江苏省商务厅
关于下发江苏老字号认定规范的通知
苏商流通[2015]139号
各省辖市商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老字号”的传承保护与创新发展,充分展示“老字号”在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传承优秀民族文化,延续独特传统技艺等方面的优势,更好地发挥“老字号”在诚信经营、培育品牌、传承文化、扩大就业等方面的作用,在参照《“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省商务厅制订了《“江苏老字号”认定规范》。现随文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商务厅
2015年2月27日
“江苏老字号”认定规范
一、名 称
江苏老字号 jiangsu Time-honored Brand
二、定 义
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或江苏地域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有一定的社会认知、认同度,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三、认定范围
江苏省境内依法登记成立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
四、认定条件
(一)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品牌创立达50年(含)以上。
(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七)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认定方式
(一)由江苏省商务厅牵头成立“江苏省老字号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负责“江苏老字号”的认定和相关工作。
(二)“认定委”下设秘书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江苏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负责“认定委”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各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主要负责“江苏老字号”的评审,并参与相关工作的论证。
(三)已经被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递交申请后自然成为“江苏老字号”。
六、认定程序
具备“江苏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商务局申报。并由省辖市商务局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商务局审核、初评后报“认定委”秘书处。程序包括:提出申请、提交资料、调查鉴别、认定评审、社会公示、做出决定、申请复核、登记存档、核发证书等。具体步骤:
(一)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报所在地商务局。
(二)提交资料:所在地省辖市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商务局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及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并报“认定委”秘书处。
(三)调查鉴别:“认定委”秘书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四)认定评审:“认定委”秘书处组织专家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
(五)社会公示:经“认定委”审核后,在有关政府网站或媒体公示拟认定为“江苏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认定委”提出异议。
(六)做出决定:拟认定为“江苏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认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由“认定委”做出决定,认定为“江苏老字号”。
(七)申请复核: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认定委”提出复核,复核结果在“认定委”接到复核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
(八)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均由“认定委”秘书处存档保留,并负责管理。
(九)核发证书:对通过认定的“江苏老字号”以江苏省商务厅的名义颁发牌匾和证书。
七、动态管理
(一)“江苏老字号”所在单位须于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地商务局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所在地省辖市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商务局于每年3月20日前汇总报“认定委”秘书处审核备案。
(二)“江苏老字号”持有人发生如下变更时,应在变更完后15个工作日内,经所在地省辖市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商务局报“认定委”秘书处备案:
- 单位名称变更;
- 经营地址变更;
- 企业法人变更;
- 企业实际控制权变更;
- 企业灭失;
- 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
- 其他重大变更。
(三)“江苏老字号”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经“认定委”核实后责令其整改,6个月内未见明显效果的,或企业发生重大变化后已经不符合“江苏老字号”认定条件的,经核实确认后,江苏省商务厅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江苏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四)“江苏老字号”企业不得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任何人可向“认定委”检举,经“认定委”核实后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江苏老字号”称号,并在有关政府网站或媒体公示:
- 玷污“江苏老字号”信誉,产品粗制滥造,损害消费者(用户)利益的;
- 滥施许可,变相买卖江苏老字号标识的;
- 转让其标识,未向所在地商务局、“认定委”书面备案、作出相关说明并征求意见的;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五)江苏省商务厅每隔四年对已认定的“江苏老字号”进行重新评审,不符合“江苏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将由江苏省商务厅撤销其“江苏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八、责任和义务
(一)“江苏老字号”企业享受省有关扶持政策。各地政府亦可根据各地实际,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对本地区的“江苏老字号”给予扶持。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利用节庆活动、展览、媒体等宣传“江苏老字号”品牌和技艺,促进其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
(三)以“江苏老字号”为基础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有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与滥用。
(四)侵犯“江苏老字号”名称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者实施针对“江苏老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发生涉及“江苏老字号”域名争议的,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江苏老字号”予以保护。
(五)对在各类经贸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侵犯“江苏老字号”专利、商标、版权的行为,由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予以处理。
(六)“江苏老字号”企业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投入,加强品牌管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江苏老字号”形象。
(七)参与“江苏老字号”认定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有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义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
(八)“江苏老字号”认定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收取费用或者开展赢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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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商流通〔2017〕102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老字号的传承保护与创新发展,维护我省老字号信誉,规范江苏老字号标识的使用,更好地发挥江苏老字号的品牌优势和影响力,依照《“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结合《“江苏老字号”认定规范》及有关法律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老字号”标识使用管理规定》。现随文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联系人:江苏省商务厅流通处 周艳
- 联系电话:025-57710392 传真:025-57710387
- 电子邮件:zhouyan@jiangsudoc.gov.cn
附 件:“江苏老字号”标识使用管理规定
江苏省商务厅
2017年3月5日
“江苏老字号”标识使用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老字号”的信誉,加强对“江苏老字号”标识的管理,规范“江苏老字号”标识的使用,依据《“江苏老字号”认定规范》及有关法律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苏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江苏老字号”标识适用于江苏省商务厅认定的“江苏老字号”企业或品牌(以下简称“江苏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江苏老字号”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不得使用“江苏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四条 江苏省商务厅对“江苏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江苏老字号”标识管理的相关工作。有关事项可委托相关协会执行。
二、使用要求
第五条 “江苏老字号”标识著作权等属江苏省商务厅所有,由标准图形和“江苏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设有标准色2色、标准组合4种供企业选用。“江苏老字号”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标准组合及与商标的组合使用方式可在江苏省商务厅官网查询下载。
第六条 “江苏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江苏老字号”标识。
第七条 “江苏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八条 “江苏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九条 “江苏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获得“江苏老字号”称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条 “江苏老字号”证书和牌匾由江苏省商务厅统一制作颁发,统一编号。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冒用“江苏老字号”牌匾和证书。
第十一条 “江苏老字号”牌匾悬挂地址应与企业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保持一致,如需复制使用,可经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用途、数量和使用范围,经省商务厅批准后按指定样式和工艺进行制作,并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监督使用。制作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江苏老字号”牌匾和证书的补办,须由“江苏老字号”企业提交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报告和申请,报所在地市商务主管部门。所在地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后签署意见报省商务厅,经省商务厅审核备案后方可补发,相关费用自理。
三、监督要求
第十三条 被取消“江苏老字号”资格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江苏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江苏老字号”标识。原有牌匾和证书由省商务厅下发文件委托所在地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回,统一销毁和注销。
第十四条 “江苏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所有权发生变更后,“江苏老字号”标识的使用权随之变更,实施变更的企业须于20日内经所在地市商务部门报省商务厅,完成相关变更备案手续后方可使用“江苏老字号”标识,否则视为违规使用。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件:江苏老字号标识标准图色及使用示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