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
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财库〔202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国办发〔2024〕33号)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有关部署,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在前期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基础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进一步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自2025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朝阳区等101个市(市辖区)实施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具体城市名单见附件1)。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包括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以及旧城改造项目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鼓励各政策实施城市将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实施范围。
二、主要任务
各政策实施城市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为目标,运用政府采购政策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大力发展装配式、智能化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建设绿色建筑,形成支持建筑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的长效机制,引领建材和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着力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打造宜居、绿色、低碳城市。
(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各政策实施城市要严格执行《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5年版)》(以下简称《需求标准》,见附件2),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的通知》(财办库〔2023〕52号)要求,在纳入政策实施范围项目的可研编制、设计与审查、政府采购、施工、检测、验收、第三方机构(预)评价全流程的相关活动中,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鼓励通过验收的项目申报绿色建筑标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示范作用。
(二)加强绿色建材采购管理。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使用的建材属于《需求标准》明确为“必选类”的,应当全部采购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绿色建材;属于《需求标准》明确为“可选类”的,政策实施城市可结合自身区域位置、产业发展等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使用性价比高的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种类应不低于建筑项目所涉及的建材种类的40%。各政策实施城市要探索实施对通用类绿色建材的批量集中采购,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归集采购人的绿色建材采购计划,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要积极推进绿色建材电子化采购交易,逐步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绿色建材产品纳入电子平台交易,提高绿色建材采购效率和透明度。绿色建材供应商在供货时应当出具所提供建材产品符合需求标准的证明性文件,包括国家统一推行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或符合需求标准的有效检测报告等。
(三)优先开展工程价款结算。
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工程项目,要提高工程价款结算比例,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项目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职责。政策实施城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财政部门要组织采购人落实《需求标准》,指导集中采购机构开展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工程项目的监管,培育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和高品质绿色建筑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结合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发展绿色建材产业,培育绿色建材骨干企业和重点产品。
(二)精心组织实施。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及时转发至纳入政策实施范围城市的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切实加强工作指导。政策实施城市要根据政策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积极总结工作经验,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确保扩大实施范围工作顺利推进,取得扎实成效。
(三)强化政策落实。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进一步加强政策指导,对部分城市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予以宣传推广。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探索建立激励评估机制,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调动相关各方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附 件:
- 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城市名单
- 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5年版)
财 政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12月31日
附 件1
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
实施城市名单
一、北京市
- 朝阳区
- 通州区
- 昌平区
- 怀柔区
二、天津市
- 滨海新区
- 静海区
三、河北省
- 石家庄市
- 唐山市
- 保定市
- 雄安新区
四、山西省
- 太原市
五、内蒙古自治区
- 呼和浩特市
- 鄂尔多斯市
六、辽宁省
- 沈阳市
- 大连市
- 鞍山市
七、吉林省
- 长春市
- 延边州
八、黑龙江省
- 大庆市
九、上海市
- 普陀区
- 宝山区
十、江苏省
- 南京市
- 常州市
- 淮安市
- 盐城市
- 泰州市
- 宿迁市
十一、浙江省
- 杭州市
- 宁波市
- 湖州市
- 绍兴市
- 台州市
十二、安徽省
- 合肥市
- 蚌埠市
- 淮南市
- 滁州市
- 芜湖市
- 铜陵市
十三、福建省
- 福州市
- 厦门市
- 泉州市
- 三明市
- 龙岩市
十四、江西省
- 吉安市
十五、山东省
- 济南市
- 青岛市
- 淄博市
- 枣庄市
- 东营市
- 烟台市
- 潍坊市
- 济宁市
- 泰安市
- 威海市
- 日照市
- 临沂市
- 德州市
- 聊城市
- 滨州市
- 菏泽市
十六、河南省
- 开封市
- 洛阳市
- 安阳市
- 漯河市
- 三门峡市
- 信阳市
- 济源示范区
十七、湖北省
- 武汉市
- 襄阳市
- 宜昌市
- 黄石市
- 十堰市
- 黄冈市
- 随州市
十八、湖南省
- 衡阳市
- 株洲市
十九、广东省
- 广州市
- 深圳市
- 佛山市
- 梅州市
- 惠州市
- 东莞市
二十、广西壮族自治区
- 北海市
- 贺州市
二十一、海南省
- 海口市
- 三亚市
- 儋州市
二十二、重庆市
- 荣昌区
二十三、四川省
- 成都市
- 泸州市
- 德阳市
二十四、云南省
- 玉溪市
二十五、西藏自治区
- 日喀则市
- 林芝市
二十六、陕西省
- 西安市
二十七、甘肃省
- 兰州市
- 兰州新区
二十八、青海省
- 西宁市
二十九、宁夏回族自治区
- 银川市
三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喀什地区
三十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石河子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