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延庆区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北京市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大文旅消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培育文化旅游新活动、新产品、新场景、新业态,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深度融合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旅游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北京市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大文旅消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培育文化旅游新活动、新产品、新场景、新业态,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深度融合与高质量发展,确保政策的连续性与前瞻性,北京市延庆区文化和旅游局结合市场需求和延庆区实际,研究制定了《2025年延庆区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并在标题中注明“《2025年延庆区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3月5日至2024年4月3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 电子邮箱:wlj2112023@126.com。
  2. 通讯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妫水北街72号北京市延庆区文化和旅游局规划发展科(221房间)(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 电话:010-81196453。
  4. 传真:010-81191198。
  5. 登录延庆区人民政府网站在“决策公开”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延庆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3月4日

 

2025年延庆区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北京市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大文旅消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培育文化旅游新活动、新产品、新场景、新业态,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深度融合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方向和标准

一是支持打造文旅消费新演艺。支持企业在延举办商业性文旅演艺活动、驻场演出类项目或各类首映式、首发式,提升延庆区文旅品牌影响力。

  • (1)对于社会资本投资金额处于50万-200万元区间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20万元。例如某小型剧团投资80万元,创作了一部以延庆历史传说为蓝本的实景演出,其可获奖励80×10%=8万元。
  • (2)当投资金额提升至200-500(含)万元时,奖励比例提高至12%,最高奖励可达60万元。假设某企业投资300万元打造了一个沉浸式戏剧空间,上演具有地域风情的剧目,可获奖励300×12%=36万元。
  • (3)若投资超过500万元,按照1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150万元。如某大型文旅企业投资800万元,从国内外邀请知名团队,编排了一场大型多媒体文旅演艺秀,其可获得奖励800×15%=120万元。

二是支持开发文旅消费新产品。支持企业深入挖掘延庆区长城文化、生态文化、冰雪文化、妫川文化、红色文化等五大文化,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潜力大的文旅新产品,如文创产品、特色旅游纪念品等。

  • (1)对于社会资本投资金额在30-100(含)万元之间的,按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最高奖励8万元。如某文创工作室投资50万元,设计开发了一系列以延庆自然风光为主题的创意文具,可获奖励50×8%=4万元。
  • (2)投资金额在100万-300万元的,奖励比例提升至10%,最高奖励30万元。若有企业投资200万元,研发出一款集智能导游、景点互动于一体的旅游APP,可获得奖励200×10%=20万元。
  • (3)当投资超过300万元时,奖励比例为13%,最高奖励100万元。比如某科技公司投资500万元,推出了一款结合虚拟现实技术的延庆旅游体验产品,可获得奖励500×13%=65万元。

三是支持打造文旅消费新场景。支持企业在延庆景区景点、民俗村镇、特色商业街区等创意打造户外露营基地、文化创意街区等新场景项目。

  • (1)对于社会资本投资金额处于100-300(含)万元区间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例如某企业投资150万元,改造了一处闲置厂房,打造成为集艺术展览、手工体验为一体的文化创意空间,可获奖励150×10%=15万元。
  • (2)投资金额达到300万-60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12%,最高奖励72万元。假设某公司投资400万元,建设了一个包含多种户外运动设施的户外探险基地,可获得奖励400×12%=48万元。
  • (3)若投资超过600万元,按照1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如某集团投资1000万元,打造了一个以延庆民俗文化为主题的大型旅游度假村落,可获得奖励1000×15%=150万元。

四是支持发展产业融合新业态。支持鼓励旅游与农业、商务、体育等领域融合发展,发展数字文旅、康养文旅、体育文旅等新业态。

  • (1)对于社会资本投资金额处于50-200(含)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比如某企业投资120万元,开展了一个线上线下结合的康养文旅服务项目,可获奖励120×10%=12万元。
  • (2)投资金额在200万-500万元的,奖励比例提高至12%,最高奖励60万元。若有企业投资350万元,打造了一个体育文旅综合体,包含多种体育赛事场地及配套旅游服务设施,可获得奖励350×12%=42万元。
  • (3)当投资超过500万元时,奖励比例为15%,最高奖励150万元。例如某大型文旅集团投资800万元,建设了一个以数字技术为核心的沉浸式文旅体验园区,可获得奖励800×15%=120万元。

五是支持建设文旅消费新空间。引导社会资本打造新型文化空间场景,鼓励投资建设城市书房、文化驿站、户外休闲驿站等公共文旅新空间项目。

  • (1)对于社会资本投资金额处于80-200(含)万元之间的,按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6万元。比如某社会组织投资100万元,建设了一个城市书房,可获奖励100×8%=8万元。
  • (2)投资金额在200-400(含)万元的,奖励比例提升至10%,最高奖励40万元。若有企业投资300万元,打造了一个文化驿站,包含多功能活动室、展览空间等,可获得奖励300×10%=30万元。
  • (3)当投资超过400万元时,奖励比例为12%,最高奖励100万元。如某公司投资600万元,建设了一个大型户外休闲驿站,配套完善的休闲、餐饮、住宿设施,可获得奖励600×12%=72万元。

六是支持创建文旅融合新品牌。对经区文旅局进行审核申报,被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及其司局认定授予的重要文旅品牌分别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10万元或5万元奖励;对经区文旅局进行审核申报,被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授予的重要文旅品牌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于经区文旅局审核申报并被国家文旅部及其司局获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授予的其他重要文旅品牌,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认定。

  • 国家文旅部或其司局评定的重要文旅品牌: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滑雪旅游度假地、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旅游科技示范园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旅游演艺精品名录、国家甲乙级民宿等。

七是培育文旅产业新主体。引导前景好、成长潜力大的规上文旅企业发展,对企业营业收入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较上一年增速达到6%及以上的文旅企业,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支持10万元;对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且年度首次纳入延庆区限额(规模)以上统计的旅行社、住宿业或文化和娱乐业企业,一次性支持5万元。

二、奖励条件

(一)利用延庆区资源在延庆区开展文旅经营活动的依法注册登记、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形成一定区域贡献的文旅企业均可申报。

(二)同一年度同一主体有多个项目分别符合多个支持方向的,可分别申报,但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若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办法和本区其他相关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已获得区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同一年度不再享受本办法支持。

(三)申报单位须信用记录良好,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产生重大负面舆情,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受到信用惩戒。

三、申报及资金发放流程
  1. 项目申报。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申报单位应在条件具备后的一个月内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提交申请和有效证明材料。
  2. 项目审核和公示。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将审核结果在延庆区人民政府网站和美丽延庆微信公众号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奖励主体名称、项目信息和拟奖励金额。
  3. 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文化和旅游局按照审核结果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待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由区文化和旅游局予以拨付。
四、工作要求
  1. 保证数据真实。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认真如实申报,妥善留存记账凭证、订单系统数据、财务报表、发票及银行回单等项目开展中形成的相关数据、资料。
  2. 明确资金用途。申报单位应当将奖励资金单独记账,单独核算。资金必须用于更新投入、扩大生产等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不得转移挪用。
  3. 强化后续监管。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奖励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区文化和旅游局将取消奖励资格和追缴全部奖励资金,并将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责令限期整改。
  4. 加强绩效评估。建立奖励项目绩效评估机制,对获得奖励的项目在促进文旅产业发展、带动就业、提升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成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奖励政策调整和项目申报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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