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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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简介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国家为了扶持高端技术性服务业的发展,对从事技术外包、业务外包和知识外包服务的企业进行税收等多项政策支持的企业类型。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三个大类。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国家为了扶持高端技术性服务业的发展,对从事技术外包、业务外包和知识外包服务的企业进行税收等多项政策支持的企业类型。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三个大类。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服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一、认定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2. 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其他直接财政奖励、研发费用后补助、低成本融资、创新品牌、吸引人才、用地供给、资产折旧、企业上市等扶持。(不同地区的扶持政策不尽相同,可向企业所在省、市科委询问详情)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政策
  1. 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负责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应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省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后发文认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科技部与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享备案信息。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3.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4. 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5. 省级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和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在认定工作中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实做好沟通与协作工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反映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6. 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 本通知印发后,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规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出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据此开展认定工作。现有3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已认定的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继续有效。从2018年1月1日起,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依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
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流程

自我评定(预评估)、注册登记、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网上提交及纸质提交)→专家评审认定(会议及现场)→公示→备案→税收减免及政府奖励申报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服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证流程

(一)企业申报。

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平台”(网址:www.chinatorch.gov.cn)进入,按照要求填写《火炬中心企业注册登记表》,进行注册。

(二)省级部门认定。

省级部门(或委托认定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形式审查,检查《申请表》是否完整、信息与相关证明文件是否一致、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及其他问题。

(三)省级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联合评审,对评审通过的企业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

(四)备案管理。

省级部门将企业名单通过平台报备,同时将认定文件和备案函送至火炬中心,由火炬中心给予备案编号。

(五)核心信息变更。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在平台上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六)年度报告备案。

省级部门汇总本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情况,于每年6月30日之前通过平台填写年度报告,同时将纸质报告(加盖公章)送至火炬中心。

附 1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
(试    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软件技术服务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测试平台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 别
适用范围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附 2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
(服务贸易类)
类    
适用范围
一、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系统集成咨询服务;系统集成工程服务;提供硬件设备现场组装、软件安装与调试及相关运营维护支撑服务;系统运营维护服务,包括系统运行检测监控、故障定位与排除、性能管理、优化升级等。
2.数据服务 数据存储管理服务,提供数据规划、评估、审计、咨询、清洗、整理、应用服务,数据增值服务,提供其他未分类数据处理服务。
二、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3.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基因学、工程学、医学、农业科学、环境科学、人类地理科学、经济学和人文科学等领域的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4.工业设计服务 对产品的材料、结构、机理、形状、颜色和表面处理的设计与选择;对产品进行的综合设计服务,即产品外观的设计、机械结构和电路设计等服务。
5.知识产权跨境许可与转让 以专利、版权、商标等为载体的技术贸易。知识产权跨境许可是指授权境外机构有偿使用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跨境转让是指将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售卖给境外机构。
三、文化技术服务
6.文化产品数字制作 及相关服务 采用数字技术对舞台剧目、音乐、美术、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源等文化内容以及各种出版物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为各种显示终端提供内容,以及采用数字技术传播、经营文化产品等相关服务。
7.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 配音及制作服务 将本国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其他国家语言,将其他国家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本国语言以及与其相关的制作服务。
四、中医药医疗服务
8.中医药医疗保健及 相关服务 与中医药相关的远程医疗保健、教育培训、文化交流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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