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订版】,第一章第四条款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这个条款里给出了明确的商标注册人的范围,同时也给出了商标注册的前提条件。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也就是说只要是有合法身份的个人、法人、集体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2、“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这部分的要求就是商标注册的前提条件,也就是申请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使用此商标,商标注册是以使用为目的进行注册”。
其实,在商标注册的时候受理机构也分不清你到底是不是“以使用为目的进行注册”,我觉得大多数人都是以使用为目的进行注册,但是也不排除有些人进行恶意注册,先抢注再高价卖出的情况也不少见。这种行为不好判定申请人是否违法,因为申请人的“注册目的”是个很虚的东西,反正就是天知地知自己知,咋说咋有理的事!对此,《商标法》第六章第四十九条对此有相关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也就是说不管你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不是使用,只要认定你的商标在三年之内未使用,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撤销了你的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