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为促进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规范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不断提高企业的能源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认证认可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推动作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关于加强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2〕378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发布时间:2014-05-31             信息来源:国家认监委

 

2014年第21号

为促进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规范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不断提高企业的能源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认证认可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推动作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关于加强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2〕378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认监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5月31日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为规范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的管理。

1.3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遵循用能单位自愿原则。

2  认证业务范围

根据能源管理体系实施组织的能耗设备、设施和系统用能方式特点的共性,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按能源供给和能源需求两个方面划分为15个业务范围,详见附件。

3  认证依据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以国家标准GB/T 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和国家认监委发布或备案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能源管理体系 行业认证要求》为认证依据。

4  认证机构的条件和要求

为保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名单,并加强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认证机构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应符合下列条件:

4.1  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具有3年以上管理体系认证从业资格的;

4.2  了解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等;

4.3  有10名以上经注册的能源管理体系专职审核员;

4.4  申请机构一年内没有违反认证认可法规的记录;

4.5  管理体系认证能力符合国家标准GB/T 2702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且在提交申请前两个年度内的认可评审中没有严重不符合;

4.6  建立有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环节的相互分开;

4.7  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5  认证人员的条件和要求

5.1  审核员的资格要求

认证机构从事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审核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5.1.1  具备能源技术或管理相关学历及工作经验;

5.1.2  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能源管理体系审核员专业注册资格;

5.1.3  两年内没有违反认证认可相关规定的记录。

5.2  认证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

人员注册机构和认证机构每年应根据能源管理体系标准、审核和行业能源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人员持续教育的培训内容,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人员开展持续教育培训,以保证认证人员在能源管理体系领域及相应的认证业务范围内的能力持续满足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的需要。

6  认证程序和要求

认证机构开展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应符合GB/T 2702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规则规定的要求。主要程序应包括:

6.1  受理认证申请

认证机构受理组织申请时,应确保组织符合以下条件:

6.1.1  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6.1.2  按照GB/T 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及相应的《能源管理体系 行业认证要求》建立了能源管理体系且正常运行至少六个月以上;

6.1.3  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适用时);

6.1.4  组织遵守有关主管部门对能源管理方面要求的信息(适用时);

6.1.5  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发生与能源有关的重大事故将及时向认证机构报告。

6.2  申请评审

认证机构应建立程序,对组织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以确保:

6.2.1  组织及其能源管理体系的信息充分;

6.2.2  组织已了解认证的相关要求;

6.2.3  认证机构具有相应的认证能力并有充分的资源实施认证活动。

6.3  审核准备

6.3.1  审核策划

认证机构应根据组织的规模,供能、用能过程的复杂性、能源管理体系成熟度及其他因素对认证全过程进行策划,制定审核方案。

6.3.2  组成审核组

审核组应具备实施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的能力。审核组中应指定一名有能力的审核员担任审核组长,并至少有一名相应认证业务范围的能源管理体系专业审核员,在必要时还应配备相关行业的能源管理技术专家,以保证审核组的整体能力覆盖组织的能源管理体系范围所需的专业审核能力要求。

6.3.3  审核时间

认证机构应有程序确保根据组织的行业特点、规模、供能和用能过程的复杂性、能源管理体系成熟度及其他因素合理策划审核时间,并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6.3.4  审核初访

为保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有效开展,充分了解组织能源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确定组织是否已具备实施认证审核的条件,认证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策划并安排对企业进行初访。

6.4  初次认证审核的实施

6.4.1  审核程序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审核通常分两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审核:包括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其中现场审核的主要目的是:

  • 了解组织的能源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的情况,并确认是否做好了认证审核阶段的准备;
  • 了解组织能源评审的实施以及能源基准的建立情况;
  • 确定审核策划的重点,识别组织对能源绩效和能源管理体系绩效的评价方式以及能源管理体系确定的主要能源使用,将影响主要能源使用的重要运行参数和其它相关变量控制确定为重要审核点,识别应配备的专业审核资源并与组织就第二阶段审核的详尽安排取得共识。

(2)第二阶段审核:在组织的现场全面收集审核证据,以判断组织的能源管理体系建立与实施是否符合GB/T 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和《能源管理体系 行业认证要求》的规定,组织的能源绩效是否持续改进。

6.4.2  初次认证审核的内容

现场审核应覆盖本规则和认证依据的所有要求。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与能源管理体系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符合性的情况;

(2)能源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与GB/T 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和《能源管理体系 行业认证要求》的符合性、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3)在第一阶段审核中确定的重要审核点的监视、测量和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4)重要审核点的能源指标完成情况、能源消耗控制情况或能源绩效改进情况;

(5)能源评审的时间间隔的合理性及能源评审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6)对能源绩效参数的确定和调整情况;

(7)能源目标和能源指标的实现情况、能源绩效改进情况,包括可比综合能耗指标及变化的情况;

(8)能源绩效出现重大偏差时,是否进行了原因分析并采取了相应的改进措施,改进效果的验证;

(9)能源管理体系的自我改进及完善机制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6.4.3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应通过现场观察、询问及内外部相关资料的查阅、能效数据的收集、核算等方式实施。

6.5  认证决定

6.5.1  审核报告

审核组应对审核活动形成书面报告,审核报告应对组织能源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描述和评价,至少应详细描述6.4.2条明确的重点关注内容。其中,对能源目标、能源指标、能源绩效情况应有量化表述,对测量和验证方法进行简要描述,并对组织的能源管理体系在促进能源绩效持续改进方面的作用做出评价。

6.5.2  认证决定的条件

在组织的能源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符合GB/T23331标准要求的前提下,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组织的能源管理及绩效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包括达到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要求(适用时);

(2)组织的能源管理及绩效满足《能源管理体系 行业认证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条件;

(3)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的运行,组织的能源管理水平得到了有效提升;

(4)认证审核期间没有受到相关执法监管部门的处罚。

6.5.3  如果组织的能源管理体系不符合上述6.5.2的要求,不得予以通过认证。

6.6  监督审核

认证机构应对获证组织制定针对性的监督审核方案,加强监督,保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6.6.1  监督审核频次

(1)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组织的供能、用能复杂性、能源管理体系成熟度及稳定性等确定监督审核频次,但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应大于12个月。

(2)在获证组织能源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影响能源绩效的重大事故时,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增加监督审核频次,以保证监督审核的有效性。

6.6.2  监督审核的程序

监督审核的现场审核程序与初次认证现场审核程序基本相同。

6.6.3  监督审核的内容
监督审核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获证组织能源管理体系的运行和变化情况;

(2)获证组织的能源绩效及变化情况;

(3)能源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变化情况及组织合规性评价的情况;

(4)能源管理的目标、指标的实现情况和调整情况;

(5)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采取的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

6.7  再认证

6.7.1  再认证的程序

再认证的现场审核程序与初次认证现场审核程序基本相同。

6.7.2  再认证的内容

再认证审核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结合内部和外部变化情况判断整个能源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以及认证范围的持续适宜性;

(2)本认证周期内获证能源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否促进了组织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3)获证组织本认证周期的能源管理绩效,获证组织能耗及核算边界的变化情况等。

7  认证证书的管理

7.1  认证证书的内容

认证证书应至少涵盖以下基本信息:
7.1.1  证书编号;

7.1.2  获证组织名称、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

7.1.3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覆盖的范围(主要的能源生产、供应和使用场所);

7.1.4  认证依据及版本号;

7.1.5  颁证日期、证书有效期;

7.1.6  发证机构名称、地址;

7.1.7  获证组织能源管理体系边界和能源绩效的表述;

7.1.8  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监督情况;

7.1.9  其它相关信息。

7.2  认证证书的管理

7.2.1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三年。

7.2.2  证书查询方式:认证机构除应当公布认证证书在本机构网站查询的方式外,还应当在证书上注明:“本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示的网站(www.cnca.gov.cn)上查询”,以便于社会监督。

7.2.3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组织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管理。当组织出现影响能源管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的情况且经现场验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纠正的,认证机构应视情况对认证证书做出暂停或撤销的决定。

8  获证组织的信息报告

8.1  为及时了解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进展情况,国家认监委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实行认证信息月报制度。各认证机构在认证证书颁发后30日内,通过国家认监委指定的信息系统将认证信息及时报送国家认监委。

国家认监委在其网站(www.cnca.gov.cn)开设专栏向社会公开各认证机构上报的认证证书等信息。

8.2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间,获证组织发生与能源管理体系有关的重大变化时,认证机构应及时做出暂停或撤销证书的措施并及时报告国家认监委,具体包括:

8.2.1  组织发生了与能源有关的重大事故,反映出组织的能源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8.2.2  组织的能源绩效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要求或考核为“未完成”等级的;

8.2.3  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间受到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处罚的;

8.2.4  组织存在其它严重影响能源管理体系运行的严重不符合,不能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的。

9  与其他管理体系认证的结合审核

9.1  在与其他管理体系实施结合审核时,管理体系的通用或共性要求应满足本规则规定。能源管理体系的特殊要求及重要审核点描述清晰、充分、易于识别,确保满足相关要求并在审核报告中进行清晰的说明。

9.2  结合审核的审核时间,不得少于每一单独体系认证所需审核时间之和的80%。

10  受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转换申请

认证机构应审慎受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转换申请,对违反国家能源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节能执法监管部门查处的组织,除非彻底整改,否则原则上不予受理。

11  认证机构认可和认证人员注册的要求

11.1  认可机构应根据GB/T 2702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结合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制度,为认证机构提供认可并加强后续的监督。

11.2 人员注册机构应根据GB/T 27024《合格评定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结合能源管理体系审核的特点和专业要求,建立并实施能源管理体系审核员的专业注册工作。

12  附       则

12.1  认证机构可采取必要措施帮助组织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宣贯培训,促使组织的全体员工理解和执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及认证规范。

12.2  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和咨询、认证机构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认证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收费标准,对在认证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乱收费等违法、违规情况,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资格。

12.3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表: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

序号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
1  能源供给
1.1  煤    炭
1.2  油、气
1.3  电    力
1.4  热    力
1.5  其他(地热、分布式能源、余热等)
2  能源需求
2.1  钢    铁
2.2  有色金属
2.3  化    工
2.4  建筑材料
2.5  纺    织
2.6  造    纸
2.7  机械制造
2.8  交通运输
2.9  公共机构及服务
2.10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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