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子档案备份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2025年03月13日)

为保证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经综合考虑,从具有较好工作基础的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中,确定辽宁省档案馆、浙江省档案馆、上海市档案馆、山东省档案馆、广东省档案馆、云南省档案馆为试点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电子档案备份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各副省级城市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重点任务,探索电子档案备份中心建设路径与管理方法,我局决定组织开展电子档案备份中心建设试点工作。

为保证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经综合考虑,从具有较好工作基础的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中,确定辽宁省档案馆、浙江省档案馆、上海市档案馆、山东省档案馆、广东省档案馆、云南省档案馆为试点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1. 管理机制方面。备份中心的管理机制、业务与流程、运维与管理、应急与处置等方面的制度规范。
  2. 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备份中心选址、备份机房建设、技术用房设置、网络建设、备份设备选型、管理系统建设等方面的方案。
  3. 备份管理方面。备份登记管理、存储设备监测、备份数据检测、转换迁移等方面的操作规程。

二、试点组织

  1. 各试点单位根据试点工作内容和要求,编制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试点目标任务、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2. 各试点省(市)档案主管部门对试点工作方案审核后,于4月底前报送我局。
  3. 各试点方案经我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三、试点验收

  1. 试点工作于2025年12月底完成,提前完成的可向国家档案局申请验收。
  2. 申请验收时,需由省(市)档案主管部门向国家档案局报送验收申请函,并附试点工作报告。试点工作报告应包括组织实施情况、具体建设方案、形成的制度规范、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等内容。
  3. 我局将对试点工作成熟经验进行总结推广。

各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撑完成试点任务。省(市)档案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推进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中有关重要情况请及时与我局联系沟通。

  • 联系人:刘璐、周玉倩
  • 联系电话:010-55605257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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