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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 版本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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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 文件页数 | 生效日期 | 审批\签批 | |
| AQ026 | 共2页 | 2021年5月20日 | ||
| 一、目的
加强危害岗位的职业卫生管理,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保障职工身心健康,杜绝职业危害的发生。 二、职业卫生管理要求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2、及时识别职业危害因素、如实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接受其监督。 3、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4、在有粉尘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5、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告知牌,告知检测结果;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如不符合标准规定,要进行整改。 6、不得安排上岗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按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7、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禁忌作业。 8、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防护用品和器具应设置专柜,定点存放于安全、方便的地方,有专人负责保管并定期校验和维护。 9、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10、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或进行预防性治疗等措施。 11、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进行积极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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