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28 发布 2022-10-01 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上海老字号”认定规范
DB31/T 1352—2022
1 范 围
本文件规定了认定“上海老字号”的总体要求、申请主体、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上海老字号”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上海老字号 Shanghai time-honored brand
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及上海地域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广泛社会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4 总体要求
4.1 “上海老字号”的认定条件、程序和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4.2 “上海老字号”认定应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开展。
4.3 “上海老字号”认定机构应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申请主体。
4.4 参与认定工作的人员不应与“上海老字号”的申请主体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确保认定工作不受有关利益方的干扰和影响。
5 申请主体
在上海市依法设立并从事经营活动,且符合“上海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品牌经营主体。
6 认定条件
申请“上海老字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创立时间达50年(含)以上;
——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上海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拥有对应的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专用权;
——生产销售日用消费品或提供生活性服务;
——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7 认定程序
7.1 发布通知
“上海老字号”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应定期在其官方网站和公众号公开发布开展“上海老字号”认定的通知,明确相关申请安排和工作事项。
7.2 材料递交
申请主体应按表A.1的要求准备“上海老字号”认定所需证明材料,如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应加以备注,并按认定机构的要求递交给材料受理机构。
7.3 材料初审
材料受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其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并将通过初审的材料转交给认定机构。
如需申请主体补充数据、信息、说明、报告等材料,材料受理机构应通知申请主体及时提供。
7.4 组织评审
7.4.1 认定机构应在收到全部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行业协会、专家、消费者等组成认定工作组开展评审。
7.4.2 认定工作组成员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以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开展评审,并按照表A.1的要求填写《“上海老字号”认定表》。
7.4.3 认定工作组赞成认定意见超过成员人数半数以上的,申请主体,列人“上海老字号”拟认定名录。如赞成认定意见未超过半数的,则为认定不通过。
7.5 社会公示
认定机构应在其官方网站和公众号对“上海老字号”拟认定名录进行公示,名录里应至少列出“上海老字号”、经营主体、对应的代表性注册商标等内容,公示期为30日。
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认定机构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告知提出异议人。
7.6 认定公布
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和异议已处理完毕并不影响认定结果的,认定机构应将其列入“上海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7.7 颁发证书
列入“上海老字号”名录的主体,认定机构统一颁发认定证书和牌匾,授权使用“上海老字号”官方标识,官方标识的使用按附录B的规定。
附 录
- 附录A “上海老字号”认定表
- 附录B “上海老字号”官方标识使用规范
附 录 A
(规范性)
“上海老字号”认定表
表A.1规定了“上海老字号”认定所需证明材料和认定情况。
表 A.1 “上海老字号”认定表
序号 |
认定条件 |
所需证明材料 |
认定情况
|
| 1 | 创立时间达50年(含)以上 | 应至少提供一项以下材料:
1、历史记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地方志、县志、历史档案等史料记载的摘录(需由当地档案馆在内容记录页扫描盖章;反映品牌存在、传承脉络、持续经营等的事件、活动的文献记载复印件;历史证明人书面证明;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2、历史实物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包含时间信息的书籍记载、专家考证资料、字号牌匾、历史账目记录、合约、发票、名人或经营者题字、刊登过的广告等照片; 3、其他可证明创立时间的材料 |
□符合认定条件
□不符合认定条件 |
| 2 | 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 应提供相关文字材料,并视情况提供图片或其他影像资料:介绍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的文字、影像资料,如独特传统技艺、传承谱系等;能体现创始人、传承人等的基本信息;或其他能证明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的材料 | □符合认定条件
□不符合认定条件 |
| 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相关专利; 2、文物保护单位的证明材料; 3、被列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证明材料; 4、有员工被评为“上海工匠”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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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上海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 应提供相关文字材料,并视情况提供图片或其他影像资料:品牌故事或典故的历史文献记载复印件;媒体报道、社会流传材料复印件;历史名人题词照片或复印件;建造的文化博物馆、展室展厅、技艺展示、销售窗口的照片;出版的文化产品(历史文化书籍、影视作品);介绍历史传承至今的与品牌文化相关的文字、影像资料,如店训、堂规、经营理念等;其他能够体现民族特色和鲜明地域特征的材料 | □符合认定条件
□不符合认定条件 |
| 4 | 拥有对应的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所存权或专用权 | 应至少提供一项以下材料:
1、与品牌对座的商标注册证书; 2、与品牌对应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证明; 3、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文件中明确商标使用许可类型为独占使用的证明材料 |
□符合认定条件
□不符合认定条件 |
| 5 | 生产销售日用消费品或提供生活性服务 | 应提供生产、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相关文字材料和图片或其他影像资料 | □符合认定条件
□不符合认定条件 |
| 6 | 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 应提供相关文字材料,并视情况提供图片或其他影像资料:
1、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 2、近三年依法缴纳税收证明; 3、近三年无违法记录的合规性证明; 4、近三年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5、获得各级政府部门、行业机构颁发的荣誉证书、牌匾照片、公示材料等; 6、截止到申请材料上报前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如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上海 www.credit.fgw.sh.gov.cn); 7、其他与认定条件相关的荣誉证明 |
□符合认定条件
□不符合认定条件 |
| 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介绍公益行为及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字材料及图片或其他影像资料; 2、第三方机构或网评具有良好满意度的材料; 3、通过的各类体系认证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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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 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银行开户信息; 2、经营状况良好的证明,包括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近三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 如为财务非独立核算的,应提供近三年上级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公司内部管理数据;如无财务报表,应提供近三年个人经营所得报税证明 |
□符合认定条件
□不符合认定条件 |
| 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上市证明; 2、分店、体验店、连锁店、集成店或快闪店等证明; 3、运用互联网技术,推动线上线下营销渠道融合并经营良好的证明; 4、产品、技艺或服务与时俱进,形成传统工艺技术和服务匹配的新产品、技艺或服务,且成效明显的证明; 5、产品、技艺或服务产生跨界合作的证明; 6、建立技术中心或科研机构等的证明; 7、拥有现代企业治理体系和高效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的证明; 8、拥有完善的人才培养和管理制度的证明; 9、绿色经营的证明; 10、其他可证明具有较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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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意见 | □符合认定条件,列入“上海老字号”拟认定名录
□不符合认定条件,认定不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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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
认定人签字:
日 期:
附 录 B
(规范性)
“上海老字号”官方标识使用规范
B.1 基础元素组成
B.1.1 官方标识组成
“上海老字号”官方标识由标准图形、中文字体和英文字体组成(见图B.1),标准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中英文组合使用。

图 B.1 “上海老字号”官方标识
B.1.2 图形释义
B.1.2.1 “上海老字号”标准图形以汉字“沪”和“号”的造型构成画面,进行创意设计;设计没有使用传统的书法字体,而是使用了现代感更强的几何线条;线条流畅平滑如水,结构开放,彰显着海派文化的大气包容。
B.1.2.2 “上海老字号”标准图形的色彩采用具有中国传统文化韵味的深红色,热烈而又庄重、充满沉稳底蕴气息(见图B.2);在设计应用时,应按图B.3的标准图形网格图等比例大小缩放。

图 B.2 “上海老字号”标准图形

图 B.3 “上海老字号”标准图形网格图
B.1.3 标准色
“上海老字号”官方标识设有标准色三色,为深红色、专金色和黑色,具体色样、色号见表B.1。

表 B.1 “上海老字号”标准色
B.1.4 标准字
“上海老字号”标准字中文为书法字体,英文为Times New Roman字体(见图B.4)。

图 B.4 “上海老字号”标准字示样
B.2 官方标识使用要求
B.2.1 基本要求
B.2.1.1 “上海老字号”官方标识只能用于与“上海老字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且以该产品或服务对应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为限,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B.2.1.2 “上海老字号”官方标识使用应按本文件的规定,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官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B.2.1.3 使用“上海老字号”官方标识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官方标识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B.2.1.4 “上海老字号”经营主体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上海老字号”官方标识。
B.2.2 尺寸要求
“上海老字号”官方标识在运用过程中的放大、缩小应避免产生模糊不良效果,官方标识高度不得小于8 mm、长度不得小于34 mm(见图B.5)。

图 B.5 “上海老字号”官方标识最小尺寸标示
B.2.3 颜色使用要求
B.2.3.1 标准色
标准色(B.1.3)是“上海老字号”官方标识的主色,在没有任何条件限制下宜以标准色为第一优先使用。
B.2.3.2 辅助色
“上海老字号”官方标识辅助色为橙色、咖啡色、灰色、蓝色和绿色等,色样、色号见图B.6。
- 注:辅助色是为辅助标识延伸运用,弥补标准色在各+同使用场合发挥良好的视觉效果而设定,并可针对不同应用设计项口搭配使用。

图 B.6 “上海老字号”官方标识辅助色
B.2.3.3 明度变化
“上海老字号”官方标识的明度变化应符合图B.7的规定。
- 注:可将实际情况与明度变化要求相结合进行调整和应用。

图 B.7 “上海老字号”官方标识明度变化
B.2.3.4 彩度变化
“上海老字号”官方标识与不同底色的彩度变化见图B.8。

图 B.8 “上海老字号”官方标识彩度变化
B.2.4 组合要求
B.2.4.1 标准图形与中英文组合
“上海老字号”标准图形与中英文可组合使用,组合方式有3种,见图B.9〜图B.11。

图 B.9 标准图形与中英文的左右结构组合

图 B.10 标准图形与中英文的上下结构组合

图 B.11 标准图形与中英文的竖排结构组合
B.2.4.2 官方标识与品牌商标组合
“上海老字号”官方标识可与品牌商标组合使用,组合方式有2种:左右组合(见图B.12和图B.13)和上下组合(见图B.14和图B.15)。
- 注:以下内容略,详情可向官方机构索购正版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