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准则》2021年修订版

为促进认证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认证审核人员能力水平,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 对《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准则》、《自愿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准则》、 《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准则》、《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检查员注册准则》、 《绿色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准则》、《服务认证审查员注册准则》 进行了修订。新标准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1-02-25                             发布单位: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发布文号:中认协评 〔2021〕5 号           状       态: 现行

文件来源: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官网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准则》
(第 3
版第 1 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1.1  引     

1.1.1本准则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制定,目的是确认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检查员具备相应的个人素质、知识和技能,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质量。

1.1.2 本准则采用了GB/T27024《合格评定 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规定的以能力为基础的人员评价考核方法,并结合GB/T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等标准的相关要求,规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注册要求。

1.1.3 CCAA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资格可证明注册人员:

—-通过了符合GB/T27024标准要求的认证人员能力考核和评价;

—-达到了GB/T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等标准规定的检查员应具备的个人素质、知识和技能要求,有能力完成强制性产品工厂检查工作;

—-获得了统一的认证人员资格注册证书。

1.1.4所有注册人员和申请人员除符合本准则要求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2  引用文件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的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GB/T27000《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 GB/T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的要求》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 《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0号)
  • CCAA《注册认证人员资格处置规则》
  • CCAA《认证人员注册、培训收费规则》
  • CCAA《人员注册申诉、投诉与争议处理程序规则》
1.3  术语与定义

本准则使用下列术语定义,如果本准则中的术语定义与有关标准中的有所不同,应以本准则为准。

1.3.1 检查

审查产品设计、产品、过程或安装并确定其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根据专业判断确定其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的活动。

注:对过程的检查可以包括对人员、设施、技术和方法的检查。

1.3.2 认证

与产品、过程、体系或人员有关的第三方证明。

1.3.3 产品认证

由第三方机构证明(证实)产品及其实现过程具有某种特定的功能和特性,并符合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1.3.4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即强制性产品认证。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模式可由以下一种或多种模式组合:

1)设计鉴定;

2)型式试验;

3)制造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4)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5)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6)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1.3.5 指定机构

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实行指定制度。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后,方可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从事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1.3.6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

有能力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产品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受指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的委派,对申请或者已经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和产品实施检查的人员。

1.3.7 能力

应用知识和技能实现预期结果的本领。

1.3.8 高等教育经历

国家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及组织部门承认的高等教育学习经历。

1.3.9 CCAA注册担保人

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和CCAA认证人员注册资格(不含实习注册资格),或推荐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了解申请人主要工作经历、专业状况和基本个人素质的人员。

1.4  注册专业和级别

1.4.1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CCAA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专业按照CCC产品大类划分。注册专业目录见附件。

1.4.2 CCAA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资格分为实习检查员、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三个级别。

1.4.3 实习检查员不分专业。

1.4.4 CCAA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原则上遵循逐级晋升。

1.4.4.1高级检查员申请人应具有本领域检查员注册资格至少3年。如申请人已具有其他领域高级认证人员注册(不含确认)资格时,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1.4.5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领域具有突出成就的申请人,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越级注册为正式检查员:

a)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b)具有产品认证相关专业高级(含)以上职称;

c)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领域15年以上的专业工作经历;

d)应在申请注册前5年内通过CCAA统一组织的“认证通用基础”考试,且在申请注册前3年内通过CCAA统一组织的“产品认证基础”考试;

e)通过CCAA要求的其它考核:如专家面谈等;

f)个人陈述,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近五年内取得的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学习、工作、科研的业绩成果,为行业和社会带来的价值,以及本人对认证从业方面的发展方向和有关思考。字数不少于1500字;

g)专家推荐意见:由当前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高级检查员注册资格10年(含)以上的资深认证人员,出具的对其道德水平、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工作业绩成果的价值评价等方面推荐意见。字数不少于1500字,应有推荐人本人签字,并注明推荐人的CCAA注册档案号;

h)机构推荐意见,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近五年内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工作中表现的专业技术能力、综合管理能力等进行的评价与证实。字数不少于1500字;

i)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领域理论和实践方面有突出成就,应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意3个条件:

—-论文

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的文章1篇;

—-著作

作为第一作者或主编撰写或编写的公开出版发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书籍或教材1册;

—-标准制修订

作为排名前5的参与者完成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的国际、国家标准的制修订1项;或作为排名前3的参与者完成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的行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1项;

—-课题

作为排名前10的参与者完成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的国家级课题1项;或作为排名前5的参与者完成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的省部级课题1项;或作为排名前3的参与者完成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的厅局级、全国性认证认可行业组织课题1项。

第二章   注册要求

2.1  申请要求

2.1.1 申请人应认真阅读CCAA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准则,了解各项注册要求。

2.1.2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注册信息、资料。

2.1.3 申请人应通过CCAA网站登录注册系统,按要求填写、上传注册申请资料,缴纳注册费用,完成网上注册申请。

2.1.4 申请人应签署声明,表示其同意遵守CCAA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准则的各项要求,特别是行为规范的要求。

2.1.5 申请人提交完整的注册申请信息、资料和注册费用后,CCAA开始受理申请。

2.1.6 申请人如果对注册过程或注册信息发布方式、内容等有特殊要求,应在申请时书面说明。

2.2  资格经历要求

2.2.1 教育经历

申请人应符合高等教育经历要求: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2.2.2 工作经历

2.2.2.1 实习检查员申请人无工作经历要求;

2.2.2.2 大学专科学历的检查员申请人应至少具有6年全职工作经历;大学本科学历的检查员申请人应至少具有4年全职工作经历;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检查员申请人应至少具有2年全职工作经历。

2.2.2.3 大学专科学历的高级检查员申请人应至少具有8年全职工作经历;大学本科学历的高级检查员申请人应至少具有6年全职工作经历;硕士研究生学历的高级检查员申请人应至少具有4年全职工作经历;博士研究生学历的高级检查员申请人应至少具有2年全职工作经历。

2.2.2.4 满足CCAA注册要求的工作经历应在取得相应学历后,在负有判定责任的技术、专业或管理岗位获得。

2.2.3 专业工作经历

2.2.3.1 实习检查员申请人无专业工作经历要求;

2.2.3.2 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申请人应具有至少2年与注册专业相关的全职专业工作经历。

2.2.3.3 可接受的专业工作经历包括:与产品实现有关的设计、技术、生产、检测、检查、认证、科研及管理等全职工作经历。

2.2.3.4 专业工作经历和工作经历可以同时发生。

注:申请人应提交包含有与注册专业相关工作描述的专业工作经历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2.2.4  考试和培训要求

2.2.4.1 考试要求

a)实习检查员申请人应在申请注册前5年内通过CCAA统一组织的“认证通用基础”考试。

b)检查员申请人应在申请注册前3年内通过CCAA统一组织的“产品认证基础”考试。

c)考试内容和方式见CCAA考试大纲。

2.2.4.2培训要求

a)实习检查员申请人应在申请注册前3年内通过涵盖本准则2.4.1.3、2.4.1.4和2.4.1.5的培训,且培训时长不少于16学时(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

b)培训可由推荐机构组织开展或参加CCAA组织的培训,其中机构组织开展的培训须按照CCAA相关要求进行备案并保留相关记录。

2.2.5 专业评定

申请人的专业能力由推荐机构评定。针对申请人的注册专业,从个人素质、教育培训、专业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检查实践等方面充分评价,做出推荐意见,并填写入CCAA人员注册系统中“专业能力评定”项内。

2.2.6 检查经历

2.2.6.1 实习检查员申请人无检查经历要求。

2.2.6.2 检查员申请人检查经历要求:

a)申请人在获得实习检查员注册资格后,作为实习检查员完成至少4次CCC检查经历;具备多个注册专业的申请人,对于每个注册专业应完成至少2次CCC检查经历。

b)申请人应获得专业能力见证合格的评价结论(见4.2.2)。

c)申请人所提交的CCC检查经历应是对不同组织的检查经历,且在CCAA有效受理日前3年内获得。

2.2.6.3 高级检查员申请人检查经历要求:

a)申请人在获得CCC检查员注册资格后,应完成至少6次CCC检查经历,其中应包括至少4次担任检查组组长的经历。

b)申请人应获得组长能力见证合格的评价结论(见4.2.2)。

c)申请人所提交的CCC检查经历应是对不同组织的检查经历,且在CCAA有效受理日前3年内获得。

2.3 个人素质和检查原则要求

2.3.1 各级别检查员应具备下列个人素质:

a)有道德、讲诚信,即公正、可靠、忠诚、诚实和谨慎;

b)思想开明,即愿意考虑不同意见或观点;

c)善于交往,即灵活地与人交往;

d)善于观察,即主动地认识周围环境和活动;

e)有感知力,即能本能地了解和理解环境;

f)适应力强,即容易适应不同情况;

g)坚定不移,即对实现目标坚持不懈;

h)明断,即能够根据逻辑推理和分析及时得出结论;

i)自立,即能够在同其他人有效交往中独立工作并发挥作用;

j)坚韧不拔,即能够采取负责任的及合理的行动,即使这些行动可能是非常规的和有时可能导致分歧和冲突;

k)与时俱进,即愿意从实践中学习;

l)文化敏感,即善于观察和尊重受检查方的文化;

m)协同力,即有效的与其他人互动,包括检查组成员和受检查方人员;

n)有条理,即有效地管理时间、区分优先次序、策划,以及高效;

o)信息技术及其工具应用能力,即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手持终端设备及其应用软件等实施认证工作;

p)文字表达能力,即能够以足够的速度、准确度和理解力阅读和记录,并形成报告;

q)健康,即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2.3.2 各级别检查员应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工作:

a)诚实正直:职业的基础。

对检查活动而言,有道德、诚信、正直、保守秘密和谨慎应是最基本的。

b)公正表达:真实、准确的报告的义务。

检查发现、检查结论和检查报告应真实和准确的反映检查活动。报告在检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障碍以及在检查组和受检查方之间没有解决的分歧意见。

c)职业素养:在检查中勤奋并具有判断力。

检查员应珍视他们所执行的任务的重要性以及检查委托方和其它相关方对他们的信任。具有必要的能力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d)保密性:信息安全。

检查员应审慎使用和保护在检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

e)独立性:检查的公正性和检查结论的客观性的基础。

检查员应独立于受检查的活动,并且不带偏见,没有利益上的冲突。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应保持客观的心态,以保证检查发现和检查结论仅建立在检查证据的基础上。

f)基于证据的方法:在一个系统的检查过程中,得出可信的和可重现的检查结论的合理方法。

检查证据应是可证实的。由于检查是在有限的时间内并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进行的,因此检查证据是建立在可获得的信息样本的基础上。抽样的合理性与检查结论的可信性密切相关。

g)基于风险的方法:考虑风险和机遇的检查方法。

基于风险的方法应对检查的策划、实施和报告具有实质性影响,以确保检查关注于对检查委托方和实现检查方案目标重要的事项。

2.4 知识和技能要求

2.4.1 各级别检查员应具备的知识与技能,包括但不限于:

2.4.1.1 认证通用的知识

a)合格评定基础知识;

b)通用的审核技术知识;

c)认证行业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知识。

2.4.1.2 产品认证基础

a)产品认证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b)产品认证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c)产品认证机构的管理要求;

d)产品认证方案的制订、实施;

e)产品认证的基本流程与实施;

f)产品认证相关的法律法规。

2.4.1.3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础知识

a)强制产品认证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b)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c)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管理体制;

d)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流程与实施。

2.4.1.4 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与要求

a)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

b)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

c)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d)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e)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f)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g)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

h)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

2.4.1.5 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a)《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e)《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f)《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g)《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h)《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i)《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j)《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

2.4.2 检查员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包括但不限于:

a)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

b)相应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相关要求;

c)相应产品的设计、功能、技术指标、生产、安装、服务和测试过程;

d)相应产品标准(规范)、检验方法和要求;

e)相应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f)掌握质量管理基本理论和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能够掌握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

g)掌握检查的标准、方法、程序,能够结合相应产品特点,按照相应认证方案要求对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检查;

h)相应产品认证的责任与风险。

2.4.3 高级检查员应具备的技能,包括但不限于:

a)对检查进行总体策划并在检查中有效地利用资源;

b)代表检查组与检查委托方和受检查方进行沟通;

c)组织和指导检查组成员开展检查工作;

d)领导检查组得出检查结论;

e)预防和解决冲突;

f)编制和完成检查报告;

g)主持首次、末次会议。

2.5 行为规范要求

各级别检查员均应遵守CCAA检查员行为规范。所有申请人均应签署声明,承诺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a)遵纪守法、敬业诚信、客观公正;

b)遵守行业规范及CCAA注册/确认制度的相关规定;

c)努力提高个人的专业能力和声誉;

d)帮助所管理的人员拓展其专业能力;

e)不承担本人不能胜任的任务;

f)不介入冲突或利益竞争,不向任何委托方或聘用机构隐瞒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关系;

g)不讨论或透露任何与工作任务相关的信息,除非应法律要求或得到委托方和/或聘用单位的书面授权;

h)不接受受检查方及其员工或任何利益相关方的任何贿赂、佣金、礼物或任何其它利益,也不应在知情时允许同事接受;

i)不有意传播可能损害检查工作或人员注册过程的信誉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j)不以任何方式损害CCAA及其人员注册过程的声誉。与针对违背本准则的行为而进行的调查进行充分的合作;

k)不向受检查方提供相关咨询。

2.6 年度确认要求

2.6.1 实习检查员无年度确认要求,但每年应至少完成16学时的继续教育课程(不限领域),其中至少包括8学时CCAA组织的课程,另外8学时可由认证机构组织开展或参加CCAA组织的课程。CCAA将在再注册或升级时进行验证。

2.6.2 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应在每个注册年度应完成下列活动,表明其持续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要求:

a)完成至少2次CCC检查经历(不限专业)和16学时产品认证相关的继续教育课程,其中至少包括8学时CCAA组织的专业课程,另外8学时可由认证机构组织开展或参加CCAA组织的课程。当不能满足检查经历要求时,申请人应完成24学时产品认证相关的继续教育课程。其中至少包括12学时CCAA组织的专业课程,另外12学时可由认证机构组织开展或参加CCAA组织的课程;

b)持续遵守行为规范要求;

c)已妥善解决任何针对其检查表现的投诉;

d)当CCAA有指定的专业发展活动时,已按要求完成。

2.6.3 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应保留与完成年度确认有关的记录和证明,在CCAA有要求时提交CCAA。

2.7 再注册要求

2.7.1 各级别检查员应每3年进行一次再注册,以确保持续符合本准则相应级别检查员的各项要求。

2.7.2  实习检查员再注册要求:

a)注册证书到期前90天内,向CCAA提出再注册申请;

b)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持续遵守检查员行为规范;

c)已妥善解决任何针对其检查表现的投诉;

d)完成历年继续教育培训要求;

e)完成CCAA指定专业发展活动(适用时)。

2.7.3 检查员再注册要求:

a)注册证书到期前90天内,向CCAA提出再注册申请;

b)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检查员应完成至少6次对不同组织的CCC检查经历;具备多个注册专业的检查员,对于每个注册专业应完成至少1次CCC检查经历;

c)应获得专业能力持续合格的评价结论(见4.2.2);

d)当不能满足再注册检查经历要求时,申请人应在证书到期前3年内通过CCAA统一组织的“产品认证基础”考试或降级为实习检查员;

e)具备多个注册专业的检查员,当不能满足注册专业的检查经历要求时,应缩减相应注册专业范围;

f)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持续遵守检查员行为规范;

g)已妥善解决任何针对其检查表现的投诉;

h)完成历年的年度确认;

i)完成CCAA指定专业发展活动(适用时)。

2.7.4 高级检查员再注册要求:

a)注册证书到期前90天内,向CCAA提出再注册申请;

b)注册证书有效期内,高级检查员应完成至少6次对不同组织的CCC检查经历,其中应包括至少2次担任检查组组长的经历;具备多个注册专业的高级检查员,对于每个注册专业应完成至少1次CCC检查经历

c)应获得专业能力持续合格的评价结论(见4.2.2);

d)当不能满足再注册检查经历要求时降级为检查员;

e)具备多个注册专业的检查员,当不能满足注册专业的检查经历要求时,应缩减相应注册专业范围;

f)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持续遵守检查员行为规范;

g)已妥善解决任何针对其检查表现的投诉;

h)完成历年的年度确认;

i)完成CCAA指定专业发展活动(适用时)。

2.8 扩大专业范围要求

已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高级检查员注册资格的人员可申请扩大专业范围注册(简称“扩项”)。扩项要求:

a)工作经历、专业工作经历、考试和培训要求应满足本准则2.2.2、2.2.3及2.2.4条款要求;

b)完成至少2次与扩项专业一致的CCC检查经历,并获得专业能力见证合格的评价结论(见4.2.2)。

c)推荐机构应对申请人扩项专业进行专业能力评定(见2.2.5)。

2.9 申请资料要求

2.9.1申请人在网上通过“CCAA人员注册系统”申报资料,由推荐机构审核、确认后提交CCAA。

2.9.2各级别检查员申请人需要在网上申报系统填写或上传相关的证明资料见下表:

实习检查员 检查员 高级检查员 实习检查员(再注册) 检查员 (再注册) 高级检查员 (再注册) 扩大专业
注册申请
身份证(上传)            
学历证书(上传)            
个人声明(上传)
担保文件(上传)        
专业工作经历证明(上传)        
培训合格证明        
考试合格证明        
见证评价报告(上传)        
检查经历    
专业能力评定
年度确认    
专业能力持续合格的评价报告(上传)    

注: 上传的相关资料证明均为原件扫描件。

第三章   推荐机构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推荐机构应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机构(见1.3.5)。

3.1.2推荐机构通过“CCAA人员注册系统”,对申请人申报的有关资格经历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提交CCAA,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1.3推荐机构应与CCAA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按有关要求报告注册人员的使用与管理信息。

3.2 能力管理要求

推荐机构应按照GB/T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的要求》6.1.2条款,建立、实施并维护相应认证人员能力管理程序或评价系统。根据机构自身技术能力,确定认证领域,并保留本机构确定的最新版本文件。当CCAA有要求时,须提供含以下内容的相关文件:

3.2.1实习检查员

a)实习检查员能力准则;

b)识别、确定实习检查员的培训需求,如涵盖本准则2.4.1知识要求的培训需求,及实施的培训方案;

c)证实申请人具备相应能力的评价准则或评价方法。

3.3.2检查员

a)相应专业检查员能力准则。相应专业是指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专业;

b)识别、确定相应专业检查员的培训需求,如涵盖本准则2.4.2知识和技能要求的培训需求,及实施的培训方案;

c)证实申请人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评价准则或评价方法。

3.2.3高级检查员

a)高级检查员能力准则;

b)识别、确定高级检查员的培训需求,如涵盖本准则2.4.3知识和技能要求的培训需求,及实施的培训方案;

c)证实申请人具备高级检查员能力的评价准则或评价方法,其中至少包括经认证机构授权的人员对申请人组织检查、控制过程、管理结论、有效沟通等能力进行现场见证的评价。

3.2.4见证人

a) 见证人员的评价、选择、培训制度。制度应包含以下要求:

见证人应按注册领域和专业分类管理,须为本机构检查员或高级检查员,具有较为丰富的工厂检查经验,且CCAA信用评分为满分。机构应形成见证人员名单并进行动态管理,对见证人员的评价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评价不合格的须调整出名单,评价合格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引入名单或保留。

b)认证人员现场见证活动的管理制度。制度应包含以下要求:

当见证人实施见证活动时,须有该领域检查员或高级检查员资格。见证专业条款的见证人,须具备该注册专业。在一次工厂检查中,一名见证人最多同时给两位被见证人见证。

第四章   评价过程

4.1 申请受理与资格审查

4.1.1  CCAA评价人员对注册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人符合2.1和2.2的要求。

4.1.2  CCAA注册管理人员应关注申请人对注册过程是否有特殊需求并做出相应安排。

4.2 知识和技能的考核

4.2.1 笔试考核

各级别检查员注册申请人应完成本准则要求的考试(见2.2.4)。

4.2.2 能力考核

CCAA对检查员推荐机构满足本准则3.2条款要求进行核实、评价及绩效监视。对于符合要求的推荐机构,CCAA采信其评定结果。

检查员推荐机构依据其确定的能力准则(见3.2.1a、3.2.2a、3.2.3a),按照其能力评价准则的要求,对申请人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的培训(见3.2.1b、3.2.2b、3.2.3b),并对申请人的能力进行证实,并提交有关证据、记录(见3.2.1c、3.2.2c、3.2.3c)。

4.3 个人素质的考核

对申请人个人素质的考核可在培训、考试和检查现场过程中结合进行。

4.4 担保与推荐

4.4.1 实习检查员申请人无担保要求。

4.4.2 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申请人应由一名担保人员对其个人素质(2.3.1)的适宜性和专业工作经历(2.2.3)的真实性作出担保。

4.4.3 各级别检查员均应由推荐机构推荐注册。推荐机构应对申请人资格经历(2.2)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就申请人的个人素质、知识与技能是否适合从事工厂检查活动做出推荐意见。

4.5 注册决定与注册公告

4.5.1 注册决定

CCAA评价人员根据评价考核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形成评价考核结论,给出申请人是否适宜注册的意见。

CCAA注册管理人员对评价考核结论、注册意见进行审定,作出是否予以注册的决定;注册管理人员应未参与过对申请人的评价考核与培训。

CCAA秘书长审核注册意见和注册决定,批准注册决定。

4.5.2 注册公告或证书

4.5.2.1 对批准注册的申请人,CCAA将予以公告或颁发注册证书,注册有效期3年。对不予注册的申请人,CCAA将通知推荐机构或本人。

4.5.2.2对于符合再注册要求的申请人,CCAA将给予再注册,有效期3年,自原注册截止日期延续计算。对不符合要求、不予再注册的申请人,CCAA将通知推荐机构或本人。

4.5.2.3 CCAA秘书长负责批准人员注册公告或注册证书。

4.5.2.4 注册公告包含下列信息:

  • 注册人员姓名;
  • 注册领域(本准则指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
  • 注册专业(见附件);
  • 注册级别和注册证书编号;
  • 生效日期;
  • 推荐机构名称。

4.5.2.5 注册证书包含下列信息(适用时)

  • CCAA的名称、标识;
  • 注册准则信息;
  • 注册人员姓名和身份识别信息;
  • 注册领域(本准则指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
  • 注册专业(见附件);
  • 注册级别和注册证书编号;
  • 有效期。

4.5.3申请人在取得注册证书之前应签署《个人声明》。注册人员在使用注册证书时,应做到:

—-仅在获得注册的领域范围内使用注册证书,并接受CCAA监督;

—-真实、准确的宣传其注册领域和注册级别;

—-不得将注册证书转交他人使用;

—-不得使用失效的注册证书。

4.5.4 CCAA拥有颁发的各类注册证书的所有权。注册人员资格被暂停期间和撤销后,不得使用相应证书。

4.6 注册时限

对于符合要求的注册申请,CCAA将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批准。因申报信息和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造成注册过程延迟的时间,不计入注册时限。

4.7 注册收费

CCAA依据《认证人员注册、培训收费规则》收取注册费用,申请人和已注册人员应遵照规则缴纳相应费用。评价和注册过程一经开始,不论注册结果如何,注册费用将不予退还。

注:《认证人员注册、培训收费规则》见CCAA网站。

第五章   申诉与投诉

5.1 申诉

5.1.1 CCAA依据《人员注册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规则》,处理注册人员的申诉,包括:

a)申请人或注册人员对CCAA作出的不予注册、资格处置等决定提出的申诉;

b)投诉人因不同意CCAA的投诉处理决定提出的申诉。

5.1.2 申诉应在相关决定作出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CCAA提交。

5.1.3 申诉人可从CCAA网站下载《人员注册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规则》,CCAA也可应申诉人的请求提供该规则。

5.2 投诉

5.2.1针对注册人员的投诉

CCAA依据《人员注册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规则》,处理针对注册人员违反注册要求和行为规范的行为的投诉。

5.2.2针对CCAA的投诉

CCAA依据《人员注册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规则》,处理针对CCAA工作人员在注册活动中违反工作程序和工作守则的行为的投诉,以及对CCAA的争议处理决定提出的投诉。

5.2.3 投诉人可从CCAA网站下载《人员注册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规则》,CCAA也可应投诉人的请求提供该规则。

第六章   监督与资格处置

6.1 监督

6.1.1 CCAA将通过处理投诉、接受聘用机构和受检查方反馈及年度确认等方式收集信息,对各级别检查员持续保持其能力和个人素质以及遵守行为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6.1.2 CCAA将根据推荐机构申报资料情况、申投诉等外部信息,制定对推荐机构的监督计划。CCAA将根据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推荐机构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6.1.3 CCAA将采用资料审查与现场评价(必要时)相结合的方式,对推荐机构人员管理能力和状况、过去和当前的业绩等进行监督。监督的方式:

a)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机构及协会的联合检查了解机构的认证人员管理状况;

b)通过索要和调阅资料的方式查证认证机构人员状况、人员管理能力等;

c)必要时,采取现场监督的方式与推荐机构管理人员沟通、对人员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核查等;

d)通过推荐机构对推荐申请人的认证活动及能力进行监督(如:认证档案的调阅、必要时的面谈等)。

6.1.4 CCAA对注册人员进行信用管理,认证机构应按CCAA要求对注册人员进行信用管理。

6.2 资格处置

6.2.1推荐机构应对申请人申报的有关资格经历的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若推荐机构隐瞒申请人的虚假信息或提供误导性信息,推荐出现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CCAA将按照《注册认证人员资格处置规则》,对推荐机构的推荐资格进行处置。

6.2.2 担保人员应认真负责,尽到核实、审查的责任。如担保意见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CCAA将按照《注册认证人员资格处置规则》相关规定对担保人员进行处置。

6.2.3 对违反行为规范、不满足注册准则要求的各级别检查员,经调查核实,CCAA将按照《注册认证人员资格处置规则》给予相应处置。

6.2.4 注册人员因个人原因不再保持注册资格的,按照《注册认证人员资格处置规则》相关条款,可以书面形式向CCAA申请注销。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专业目录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专业目录

注册专业编号

产品大类

CC01 电线电缆
CC02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
CC03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CC04 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
CC05 照明电器
CC06 车辆及安全附件
CC07 农机产品
CC08 消防产品
CC09 安全防范产品
CC10 建材产品
CC11 儿童用品
CC12 防爆电气
CC13 家用燃气器具

 

附件下载:《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准则》(第 3 版第 1 次修订)

 

声 明:本站文章仅供学习和工作交流,请勿用于商业出版或司法引用。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未征得本站书面授权同意前,禁止复制、盗用、采集本站内容,非商业应用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燕窝儿社区)和本文链接。如若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原著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进行删帖处理。留言反馈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
个人中心
购物车
优惠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