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评估标准》T/ SIA 003-2019

本标准依据国家对软件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结合软件产品研制的实践,以及软件行业协会服务企业的成功经验,对软件产品的总体、生产、文档、评估、评估机构以及监督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为从事软件开发和服务企业提供了软件产品管理规范。本标准是由相关软件行业协会、企业、评价机构基于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而共同制定,有利于发挥行业自律和示范作用,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发布时间:2019- 10-21            文章来源: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推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强化行业自律,促进软件产品的规范化生产和销售,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国家对软件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结合软件产品研制的实践,以及软件行业协会服务企业的成功经验,对软件产品的总体、生产、文档、评估、评估机构以及监督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为从事软件开发和服务企业提供了软件产品管理规范。

本标准是由相关软件行业协会、企业、评价机构基于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而共同制定,有利于发挥行业自律和示范作用,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软件产品评估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软件产品的总则要求、生产要求、文档要求、评估要求、评估机构要求以及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软件产品的评估及监督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567 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

GB/T 11457 信息技术 软件工程术语

GB/T 25000.51 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 51 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11457 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软件产品 software product

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等。

3.2 国产软件 native software

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3.3 进口软件 import software

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3.4 软件检测机构 software testing organization

具备资质(如 CNAS 资质)的第三方软件检测机构或由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

4 总则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

a)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b)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c)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d)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的;

e)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5 软件产品要求
5.1 软件产品生产

5.1.1 软件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软件产品应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软件。

5.1.2 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标明该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软件著作权人、软件生产单位(进口单位)和单位地址。

5.1.3 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的和在国内生产的国外软件产品),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产品说明、使用手册等用户文档,并在产品上或者说明文件等书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

5.2 软件产品文档

5.2.1 软件产品的开发文档内容和格式应符合 GB/T 8567。

5.2.2 软件产品的产品说明及其他用户文档应符合 GB/T 25000.51。

6 软件产品评估
6.1 软件产品评估要求

6.1.1 软件产品实行自愿评估。

6.1.2 国产软件产品应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评估,并提交下列材料:

a)软件产品评估申请表;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c)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d)软件测试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或申请评估企业自检报告或能证明该软件已完成的其他资料;

e)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6.1.3 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视同国产软件。

6.1.4 进口软件产品的评估,由负责进口的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a)软件产品评估申请表;

b)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c)软件产品样品;

d)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e)软件测试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复印件;

f)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的材料。

6.2 软件产品评估结果

评估机构根据 6.1.2 和 6.1.4 中所列的申请材料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核发软件产品评估号和软件产品评估证书,软件产品评估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不发证)。

7 评估机构要求

软件产品评估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a)经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

b)具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和人员;

c)建立了规范化的评估流程;

d)已建立或正在建立网上受理评估系统。

8 监督要求

软件产品评估工作监督要求如下:

a)软件产品的评估工作接受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b)按本标准评估过的软件产品被发现违反本标准的,应撤销该软件产品的评估号、评估证书,并予以公告。

参考文献

[1]《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国发[2000]18号

[2]《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09]第9号

[3]《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国发[2011]4号

[4]《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5] 软件产品评估规范 SSIAB 1002—2015

———————————

附件下载:《软件产品评估标准》T/ SIA 00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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