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指南

发布时间:                      文章来源:国药监办事大厅

原文链接:https://zwfw.nmpa.gov.cn/web/taskview/11100000MB0341032Y100207202200001

 

一、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 00207202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00000MB0341032Y100207202200001
事项名称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国家级/局(署、会)
设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第十五条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
权利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机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100000MB0341032Y 实施编码 11100000MB0341032Y1002072022000
委托部门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受理条件 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进口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同一申请人应委托一个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申报有关事宜。申请人可以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无收费依据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到办事现场次数 3次
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大成广场3门1层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周三、周五下午不对外受理)
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2.电话咨询:010-88331701(受理相关咨询) 3.中保委门户网站
监督方式 1.大厅窗口2.中保委门户网站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联办机构
中介服务
数量限制
二、办事流程

第一步:申请

第二步:受理

第三步:技术审评

第四步: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步:送达

三、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来源渠道 材料形式

规范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 不限 详情
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 不限 详情
产品配方 / 不限 详情
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 不限 详情
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 不限 详情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 不限 详情
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料 / 不限 详情
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不限 详情
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 不限 详情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 不限 详情
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 不限 详情
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 不限 详情
四、常见问题
  • 进口产品应该提供什么样的市售包装?

答: 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进口产品在提交许可申请时,需提交市售包装。这里的市售包装有两种含义,首次申请许可产品提交的市售包装,是指国外上市销售的包装;进口延续申请时提交的市售包装,是指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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