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CNCA-C11-02:2021
文件发布时间:2021 年6月23日
文件状态:现行有效标准
文件下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摩托车 )
0 引 言
本规则基于摩托车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包含对其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摩托车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其目的是保证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本规则与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的要求,结合本机构管理特点,编制认证实施细则,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
具体适用范围以及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术语和定义
摩托车的定义见 GB 7258《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摩托车的分类见 GB/T 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认证依据标准
生产企业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摩托车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
本规则认证依据的标准见附件 1《认证依据标准及型式试验项目》。
认证依据的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增加、减少适用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及条款时,应按照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所适用标准的年代号(必要时注明条款号)。
4、认证模式
实施摩托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1)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摩托车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检查方式进行。
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
(2)型式试验(单车认证)
每辆摩托车均进行型式试验,相关要求由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认证委托人可在上述 2 种基本认证模式中选择其一完成认证。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可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增加认证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5、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摩托车按照认证单元进行认证委托,同一认证委托单元的摩托车,应符合车辆型式的条件。
车辆型式,既指一辆车,也指一组车辆,其:
(1)属于同一类型(L1、L2、L3、L4、L5);
(2) 由同一生产企业生产或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
(3)具有类似的底盘、车架、副架、底板等主要结构;
(4)具有工作原理相同的动力单元(内燃机型、电动型、混合型等);
(5)具有生产者给定的相同型式名称。
单车认证以车辆型号和具体车辆识别代号(VIN)提出认证委托,一车一单元。
6、认证委托
6.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召回、“三包”等相关质量及法律责任。
6.2 委托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委托认证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委托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其中认证产品信息应满足附件2《摩托车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的要求。
必要时,对认证实施中免予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交生产企业有关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委托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查、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6.3 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7、认证实施
7.1 型式试验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型式试验的具体要求。
7.1.1 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含附件、配件)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检测项目、实验室信息等。
型式试验由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承担,认证委托人可在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范围中自行选择。
认证机构可以在评估生产者、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整体风险的前提下,在产品的概念设计阶段开始介入并实施产品认证,根据企业的设计流程、试制和试验能力,制定认证方案,使产品设计与产品认证过程同时进行。
7.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通常,认证委托人按型式试验方案要求准备样品并送至指定实验室;必要时,认证机构可按型式试验方案要求采取现场抽样的方式获得样品。
样品的选取以同一车辆型式为基础,结合相关标准中的试验免除要求,同一型式的型式试验项目可选取一个样品;不能判定为同一车辆型式的项目应分别选取样品,综合所有检测项目对应的试验样品,确定总的样品数量和要求。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正常生产的产品一致,单车认证应保证实车与申报的相关车辆信息一致,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7.1.3 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
认证机构会同实验室依据本规则的规定,结合认证委托人委托认证车辆依据的检测标准、车辆型式、结构及技术参数来确认试验项目,同一车辆型式下的不同产品需补充差异试验。型式试验项目见附件 1《认证依据标准及型式试验项目》。
对于因技术进步,整车或相关系统、零部件采用新设计、新工艺时,生产者和/或生产企业应提供车辆满足相关安全标准的验证结果,由认证机构进行判定。
7.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应在认证机构确认认证委托人所提交的委托资料符合要求并制定试验方案后进行。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可追溯性。
对于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含自我声明)的产品,应核对其有效后承认其结果。对于承认其他合格评定结果的,由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相关要求。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
对于同一生产者在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在确保生产一致性的前提下,可简化型式试验流程,减免相同部分的型式试验项目。
7.1.5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应包含对认证单元内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7.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为认证机构对确定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控制能否符合认证要求而开展的现场检查和评价。
初始工厂检查一般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7.2.1 基本原则
生产者和生产企业应按附件 3《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建立、实施并持续保持企业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控制体系,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要求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企业工厂检查要求,确保工厂检查要求落实到位。工厂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时机和内容适当调整简化,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在同一生产者内搬迁或新建生产企业时,如声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产品符合标准要求,认证机构可“先发证后审厂”,在发证后三个月内完成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7.2.2 工厂检查
按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 7.2.2.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
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按附件 3《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认证机构进行审查。认证机构应将审查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当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满足附件 3《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如认证机构认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生产企业应整改并重新提交。认证机构应将审查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制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认证机构根据其编制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案,方案应包括检查的产品、场地及范围。
- 7.2.2.2 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
认证机构委派检查组对生产企业进行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时,一般情况下,生产企业应有委托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7.2.3 结构及技术参数核对及检查
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可参照附件 3 附录 1《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的要求抽取相应数量的认证委托产品,与申报的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进行一致性核对。
整车各零件、系统或总成上标识的相关内容应与部件的 CCC 证书(含自我声明)、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向认证机构备案的结构技术参数一致。
7.3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结论(适用时)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按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对无法符合认证要求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7.4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 90 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8、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
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8.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跟踪检查的有效开展。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附件 3《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制定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的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8.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并承认相关结果;如生产企业不具备上述检测条件,应将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检测。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的具体要求及程序。
8.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采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确认市场抽取的样品。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制定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8.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用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具体原则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8.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适当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8.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跟踪检查的结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的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CCC 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
8.7 一致性参数管理
认证机构应对车辆一致性参数进行分类及动态管理,根据参数变化情况判别产品可能涉及的安全质量风险,并根据需要及时做出追加工厂检查、增加抽样检测等处理。
9、认证证书
9.1 认证证书的形式和内容
认证证书可为纸质版和/或电子版。电子版认证证书应与纸质版认证证书内容一致,并具备在线验证功能。认证机构应对颁发电子版认证证书的关键过程进行记录,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子版认证证书系统的信息安全。
认证证书除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要求的项目和内容外,还须随同认证证书出具附件,注明获证产品符合的认证依据标准。
单车认证的认证证书须列明车辆识别代号(VIN),并注明“单车认证”。
9.2 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评价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单车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6 个月。
9.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或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扩展委托,变更/扩展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认证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变更/扩展要求,并对变更/扩展内容进行文件审查、检测和/或检查(适用时),评价通过后方可批准变更/扩展。
认证机构应注明变更/扩展认证证书的版本号。
9.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
9.5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10、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
10.1 标志式样
按本规则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并获得认证证书的摩托车应在产品本体的适当位置或产品标牌上加施标准规格 CCC 标志或自行印刷/模压 CCC 标志。CCC 标志式样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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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对 CCC 标志的管理与使用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等规定。
10.2 车辆一致性证书
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按规则要求将车辆一致性证书(COC)式样和参数提交认证机构。车辆一致性证书的样式、相关要求及参数内容见附件 4《车辆一致性证书(COC)》。每一辆获证摩托车须在随车文件中附带车辆一致性证书(COC),以向消费者或有关部门明示认证产品信息。
11、收 费
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制定相关收费标准并公示,按收费标准或合同约定价格向认证委托人收费。
12、认证责任
- 认证机构应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 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 认证机构及其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3、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在向认监委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
认证实施细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2)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3)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4)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5)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6)型式试验要求;
(7)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及检查要求;
(8)获证后监督要求;
(9)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要求及其他合格评定结果的利用;
(10)认证变更/扩展(含标准换版)要求;
(11)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12)收费标准及相关要求;
(13)与技术争议、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附件:(附件请下载文章附件后查看)
附件1 认证依据标准及型式试验项目
附件2 摩托车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
附件3 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
附件3附录1 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
附件4 车辆一致性证书(COC)
附件4附录1 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