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CNCA-C11-16:2021
文件发布时间:2021 年6月23日
文件状态:现行有效标准
文件下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电动自行车 )
0 引 言
本规则基于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电动自行车的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认证依据标准
GB 17761《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原则上,认证依据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应按照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认证模式
实施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对获证后监督各方式进行组合,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具有类似的车架、前叉、结构型式,相同的驱动方式、电池类型的电动自行车为一个认证单元。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划分为同一认证单元。
认证机构可对分类管理级别较高的生产企业的认证单元划分适当放宽。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单元划分的具体要求。
5、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5.2 委托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委托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委托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必要时,对认证实施中免于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交生产企业有关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委托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3 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型式试验的具体要求。
6.1.1 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案应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和项目等。
6.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送样/抽样的相关要求。通常,认证委托人按照型式试验方案要求准备样品并送至指定实验室。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6.1.3 型式试验项目
型式试验项目应为 GB 17761《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项目。认证机构应会同实验室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结合认证委托人委托认证产品的结构及技术参数来确认试验项目。
认证机构可以接受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无线电骚扰特性、产品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的证明材料,免除相应型式试验项目。
6.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认证委托人可自行选择认监委指定实验室完成型式试验。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对于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含自我声明)的产品,应直接承认其结果;对于承认其他合格评定结果的,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相关要求。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的管理程序和具体要求。
认证委托人可先实施型式试验,再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接受认证委托人先实施型式试验的相关要求。
对于同一生产者在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在确保生产一致性的前提下,可简化型式试验流程,减免相同部分的型式试验项目。
6.1.5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如已确定)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应包含对认证单元内所有产品必要信息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委托人可自行提供认监委指定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经认证机构确认后作为型式试验报告。
6.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为认证机构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否符合认证要求的评价。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相关要求。
认证委托人和生产企业应建立、实施并持续保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体系,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认证机构应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性检查,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时机和内容适当调整简化,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在同一生产者内搬迁或新建生产企业时,如声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产品符合标准要求,认证机构可“先发证后审厂”,在发证后三个月内完成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结论(适用时)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认证决定。对于符合认证要求的,按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对无法符合认证要求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6.4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 90 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7、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
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制定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要求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并承认相关结果;如生产企业不具备上述检测条件,应将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检测。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的具体要求及程序。
7.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采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确认从市场抽取的样品。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7.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用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具体原则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结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 CCC 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
8、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可为纸质版和/或电子版。电子版认证证书应与纸质版认证证书内容一致,并具备在线验证功能。认证机构应对颁发电子版认证证书的关键过程进行记录,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子版认证证书系统的信息安全。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评价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8.2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或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扩展委托,变更/扩展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认证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变更/扩展要求,并对变更/扩展内容进行文件审查、检测和/或检查(适用时),评价通过后方可批准变更/扩展。
认证机构应注明变更/扩展认证证书的版本号。
8.3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和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
8.4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9、认证标志
按本规则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并获得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应在产品本体的适当位置或产品标牌上加施标准规格 CCC 标志或自行印刷/模压 CCC 标志。CCC 标志式样如下图:
实施规则-自我声明-e1688629109607.jpg)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对 CCC 标志的管理与使用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等规定。
10、产品合格证
生产者或生产企业的产品合格证应满足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产品合格证的参数内容应与认证证书保持一致。产品合格证的式样建议见附件。
11、收 费
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制定相关收费标准并公示,按收费标准或合同约定价格向认证委托人收费。
12、认证责任
- 认证机构应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 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 认证机构及其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3、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在向认监委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
认证实施细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2)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3)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4)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5)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6)型式试验要求;
(7)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及检查要求;
(8)获证后监督要求;
(9)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要求及其他合格评定结果的利用;
(10)认证变更/扩展(含标准换版)要求;
(11)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12)收费标准及相关要求;
(13)与技术争议、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附 件
产品合格证
1.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在出厂的每一辆电动自行车上须附带 1 张经企业盖章的产品合格证。
2.在产品合格证上应标注产品合格证编号。编号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 CCC 工厂编号;第二部分为产品合格证序列代号,由 8 位字母和/或数字组成,由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定义,产品合格证内容不同的不能使用相同编号;第三部分为产品合格证的版本号,由2位数字组成,与该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版本号相一致。
3.产品合格证内容如下。

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