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做好生态环境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制定本实施方案。直接取消1项审批同时优化审批事项共计18项,详情如下:

发布时间:2021-10-18            文章来源:生态环境部官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10/t20211018_956917.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推动中央层面设定的生态环境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覆盖,我部制定了《生态环境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14日

 

生态环境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 
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做好生态环境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生态环境领域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自 2021年 7月 1日起,中央层面设定的生态环境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力争 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出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一)直接取消审批。

在全国范围内对“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省级权限)”等 1项涉企经营许可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后,取得相应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即可从事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辐射监测工作,无需重复取得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亦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认定和批准文件。

(二)优化审批服务。

在全国范围内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除医疗自用的短半衰期放射性药物外)许可证核发”“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销售、使用Ⅱ、Ⅲ、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等 2项涉企经营许可,下放部分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事。对“民用核材料许可证核准”“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许可”等 2项涉企经营许可,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等 12项涉企经营许可,精简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国家级权限)”等 1项涉企经营许可,定期公布机构存量,方便企业开展业务。

三、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一)动态调整更新清单。

配合国务院审改办,及时动态调整中央层面设定的生态环境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

(二)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

制定完善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

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并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直接取消审批事项,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优化审批服务事项,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企业。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

推动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不断强化“互联网+监管”。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五、加强措施保障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生态环境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落实,按照法定程序推进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二)加强法治保障。

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生态环境部有关司局要按照法定程序推进相关改革。对照《通知》明确的改革方式、具体举措,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并根据法律法规调整情况,按程序对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同步推动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修订。

(三)扎实推进工作落实。

生态环境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责任司局要按照《通知》要求,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改造升级信息系统,做好政策培训和宣传解读,加强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地、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附  件:中央层面设定的生态环境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举措表附件

中央层面设定的生态环境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举措表

序号
改革事项
许可证件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层级和部门
改革方式
具体改革举措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责任司局
1 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省级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直接取消审批 取消 “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省级权限) ”,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办理资质认定。 1.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发现虚假承诺或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依法依规建立失信惩戒及信用共享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布监测机构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推动企业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2 民用核材料许可证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生态环境部 优化审批服务 1.将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从串联办理改为并联办理。

2.将审批时限由 180天压减至 150天。

1.出台核材料管制相关办法,明确监管规则,加强监管。

2.将民用核材料使用单位全面纳入核安全例行监督检查范围,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核设施安全监管司
3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许可证核发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生态环境部 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不再要求申请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核级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和计量人员、理化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

2.依法及时处理举报、信访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投诉举报和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核设施安全监管司
4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单位许可证核发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生态环境部 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不再要求申请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核级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和计量人员、理化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

2.依法及时处理举报、信访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投诉举报和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核设施安全监管司
5 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单位许可证核发 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生态环境部 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不再要求申请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核级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和计量人员、理化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

2.依法及时处理举报、信访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投诉举报和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核设施安全监管司
6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生态环境部 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不再要求申请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核级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和计量人员、理化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

2.依法及时处理举报、信访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投诉举报和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核设施安全监管司
7 为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审批 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生态环境部 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不再要求申请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核级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和计量人员、理化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

2.依法及时处理举报、信访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投诉举报和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核设施安全监管司
8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除医疗自用的短半衰期放射性药物外)许可证核发 辐射安全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生态环境部 优化审批服务 将场所等级属于乙级、丙级的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单位的审批权限由生态环境部下放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1.制定出台有关技术导则、操作标准、技术程序,进一步规范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及监管工作。

2.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对有关生态环境部门人员的培训,提升监管能力。

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9 销售、使用 Ⅰ类放射源(医疗使用 Ⅰ类放射源除外)和 I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辐射安全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生态环境部 优化审批服务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改为生态环境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方便获取有关信息。

3.加强对有关生态环境部门人员的培训,提升监管能力。

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10 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销售、使用 Ⅱ、Ⅲ、 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 Ⅱ、 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辐射安全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使用 Ⅳ、 Ⅴ类放射源和使用 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可以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 1.制定出台有关技术导则、操作标准、技术程序,进一步规范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及监管工作。

2.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加强对有关生态环境部门人员的培训,提升监管能力。

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11 Ⅰ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核发 I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生态环境部 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不再要求申请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核级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和计量人员、理化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持证企业加强监督管理。

2.对违法违规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依法及时处理举报、信访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投诉举报和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核设施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12 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国家级权限) 放射性污染监测资质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生态环境部 优化审批服务 定期向社会公开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存量情况,方便有关企业委托开展业务,接受社会监督。 1.完善放射性监测机构制度管理体系。

2.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类放射性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3.推动企业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核设施安全监管司
13 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许可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生态环境部 优化审批服务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将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与设施的安全许可审查合并进行,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材料。

3.将审批时限由 20个工作日压减至18个工作日。

1.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工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2.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调查处理并公开结果。

3.及时处理举报、投诉、信访案件。

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14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审批材料: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经卫生、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消防部门证明材料,公安机关证明材料,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材料,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复印件。 1.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并公开结果。3.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有关经营活动环境污染防治情况,将违规经营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15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经营期间守法证明和监督性监测报告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 1.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2.对失信主体强化信用约束,依法查处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依法向社会公开。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16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态环境部 优化审批服务 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缩减《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范围,使企业进出口更多种类的危险化学品时不再需要办理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 1.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2.对失信主体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依法向社会公开。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17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态环境部 优化审批服务 调整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所需的毒理学、生态毒理学最低数据要求,减轻企业负担。 1.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

2.对失信主体强化信用约束,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

3.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18 排污许可 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 优化审批服务 通过建设项目行业特征表实现有关信息系统的衔接,推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之间的信息共享,不再要求企业重复填报有关信息。 1.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依法查处无证排污行为和未按证排污行为。

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问题多的排污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各地区、各部门共享,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信息,并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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