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实施规范
(2023年版)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
二、中央主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
三、实施机关: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 5 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 号)
五、子 项:
- 食品经营许可(省级权限)
- 食品经营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 食品经营许可(县级权限)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省级权限)
【000131104001】
一、基本要素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食品经营许可【 00013110400Y】
-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食品经营许可(省级权限)【 000131104001】
-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省级权限)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 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
(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 实施机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审批层级:省级
- 行使层级:省级 / 直属
-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 受理层级:省级
-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 初审层级:无
-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 服务对象类型: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省级权限)
- 许可证件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 改革方式:审批改为备案,优化审批服务
- 具体改革举措
(1)审批改为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 2021〕7 号),“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审批改为备案,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2)优化审批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 2021〕7 号),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优化审批服务: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②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除外)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审批改为备案:①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企业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②加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和信用监管,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③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2)优化审批服务:①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②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五、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名称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除外)复印件,也可以电子核验的方式取代;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 2021〕31 号)附件 1《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 全国版)》第十三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中(五)材料要求:
①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②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除外)复印件,也可以电子核验的方式取代;
③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④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中介服务
-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无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 / 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许可证 / 不予核发许可证
-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 2021〕31 号)附件 1《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 全国版)》第十三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中(五)材料要求:
①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②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除外)复印件,也可以电子核验的方式取代;
③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④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6)《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7)《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9)《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 是否需要鉴定:否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 承诺受理时限:5 个工作日
- 法定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
-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承诺审批时限:12 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 费
-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 年
-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 5 年。
-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 有无年检要求:无
- 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 年检周期:无
-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 年检是否收费:无
-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 有无年报要求:无
-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 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五、备注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设区的市级权限)
【000131104002】
一、基本要素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食品经营许可【 00013110400Y】
-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食品经营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000131104002】
-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食品经营许可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 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
(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 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审批层级:设区的市级
- 行使层级:市级 / 隶属
-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 受理层级:设区的市级
-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 初审层级:无
-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食品经营许可
- 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 服务对象类型: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 许可证件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 改革方式:审批改为备案,优化审批服务
- 具体改革举措
(1)审批改为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 2021〕7 号),“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审批改为备案,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2)优化审批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 2021〕7 号),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优化审批服务: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②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除外)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审批改为备案:①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企业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②加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和信用监管,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③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2)优化审批服务:①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②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五、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名称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除外)复印件,也可以电子核验的方式取代;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 2021〕31 号)附件 1《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 全国版)》第十三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中(五)材料要求:
①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②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除外)复印件,也可以电子核验的方式取代;
③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④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中介服务
-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 / 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许可证 / 不予核发许可证
-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 2021〕31 号)附件 1《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 全国版)》第十三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中(五)材料要求:
①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②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除外)复印件,也可以电子核验的方式取代;
③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④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 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6)《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7)《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9)《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 是否需要鉴定:否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 承诺受理时限:5 个工作日
- 法定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
-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承诺审批时限:12 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 费
-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 年
-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 5 年。
-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 有无年检要求:无
- 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 年检周期:无
-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 年检是否收费:无
-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 有无年报要求:无
-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 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五、备 注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县级权限)
【000131104003】
一、基本要素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食品经营许可【 00013110400Y】
-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食品经营许可(县级权限)【 000131104003】
-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食品经营许可审批(县级权限)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 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
(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 实施机关: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审批层级:县级
- 行使层级:县级
-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 受理层级:县级
-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 初审层级:无
-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 服务对象类型: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县级权限)
- 许可证件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 改革方式:审批改为备案,优化审批服务
- 具体改革举措
(1)审批改为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 2021〕7 号),“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审批改为备案,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2)优化审批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 2021〕7 号),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优化审批服务:1.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 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除外)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审批改为备案:①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企业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②加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和信用监管,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③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2)优化审批服务:①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②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五、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名称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除外)复印件,也可以电子核验的方式取代;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 2021〕31 号)附件 1《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 全国版)》第十三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中(五)材料要求:
①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②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除外)复印件,也可以电子核验的方式取代;
③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④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中介服务
-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 / 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核发许可证 / 不予核发许可证
-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 2021〕31 号)附件 1《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 全国版)》第十三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中(五)材料要求:
①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②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除外)复印件,也可以电子核验的方式取代;
③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④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6)《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7)《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9)《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 是否需要鉴定:否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 承诺受理时限:5 个工作日
- 法定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
-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承诺审批时限:12 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 费
-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 年
-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 5 年。
-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 有无年检要求:无
- 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 年检周期:无
-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 年检是否收费:无
-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 有无年报要求:无
-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 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五、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