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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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业务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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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 1.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 |
| 2.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 ||
| 3.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 ||
| 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 ||
|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 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 |
| 2.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 ||
| 3.存储转发类业务 | ||
| 4.国内呼叫中心业务 | ||
| 5.信息服务业务 | 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 | |
| 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 ||
| 6.域名解析服务业务 | ||
二、设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二)部门规章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
-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9年版)
三、申请条件
- 申请增值电信业务,应当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禁止性要求
- 业务种类:不符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9版);
- 申请主体类型:不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 注册资本:不符合最低限额要求;
- 申请主体资质:不具备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施;
- 申请主体信誉:无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已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或公司一年内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违规记录;
- 申请省内经营电信业务的,注册地不在本省。
四、办理材料
(一)业务表单
- 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专用表格
(二)公共表单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公司及人员情况表
-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 股东追溯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 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 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地址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ythzxfw.miit.gov.cn)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七、联系方式
(一)窗口咨询: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2号楼1楼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12381转2
(三)网站咨询: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
-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仅限北京市电信业务办理企业):010-51938038
八、办理流程
(一)在线提交申请
申请者应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ythzxfw.miit.gov.cn)注册登录,选择“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电信和互联网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在线提交申请。
(二)申请材料审核
通信管理局将对申请者提交的网上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受理、预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会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告知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者需详细阅读各表单及附件的审批备注,按照备注要求认真修改并尽快提交。
(三)发放受理通知书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的,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在系统中对其发放电子版《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受理后审查
通信管理局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
(五)领取证书
通信管理局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