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国家林草局公告2022年第7号)

林草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2年 第7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我局研究制定了《林草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见附件),现予发布。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2年 第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我局研究制定了《林草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林草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3月21日

附件

林草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序号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监管 层级
监管部门
监管措施
1 主要林木品种

审定

国家林草局 1.国家林草局根据《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按照行政确认方式管理。

2.完善审定标准体系,促进品种审定工作更加科学公正地开展。

3.加强申报品种的现场查定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加强事中监管。

4.建立良种样品标准库,构建林木良种分子身份证,杜绝同物异名现象,提高事后监管效率。

2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审批

国家林草局 1.国家林草局按照内部审批方式管理,印发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调整范围事项办理的相关办法,明确申报程序、申请条件和材料、审查及批复程序等。

2.根据自然保护地管理要求,国家林草局国家级自然公园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林草局国家级自然公园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规则》,对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调整范围审批统一评审,不再办理变更隶属关系审批。

3.按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以及自然保护地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发挥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3 进口林木种子

苗木

国家林草局 1.国家林草局加强对企业进口行为的指导与监管。通过分析其他相关审批信息,了解企业在进口林木种子苗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指导监督,促进行业自律。

2.进一步规范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和从国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这两项与进口林木种子苗木相关的审批,加强审批过程中信息互通共享,强化监管。

3.在相关审批“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中,一并对进口林木种子苗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种子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并公开结果。

4 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利用林草种质资源审批省级初审

国家林草局 1.国家林草局严格按照《种子法》等规定,依法实施“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利用林草种质资源审批”。

2.全面公开“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利用林草种质资源审批”的申请材料要件和办理程序,实行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实现行政许可全流程进度查询、全过程可追溯。

3.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4.征求向境外提供或与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利用林草种质资源所属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意见,加强事中监管。

5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审批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 1.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加强对生产经营林木种子企业监督和引导,督促企业树立质量意识,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使其经营的林木种子种源、品种和销售去向均清楚。

2.进一步完善采种、种子区划、种子质量相关标准,引导广大林木种子企业依照标准生产经营。

3.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按照《种子法》规定,严厉打击抢采掠青、以次充好、哄抬价格行为,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6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审批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 1.配合有关部门科学制定并及时更新林木种子标准。

2.加强对种苗使用者的宣传引导,强调使用良种壮苗造林的重要性。

3.强化对用种用苗质量监管,持续开展林木种苗质量抽检。

4.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7 与国外签署涉及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协议审批

国家林草局 1.加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与国外签署协议,特别是涉及到外事外交及重要遗产资源的统筹协调。

2.加强合作情况、合作项目等信息共享。

3.组织有关单位定期报告合作协议的执行情况,确保合作落实落地。

8 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审批

国家林草局 1.国家林草局严格按照《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规定,依法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制度。

2.印发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办理的相关办法,明确管理程序、条件和材料要求等。

3.采取专家现场考察和评审等方式,对强制许可的理由及必要性,提出评估意见。对通过强制许可的,及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4.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品种权人未能达成协议的,国家林草局将按照规定对强制许可使用费进行裁决。

5.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强制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强制许可实施的内容、时间、规模等,及时跟踪了解实施进展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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