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工信部无〔2022〕38号)

为加强和规范对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的监督检查,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电磁空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对管辖区域内使用且应当取得许可的无线电频率和在用无线电台(站)实施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工信部无〔2022〕38号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青海、宁夏无线电管理机构:

现将《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年4月2日

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的监督检查,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电磁空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管辖区域内使用且应当取得许可的无线电频率和在用无线电台(站)实施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工作,并定期对各地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或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

第五条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监测站作为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依据职责承担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中的监测、检测等技术工作。

第六条  开展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确保安全、分类管理、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的方式分为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

第二章  检查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使用的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无线电频率使用批准文件;

(二)是否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无线电频率使用批准文件载明的使用频率、使用地域、业务用途、使用期限、使用率要求等事项以及特别规定事项使用无线电频率;

(三)是否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应当符合或自行承诺的条件,是否改变申请时的技术方案;

(四)是否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是否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

(六)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情况;

(七)取得无线电频率许可2年内是否使用;

(八)是否依法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九)是否按要求报送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报告;

(十)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况。

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卫星通信网无线电频率使用的检查内容参见附件 1。

第九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在用无线电台(站)的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二)是否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载明的事项以及特别规定事项使用无线电台(站);

(三)是否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时应当符合或自行承诺的条件,是否改变申请时的技术方案;

(四)是否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五)是否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六)是否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

(七)是否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八)是否对地面无线电业务台(站)和卫星地球站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是否依法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十)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况。

地面无线电业务台(站)、空间无线电台和卫星地球站的检查内容参见附件2。

第十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结合监管实际开展日常检查,根据无线电台(站)的业务功能定位、对其他无线电业务的影响程度以及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等不同情况,对在用无线电台(站)实施分类检查,检查频次和比例参见附件 3。

第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涉及上级机关交办、群众举报、干扰投诉、无线电监测发现或者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事项应当及时开展重点检查。

第十二条  在日常检查及重点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以下问题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后续日常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

(一)未按要求报送上一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报告,或者报告真实性存在问题的;

(二)未对在用无线电台(站)进行定期维护,导致其性能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

(三)违反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被责令改正或予以行政处罚的。

第三章  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的依据、事项、范围、方式、时间等内容。

第十四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检查时,应当由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据职责实施,过程中需要开展无线电监测、检测的,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应当根据工作要求选派相关技术人员协助。

第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采用书面检查、现场或提前核查、监测、检测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开展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向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目的、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和工作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  检查对象应当配合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如实回答相关询问,提供相关文件、记录和自查报告、前次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如有)等有关资料,指派人员协助做好检查工作,提供系统连接及供电等必要条件和场地。

第十八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带头模范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定期开展自查并按要求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报送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应当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建立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数据电子交互机制,提供数据接口并确保基站数据完整准确。

第十九条  检查过程中开展监测、检测的,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应当按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任务要求,对相关技术参数实施监测、检测,出具监测、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将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基本记录形式,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简明扼要记录检查全过程。对检查中容易引发争议的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涉密场所不得使用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摄录设备。

第二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对行政执法文书、音像记录等检查全过程记录资料进行归档保存,确保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于检查工作完成后 20个工作日内,将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避免对检查对象重复检查。同一时期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除需进行重点检查和增加监管频次的情形外,对同一检查对象原则上一年内不再重复实施检查。

第二十四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检查人员队伍建设,对检查人员定期进行相关业务和技能的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检查工作需要的监测、检测、摄录、移动办公等设备和工具。

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

第二十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且不得泄露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检查过程中,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检查对象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或者阻挠、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检查人员未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一条  对依法免予许可的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无线电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2年 5月 1日起施行。

附件1

无线电频率使用检查表

1-1 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使用检查表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方法

1.是否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无线电频率使用批准文件载明的事项使用无线电频率 1.1使用频率 检测/监测 采用传导测试的方法,对台站发射 /接收频点 /频率范围进行现场检测;对不具备传导测试条件的,可采用辐射测试方式进行检测;或根据实际情况,利用监测设施对使用频率进行监测。
1.2使用地域 书面检查/监测 查看、询问情况,并请使用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对其使用地域开展监测。
1.3业务用途
1.4使用期限 现场核查 查看使用期限,核对是否已经到期。
1.5使用率要求 监测及分析计算 根据《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 ,监测并分析计算频率使用率是否满足许可证载明要求。
1.6特别规定事项 *1.6.1无线电台(站)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须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设备技术要求按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现场核查 查看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
*1.6.2在边境地区使用无线电频率,应遵守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签订的无线电频率协调协议及相关的会议纪要 现场核查/书面检查/监测 根据双边协议的具体事项进行检查,查看、询问情况,并请使用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有条件的情况下,监测边境地区相关无线电系统使用频率的场强覆盖等情况。
*1.6.3其他规定事项 现场核查/监测/检测 根据具体事项进行检查。
2.是否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所应当符合或自行承诺的条件,是否改变申请时的技术方案 现场核查/提前核查/监测 现场查看、询问情况,与申请时提交的技术方案及承诺的条件进行核查比对。
3.是否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查看、询问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与申请材料进行比对。
4.是否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 提前查阅干扰申诉记录以及相关干扰查处记录,或由使用人提供曾经发生的对其他频率干扰的情形的 “整改情况的说明 ”。
5.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情况 检查许可证,查验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情况。
6.取得无线电频率许可 2年内是否使用 检查设台情况。
7.是否依法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查实核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记录。
8.是否按要求报送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报告 书面检查 检查报告是否提交,查看报告内容。
9.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况 现场核查/监测/检测 根据具体事项进行检查。

(说明:标注 *的检查内容,应根据颁发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无线电频率使用批准文件中实际标明的特别规定事项的具体内容对照检查。)

1-2 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检查表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方法

1.是否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无线电频率使用批准文件载明的事项使用无线电频率 1.1使用频率 监测 利用监测设施对使用频率进行监测。
1.2使用地域 书面检查 查看、询问情况,并请使用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
1.3业务用途
1.4使用期限 现场核查 查看使用期限,核对是否已经到期。
1.5使用率要求 监测及分析计算 根据《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监测并分析计算频率使用率是否满足许可证载明要求。
1.6特别规定事项 *1.6.1卫星网络资料 书面检查/监测(必要时) 请使用人提供书面材料,与频率使用许可证相关要求进行核对。
*1.6.2是否按照特别规定事项中关于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的有关程序履行国际义务,遵守已达成的相关国际、国内协调协议 请使用人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卫星网络资料申报情况及后续通知资料申报计划,与频率使用许可证进行核对。请使用人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已达成的国际、国内频率协调协议及符合情况,与频率使用许可证进行核对。
*1.6.3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 监测/计算 对于静止轨道卫星,监测计算卫星下行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对于非静止轨道卫星,监测计算卫星下行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或由使用人提供链路参数计算出卫星下行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
*1.6.4是否符合《无线电规则》第 21.16款 监测/计算 监测计算下行波束至地面功率通量密度。
*1.6.5其他规定事项 现场核查/监测/检测 根据具体事项进行检查。
2.是否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所应当符合或自行承诺的条件,是否改变申请时的技术方案 现场核查/提前核查/监测 现场查看、询问情况,与申请时提交的技术方案及承诺的条件进行核查比对。
3.是否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查看、询问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与申请材料进行比对。
4.是否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 提前查阅干扰申诉记录以及相关干扰查处记录,或由使用人提供曾经发生的对其他频率干扰的情形的 “整改情况的说明 ”。
5.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情况 检查许可证,查验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情况。
6.取得无线电频率许可 2年内是否使用 检查设台情况。
7.是否依法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查实核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记录。
8.是否按要求报送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报告 书面检查 检查报告是否提交,查看报告内容。
9.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况 现场核查/监测/检测 根据具体事项进行检查。

(说明:标注 *的检查内容,应根据颁发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无线电频率使用批准文件中实际标明的特别规定事项的具体内容对照检查。)

1-3  卫星通信网无线电频率使用检查表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方法

1.是否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无线电频率使用批准文件载明的事项使用无线电频率 1.1使用频率 监测 利用监测设施对使用频率进行监测。
1.2使用地域 书面检查 查看、询问情况,并请使用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
1.3业务用途
1.4使用期限 现场核查 查看使用期限。
1.5使用率要求 监测及分析计算 根据《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监测并分析计算频率使用率是否满足许可证载明要求。
1.6特别规定事项 *1.6.1主站天线尺寸 现场核查 现场通过产品标识进行查看和核验。
*1.6.2主站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 检测/计算 采用传导测试的方法,对主站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进行现场检测计算;对不具备传导测试条件的台站,可采用辐射测试方式进行检测计算。
*1.6.3终端地球站情况 现场核查/书面检查 核对终端地球站情况。
*1.6.4网内地球站执照办理情况 查看台站执照办理的相关报告说明等材料。
*1.6.5其他规定事项 现场核查/监测/检测 根据具体事项进行检查。
2.是否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所应当符合或自行承诺的条件,是否改变申请时的技术方案 现场核查/

提前核查/监测

现场查看、询问情况,与申请时提交的技术方案及承诺的条件进行核查比对。
3.是否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查看、询问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与申请材料进行比对。
4.是否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 提前查阅干扰申诉记录以及相关干扰查处记录,或由使用人提供曾经发生的对其他频率干扰的情形的 “整改情况的说明”。
5.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情况 检查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查验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情况。
6.取得无线电频率许可 2年内是否使用 检查设台情况,根据《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监测频率使用情况,分析计算频率使用率。
7.是否依法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查实核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记录。
8.是否按要求报送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报告 书面检查 检查报告是否提交,查看报告内容。
9.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况 现场核查/监测/检测 根据具体事项进行检查。

(说明:标注 *的检查内容,应根据颁发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无线电频率使用批准文件中实际标明的特别规定事项的具体内容对照检查。)

附件2

在用无线电台(站)检查表

2-1 在用地面无线电业务台(站)检查表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方法

1.是否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载明的事项工作 1.1有效期 现场核查 查看有效期。
1.2台(站)基本信息 1.2.1无线电台识别码 需要办理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查看问询识别码使用情况。
1.2.2台址 /使用区域 现场核对。
1.2.3地理坐标 用定位仪测量台址经纬度。
1.3发射参数 1.3.1发射频点 /频率范围 检测/监测 采用传导测试的方法,对台站发射频点/频率范围、发射功率、必要带宽进行现场检测;对不具备传导测试条件的台站,可采用辐射测试方式进行核验;或根据实际情况,利用监测设施对台站发射频点/频率范围、发射功率、必要带宽进行监测。
1.3.2发射功率
1.3.3占用带宽
1.3.4其他必要信息 如有该项目,根据具体事项进行检查。
1.4发射设备及天线 1.4.1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 现场核查 查看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以及查验设备出厂号。
1.4.2天线增益 查验天线技术手册,核实天线增益是否与台站执照载明事项一致。
1.4.3极化方式 查验有关技术资料,核实天线极化方式是否与台站执照载明事项一致。
1.4.4天线距地高度 使用测距仪等工具检查天线距地高度,核实天线距地高度是否与台站执照载明事项一致。
1.5特别规定事项 *1.5.1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编号以及技术能力 现场核查 查看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
*1.5.2台站是否已向 ITU申报;是否符合我国向 ITU申报的台站资料 现场核查/书面检查/监测/检测(必要时) 核查台站是否已向 ITU申报;核查相关台站发射参数是否与我国向 ITU申报的台站资料登记参数一致。
*1.5.3是否履行边境频率协调程序;是否遵守边境台(站)协调协议 现场核查/书面检查/监测/检测(必要时) 核查是否已履行边境频率协调程序;根据具体事项,核查相关发射参数是否与签订的边境协调协议符合。
*1.5.4 3000-5000MHz频段设置的基站是否符合《 3000-5000MHz第五代移动通信基站与卫星地球站等无线电台(站)干扰协调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现场核查/检测 检查核验相关设备和资料,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开展检测,检测核查通信基站相关性能参数是否符合《3000-5000MHz第五代移动通信基站与卫星地球站等无线电台(站)干扰协调管理办法》的限值要求。
*1.5.5其他规定事项 现场核查/监测/检测 根据具体事项进行检查。
2.是否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时应当符合或自行承诺的条件,是否改变申请时的技术方案 现场核查/提前核查 现场查看、询问情况,与申请时提交的技术方案及承诺的条件进行核查比对。
3.是否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现场查看、询问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与申请材料进行比对。
4.是否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提前查阅干扰申诉记录以及相关干扰查处记录,或由使用人提供曾经发生的对其他频率干扰的情形的 “整改情况的说明 ”。
5.是否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 监测 采用无线电监测的方式,监测其是否存在故意发射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的情况。
6.业余无电台是否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或者有盗用、转让、私自编制或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情况 现场核查 与数据库比对,核验是否有私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情况;检查获得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条件是否仍然具备;检查是否借用、租用他人的业余无线电台呼号;检查是否盗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检查是否出借、出租、转让业余无线电无线电台呼号。
7.是否进行定期维护 检查是否有维护记录,询问开展维护的情况。
8.业余无线电台日志记录情况 书面检查 检查是否按要求记录通联日志,有通联时间、对象、无线电台识别码、内容等完整要素。
9.是否依法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现场核查/提前核查 查实核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记录。
10.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况 现场核查/监测/检测 根据具体事项进行检查。

(说明:标注 *的检查内容,应根据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实际标明的特别规定事项的具体内容对照检查。)

2-2 在用空间无线电台检查表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方法

1.是否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载明的事项工作 1.1有效期 现场核查 查看有效期。
1.2基本信息 1.2.1用途 查看、询问当前使用的业务用途是否与台站执照载明的用途一致。
1.2.2业务类别 查看、询问当前使用的业务类别是否与台站执照载明的业务类别一致。
1.2.3轨道信息 静止轨道卫星利用测轨系统进行监测,非静止轨道卫星查询计算轨道参数。
1.3发射参数 1.3.1频率范围 现场核查/监测/计算 静止轨道卫星:监测频率范围、占用带宽,监测计算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等参数。

非静止轨道卫星:监测频率范围、占用带宽,由使用人提供链路参数,计算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极化方式查验天线技术手册,核实天线极化方式是否与台站执照载明的极化方式一致。

1.3.2极化方式
1.3.3占用带宽
1.3.4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
1.4特别规定事项 *1.4.1台站是否已向 ITU申报;是否符合向 ITU申报的卫星网络资料特性 现场核查/书面检查/监测/检测(必要时) 核查台站是否已向 ITU申报、登记;核查相关台站发射参数是否与我国向 ITU申报的台站资料登记参数一致。
*1.4.2是否已履行国内、国际频率协调程序;是否遵守已达成的协调协议 现场核查/书面检查/监测/检测(必要时) 核查是否已履行频率协调程序;根据具体事项,核查相关发射参数是否与签订的协调协议符合。
*1.4.3对地位优先卫星是否采取有效干扰规避措施 书面检查 请使用人提供书面材料,说明空间无线电台干扰规避措施,是否造成过频率干扰及干扰解决方案。
*1.4.4其他规定事项 现场核查/监测/检测 根据具体事项进行检查。
2.是否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时应当符合或自行承诺的条件,是否改变申请时的技术方案 现场核查/提前核查 现场查看、询问情况,与申请时提交的技术方案及承诺的条件进行核查比对。
3.是否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现场查看、询问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与申请材料进行比对。
4.是否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提前查阅干扰申诉记录以及相关干扰查处记录,或由使用人提供曾经发生的对其他频率干扰的情形的 “整改情况的说明 ”。
5.是否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 监测 采用无线电监测的方式,监测其是否存在故意发射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的情况。
6.是否依法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现场核查/提前核查 查实核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记录。
7.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况 现场核查/监测/检测 根据具体事项进行检查。

(说明:标注 *的检查内容,应根据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实际标明的特别规定事项的具体内容对照检查。)

2-3 在用卫星地球站检查表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方法

1.是否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载明的事项工作 1.1有效期 现场核查 查看有效期。
1.2基本信息 1.2.1卫星地球站类型 查看、询问当前使用的卫星地球站类型是否与台站执照载明的卫星地球站类型一致。
1.2.2卫星地球站用途 查看、询问当前使用的业务用途是否与台站执照载明的用途一致。
1.2.3站址 /使用区域 现场核对位置。
1.2.4地理坐标 用定位仪测量台址经纬度。
1.2.5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或型号核准代码 核对查看发射设备型号或型号核准代码以及查验设备出厂号。
1.2.6天线增益 查验天线技术手册,核实天线尺寸及增益是否与台站执照载明事项一致。
1.2.7天线尺寸
1.2.8天线距地高度 使用测距仪等工具检查天线距地高度,核实天线距地高度是否与台站执照载明事项一致。
1.3发射参数 1.3.1频率范围 检测/监测 采用传导测试的方法,对台站发射频率范围、占用带宽、发射功率进行现场检测;对不具备传导测试条件的台站,可采用辐射测试方式进行核验;或根据实际情况,利用监测设施对台站发射频率范围、占用带宽、发射功率进行监测。查验天线技术手册,核实天线极化方式是否与台站执照载明事项一致。
1.3.2极化方式
1.3.3占用带宽
1.3.4发射功率
1.3.5总带宽 现场核查 核对占用带宽的总和是否与台站执照载明事项一致。
1.4特别规定事项 *1.4.1涉及国际协调地球站是否已向 ITU申报;是否符合向 ITU申报的台站资料 现场核查/书面检查/监测/检测(必要时) 核查地球站是否已向 ITU申报、登记;核查相关台站发射参数是否与我国向 ITU申报的台站资料登记参数一致。
*1.4.2是否已履行地球站国际协调程序;是否遵守已达成的国际协调协议 现场核查/书面检查/监测/检测(必要时) 核查是否已履行边境频率协调程序;根据具体事项,核查相关发射参数是否与签订的边境协调协议符合。
*1.4.3动中通地球站的各项指标限值是否超过相关规定 现场核查/监测/检测(必要时) 根据具体指标要求进行检查。
*1.4.4 3000-5000MHz频段设置的地球站是否符合《 3000-5000MHz第五代移动通信基站与卫星地球站等无线电台(站)干扰协调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现场核查/检测 检查核验相关设备和资料,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开展检测,检测核查地球站相关性能参数是否符合《3000-5000MHz第五代移动通信基站与卫星地球站等无线电台(站)干扰协调管理办法》的限值要求。
*1.4.5其他规定事项 现场核查/监测/检测 根据具体事项进行检查。
2.是否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时应当符合或自行承诺的条件,是否改变申请时的技术方案 现场核查/提前核查 现场查看、询问情况,与申请时提交的技术方案及承诺的条件进行核查比对。
3.是否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现场查看、询问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与申请材料进行比对。
4.是否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提前查阅干扰申诉记录以及相关干扰查处记录,或由使用人提供曾经发生的对其他频率干扰的情形的 “整改情况的说明 ”。
5.是否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 监测 采用无线电监测的方式,监测其是否存在故意发射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的情况。
6.是否进行定期维护 现场核查 检查是否有维护记录,询问开展维护的情况。
7.是否依法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现场核查/提前核查 查实核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记录。
8.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况 现场核查/监测/检测 根据具体事项进行检查。

(说明:标注 *的检查内容,应根据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实际标明的特别规定事项的具体内容对照检查。)

附件 3

在用无线电台(站)分类检查目录表

台(站)分类

检查频次及比例要求

一类无线电台(站) 广播电台、微波站、雷达站 每年检查1次,检查比例不低于此类无线电台(站)使用者的 10%,检查台站的数量可根据监管情况自行确定。
静止轨道空间无线电台
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
二类无线电台(站) 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含室外直放站,不含室内站) 每年检查1次,对于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每年分别抽取辖区内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广电等每家基础电信运营商的1-2个省市级分公司开展检查;对于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每年分别抽取辖区内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广电等每家基础电信运营商的1个市区级分公司开展检查,检查台站的数量可根据监管情况自行确定。
三类无线电台(站) 除广播电台、微波站、雷达站、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以外的其他地面无线电业务台(站) 每年检查1次,检查比例不低于此类无线电台(站)使用者的 3%(不含制式电台),检查台站的数量可根据监管情况自行确定。
非静止轨道空间无线电台
除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以外的其他卫星地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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