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原《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科工法〔2003〕13号)自实施以来,对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适应国防科技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国防科工局会同总装备部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科工技〔2009〕617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实验室,是指以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为主,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管理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开展国防科技自主创新研究,培养与吸引高水平研究人才,进行学术交流、合作与科学实验的重要平台。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的发展需求,围绕国防科技战略目标和武器装备技术的发展趋势,开展探索性、创新性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究,建立本技术领域具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的开放式研究平台。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国防科研优势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设立,在依托单位内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
第五条 根据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的发展需求,国防科工局会同总装备部制定重点实验室的五年发展规划,由国防科工局和总装备部联合下发。
第二章 设 立
第六条 申请设立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国防科技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符合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发展方向、重点和急需,有坚实的专业基础,制定了明确的近、中、远期研究目标;
(二)在相关技术领域,承担过重要国防科研任务,具有独立运行与发展的潜力;
(三)在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科研队伍层次结构比较合理,有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科研作风;
(四)具有一定规模的、比较先进的研究实验手段;
(五)在相关技术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已取得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具有潜在应用前景的研究成果;
(六)具有完整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和健全的安全保密制度,组织结构完善,运行良好;
(七)能够为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
第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含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兵种、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学院,有关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高等院校等,下同)根据五年发展规划和已具有的条件,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立项论证,编制设立申请书,上报国防科工局和总装备部。
第八条 国防科工局会同总装备部组织对设立申请书进行评审,择优确定。
第九条 通过评审的重点实验室,由国防科工局和总装备部联合批准列入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序列,并开始试运行。
第十条 试运行阶段的重点实验室,应在两年内提出评估申请。国防科工局会同总装备部组织评估,评估合格的,联合批准其正式运行;评估不合格的,联合审批撤销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原则上只依托一个单位设立。已批准运行的联合重点实验室,应明确主依托单位。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的更名、变更研究方向经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核后报国防科工局和总装备部审批。
第三章 运 行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主任由国防科工局批准聘任。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国防科工局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人选时,应将任免提名请示文件以及被推荐人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干部履历表等一并报送国防科工局。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实验室主任应在每年一月份向国防科工局和总装备部报送上年度的述职报告和当年的工作计划。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在任期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本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年度科研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指导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活动,推动重点实验室的学术交流。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实验室主任提名推荐,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批准聘任,并报国防科工局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50岁以下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同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含)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委员不超过20名,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一个任期内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予以更换。学术委员会主任不得由本重点实验室主任兼任,连续聘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积极争取国家各类科研任务及其他经费支持,保障实验室运行。依托单位应统筹考虑重点实验室的技术改造和设施设备更新。经费的管理应遵守国家和相关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在确保国家和军队秘密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际、国内和行业内部三个层次进行开放交流,建立流动人员工作制度,吸引国内外优秀科研人员参与重点实验室研究工作或自带课题到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条 纳入重点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均须有明确标识,并由重点实验室负责其使用的管理。重点实验室应当制订设施设备开放共享及其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国防科工局和总装备部将根据开放共享的设施设备涉密程度,在不同范围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研成果的管理,经依托单位按保密规定审查后及时发布成果信息,积极促进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组织重点实验室编报年度总结和统计信息报表,保证相关统计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报送国防科工局,同时抄送总装备部。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的安全保密制度,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加强人员教育和管理,确保重点实验室设施设备及国家和军队秘密的安全。
第四章 拓展提高
第二十五条 已批准运行的重点实验室可根据专业发展和研究能力提高的需求,申请拓展提高。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拓展提高立项申请书,上报国防科工局和总装备部。
第二十六条 国防科工局会同总装备部组织对拓展提高立项申请书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由国防科工局和总装备部联合批准立项。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拓展提高立项批复的要求申请条件建设。条件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和审批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审批按照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有关规定执行。
已联合设立的重点实验室,条件建设原则上投向主依托单位,并由主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八条 条件建设完成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重点实验室拓展提高的立项审批要求向国防科工局提出验收申请,抄送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局会同总装备部组织验收。
第五章 考评和退出
第二十九条 国防科工局会同总装备部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每年年底前确定下年度被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名单。
第三十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国防科工局和总装备部对评估为优秀的,在科研项目安排中给予优先支持;评估为基本合格的,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评估仍未达到合格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评估为不合格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退出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管理范畴。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防科工局备案,同时抄送总装备部。根据年度考核的情况,国防科工局会同总装备部可对当年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过考核的重点实验室进行抽查。
第三十二条 由于各种原因需要退出的可按申请加入的程序申请退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National Key Laborato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n××”。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评审细则和评估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科工法〔2003〕13号)同时废止。
附 件1
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设立申请书
( 格 式 )
一、基本情况
实验室名称、研究领域和学科范围、依托单位名称、建设地点、依托单位隶属关系、法人代表、单位总资产、单位固定资产原值和净值。
二、需求背景
- 立项的必要性和依据
- 国内外有关技术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 我国在相关技术领域内存在的差距
- 国内相同(或相近)研究机构(含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情况、研究条件和实力
三、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
四、研究基础和水平
- 近五年来承担的重大科研任务和完成情况
- 近五年来取得的代表性科研成果、获奖情况和专利情况
- 在推动技术发展、关键技术攻关等方面的贡献,以及国内外影响和地位
五、科研队伍及人才培养情况
- 现有科研队伍规模和结构的总体情况
- 实验室负责人和学术带头人的简介及其代表性成果
- 科研团队的建设情况
- 研究生培养情况
六、已具备的科研条件现有科研用房、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的情况。
七、开放合作与运行管理情况开放交流、科研合作、日常管理、人员聘用及流动、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等方面情况。
八、发展规划、预期目标与水平
从研究内容、科研条件、人才队伍、开放合作与运行管理等方面阐述。
九、安全保密情况
从防范措施、制度建设、组织机构、运行管理等方面阐述。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十一、专家意见
十二、主管部门意见
附件1 现有固定人员名单(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位、职称、研究方向或专业等)
附件2 现有主要仪器设备清单(设备名称、型号、主要性能、制造商、出厂时间、设备原值)
附件3 近五年来的重要科研项目清单(项目名称、项目来源、起止时间、研究经费)
附件4 近五年来的重要获奖清单(项目名称、获奖等级、批准年份、批准单位、单位获奖顺序)
附件5 近五年来的重要科技论著清单(论著名称、作者、会议/刊物/出版社、发表年份)
附件6 近五年来的重要专利清单(专利名称、专利类型、专利权人、申请时间、授予时间)
附 件2
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拓展提高立项申请书
( 格 式 )
一、基本情况
- 实验室简介:实验室名称、研究领域和学科范围、依托单位名称、建设地点、依托单位隶属关系、法人代表、单位总资产、单位固定资产原值和净值、运行评估情况。
- 实验室发展现状
-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拓展提高的必要性
- 立项的必要性和依据
- 国内外有关技术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 我国在相关技术领域内存在的差距
- 该领域国内相同(或相近)研究机构(含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情况、研究条件和实力
三、拟拓展提高的研究方向、主要内容
四、研究基础和水平
- 近五年来,在拟拓展提高研究方面承担的重大科研任务和完成情况
- 近五年来,在拟拓展提高研究方面取得的代表性科研成果、获奖情况和专利情况
- 在拟拓展提高研究方面的技术贡献,以及国内外影响和地位
五、科研队伍及人才培养情况
- 现有科研队伍规模和结构的总体情况
- 现有实验室负责人和学术带头人的简介及其代表性成果
- 拟拓展提高研究方向上的学术带头人简介及其代表性成果
- 科研团队的建设情况
- 人才培养情况
六、已具备的科研条件
现有科研用房、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的情况。
七、开放合作与运行管理情况
开放交流、科研合作、日常管理、人员聘用及流动、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等方面情况。
八、发展规划、预期目标与水平
从研究内容、科研条件、人才队伍、开放合作与运行管理等方面阐述。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十、专家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意见
附件1 现有固定人员名单(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位、职称、研究方向或专业等)
附件2 现有主要仪器设备清单(设备名称、型号、主要性能、制造商、出厂时间、设备原值)
附件3 近五年来重要科研项目清单(项目名称、项目来源、起止时间、研究经费)
附件4 近五年来重要获奖清单(项目名称、获奖等级、批准年份、批准单位、单位获奖顺序)
附件5 近五年来重要科技论著清单(论著名称、作者、会议/刊物/出版社、发表年份)
附件6 近五年来重要专利清单(专利名称、专利类型、专利权人、申请时间、授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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