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会公告〔2022〕36号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会公告〔2022〕36号)是以保荐人对拟保荐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的发行人进行充分尽职调查为基础,制定的尽职调查程序的一般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涉及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保荐人均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

第四十一条  存货

取得存货明细表,核查存货余额较大、周转率较低的情况。结合业务模式、生产情况、存货管理政策、经营风险等因素,分析存货结构及其变动原因,核查存货余额和结构在报告期内大幅变动的原因,分析存货库龄结构的合理性并核查存货的期后结转情况。

在合理信赖会计师监盘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原材料及产品特性、生产需求、存货库存时间长短,实地抽盘大额存货,确认存货计价的准确性,核查是否存在大量积压或冷背情况。发行人存在大额异地存放或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的,可采取函证、实地检查等适当的方式进行确认或抽盘。发行人存货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如其性质、价值、数量难以判断,在确保外部专家胜任能力和独立性的基础上,可以合理采用外部专家意见,并对外部专家意见履行审慎关注和必要复核程序。

结合抽盘情况、存货库龄分布、存货自身特点等,核查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是否合理、计提金额是否充分,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方法是否合理,存货计价是否准确。

第四十二条  对外投资

查阅发行人股权投资的相关资料,了解其报告期的变化情况;取得主要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报告期的财务报告、投资协议等文件,了解主要被投资公司经营状况,判断投资减值准备计提方法是否合理、计提金额是否充分,投资收益核算、资本公积及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是否准确。对于依照法定要求需要进行审计的被投资公司,应该取得相应的审计报告。

取得报告期发行人购买或出售被投资公司股权时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如有),分析交易的公允性和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取得发行人金融资产、借与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明细表,查阅发行人财务性投资相关资料,了解重大财务性投资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分析财务性投资目的、期限、管控方式、可收回性以及对发行人资金安排或流动性的影响;了解财务性投资标的资产或主体的经营状况、风险等级等,判断减值准备计提方法或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合理性,减值准备计提金额是否充分。取得重大委托理财的相关合同及发行人内部的批准文件,分析该委托理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取得发行人衍生产品明细表,查阅购买衍生产品相关资料,了解发行人购买衍生金融产品的目的、品种、期限、金额等交易信息,分析持有衍生产品的品种、规模是否与发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求相匹配。询问管理层或会计师,了解重大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方法,衍生金融工具估值所使用的评估方法及重要参数的合理性。

取得重大项目的投资合同及发行人内部的批准文件,核查其合法性、有效性,结合项目进度情况,分析其影响及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支出

取得固定资产明细表,结合产能、业务量或经营规模变化等因素,分析报告期末固定资产的分布特征与变动原因。取得在建工程明细表,了解主要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投资预算、施工进度和预计完工时间等,报告期内存在大额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取得在建工程转固的资料,核查其内容、依据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取得固定资产的折旧明细表和减值准备明细表,通过询问生产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和基建部门以及实地观察等方法,核查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在建工程的施工进度,确认固定资产的使用状态是否良好,在建工程是否达到结转固定资产的条件,了解是否存在已长期停工或长期无进展的在建工程、长期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等情况。分析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确定的稳健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以及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根据固定资产的会计政策对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进行测算。

关注新增大额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及开发支出的合理性及真实性,是否符合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需求。取得无形资产、开发支出的变动明细表,了解其增减变动的原因,分析重要无形资产、开发支出对发行人业务和财务的影响。对照无形资产的有关协议、资料,了解重要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入账依据、初始金额、摊销年限及确定依据、账面价值及剩余摊销年限。无形资产的原始价值是以评估值作为入账依据的,应该重点关注评估结果及会计处理是否合理。了解无形资产的用途和状态,是否存在重大的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分析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的计提方法是否合理、计提金额是否充分。

第四十四条  商誉

取得商誉明细表,了解商誉形成的原因、报告期内的增减变动情况以及确认过程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商誉对应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所处行业状况、经营状况、预计未来现金流等,核查商誉减值测试方法是否合理,减值计提金额是否充分。

第四十五条  投资性房地产

核查重要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和计量模式,采用成本模式的,核查其折旧或摊销方法以及减值准备计提依据;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核查其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了解重要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及处置的确认和计量方法,判断上述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合理,分析其对发行人的经营状况的影响程度。实地查看重大投资性房地产,核查其真实状况。

第四十六条  主要债务

查阅发行人主要银行借款资料,了解银行借款的用途和合规状况,结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信用报告,分析银行借款账面记录的完整性。了解发行人是否存在逾期借款,有逾期未偿还债项的,应了解其未按期偿还的原因、预计还款期等。取得应付款项及合同负债明细表,核查应付款项及合同负债具体内容和业务背景、是否真实支付、账龄和逾期未付款原因及合理性,核查应交税金欠缴情况及原因;了解对内部人员和关联方的负债,主要合同承诺的债务金额、期限、利率。

取得银行借款、关联方负债、合同承诺债务、应付债券等主要债项的金额、期限、利率及利息费用等资料,了解主要债项产生的原因,查阅主要债项的资料,分析可预见的未来需偿还的负债金额及利息金额,结合现金流、融资能力与渠道等情况,分析发行人的偿债能力。结合可转债、永续债等主要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财务费用、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和管理等情况,了解发行人主要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现金流量

取得发行人报告期现金流量的财务资料,综合考虑发行人的行业特点、规模特征、销售模式等,结合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相关数据勾稽关系,对发行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进行全面分析;核查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及其变动情况,判断发行人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及风险等;结合长短期债务配置期限、影响现金流量的重要事件或承诺事项以及风险管理政策,分析发行人的流动性已经或可能产生的重大变化或相关趋势,以及发行人应对流动性风险的具体措施。

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或远低于同期净利润的,应进行专项核查,并判断其真实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对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编制进行必要的复核和测算。

第四十八条  或有负债

取得发行人对外担保的相关资料,计算担保金额占发行人净资产、总资产的比重,调查担保决策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分析一旦发生损失,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和盈利状况的影响程度,调查被担保方是否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反担保。通过上下游和关联方走访等,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担保。

调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仲裁、诉讼和其他重大或有事项,并分析该等已决和未决仲裁、诉讼与其他重大或有事项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的重大影响。

第四十九条  合并报表的范围

取得对外投资明细表,结合对外投资的投资协议、被投资企业的章程、表决权安排、董事会席位、发行人组织结构等资料,分析合并范围是否完整、合规。对于报告期内合并报表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了解其变化原因,分析该变化对发行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第五十条  纳税情况

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项税费的应缴与实缴明细表,查阅发行人报告期的纳税资料,调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执行的税种、税基、税率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报告期是否依法纳税。

取得发行人税收优惠资料,如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批准或备案认定情况、具体幅度及有效期限等,核查发行人享有的税收优惠是否符合税收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查税收优惠的来源、归属、用途及会计处理等情况,关注税收优惠期及其未来影响,分析发行人对税收政策的依赖程度、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持续性、以及对未来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  盈利预测

根据发行人编制盈利预测所依据的资料和盈利预测假设,结合境内外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状况,判断发行人盈利预测假设的合理性。

对比以前年度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参照发行人发展趋势、市场情况及发行人的促销措施,评价发行人预测期间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和融资计划安排是否得当。根据了解的发行人生产规模和现有的生产能力,分析评价预测计划执行的可行性。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重大资产购买的,核查是否编制了假设按预计购买基准日完成购买的盈利预测报告及假设发行当年1月1日完成购买的盈利预测报告。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发行人是否分别编制了母公司盈利预测表和合并盈利预测表,盈利预测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十二条  其他重要事项

核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其他重要事项以及重大担保、诉讼等事项在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的进展情况,分析该等事项对发行人未来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第六章  募集资金运用和未来发展规划调查

第五十三条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取得发行人历次募集资金验资、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调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是否真实投入股东大会决议的项目,并通过现场观察、取得产权证书资料等,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形成的资产情况。取得募集资金项目的核算资料,比较历次募集资金实际效益和预期的使用效益是否存在差异,并分析差异原因。

核查历次募集资金剩余情况。未全部使用的,需核查其未使用的资金数额、占所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未全部使用的原因以及发行人是否已作出相关的安排。

取得发行人历次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相关决策文件、变更后项目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核查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原因及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是否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后的项目效益是否良好。

第五十四条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调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是否用于主营业务,调查发行人的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匹配,是否存在盲目扩张,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未来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是否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新增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跨行业投资的,应调查发行人在人员、技术和管理等方面所具备的条件及项目实施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通过查阅发行人关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决策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部门有关产业目录等方法,根据项目的环保、土地等方面的安排情况,结合目前其他同类企业对同类项目的投资情况、产品市场容量及其变化情况,对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技术和市场的可行性以及项目实施的确定性等进行分析;调查募集资金具体用途的可行性及其与发行人现有主要业务、核心技术之间的关系。

调查投资概算情况、相关投资项目的具体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测算的合理性,募集资金具体用途所需的时间周期和时间进度;募集资金运用涉及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的,调查相关程序的履行情况。募集资金运用涉及环保问题的,调查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采取的措施及资金投入情况。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新取得土地或房产的,调查取得方式、进展情况及未能如期取得对募集资金具体用途的影响。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与他人合作的,调查合作方基本情况、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调查其与主营业务的关系和区别,是否会导致发行人的业务种类和业务模式发生变化,结合发行人的业务规划、技术储备及未来行业发展趋势等,调查其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募集资金向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收购资产,如对被收购资产有效益承诺,调查是否明确效益无法完成时的补偿责任。

取得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运用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影响的详细分析,分析本次募集资金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项目能独立核算的,结合达产前后的效益情况、预计达产时间,分析判断预测基础、依据是否合理,项目效益预测是否审慎;项目不能独立核算的,核查发行人对募集资金投入后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所产生影响的分析是否合理。

募集资金用于扩大现有产品产能的,结合对发行人现有各类产品在报告期内的产能、产量、销量、产销率、销售区域,项目达产后各类产品年新增的产能、产量、销售区域,以及行业的发展趋势,有关产品的市场容量,主要竞争对手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对发行人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作出独立判断。

募集资金用于研发投入、科技创新、新产品开发生产的,调查其在研技术、核心技术人员储备及其他相关安排,以及募投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主要业务、核心技术之间的关系,是否会导致发行人的业务种类和业务模式发生变化,调查其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结合对发行人新产品的市场容量、主要竞争对手、行业发展趋势、业务规划、技术保障、项目投产后新增产能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对发行人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作出独立判断。

发行人原固定资产投资和研发支出很少、本次募集资金将大规模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或研发支出的,调查发行人固定资产变化与产能变动的匹配关系,并分析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研发支出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募集资金拟用于向其他企业增资或收购其他企业股份的,应取得拟增资或收购的企业最近一年及一期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调查增资资金折合股份或收购股份的评估、定价情况,增资或收购前后持股比例及控制情况,增资或收购行为与发行人业务发展规划的关系。实地考察相关企业,调查被收购对象资产质量和效益水平情况,分析相关业务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相一致,发行人是否有能力管理、控制收购对象。

募集资金拟用于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应了解合资或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主要股东、主要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投资规模及各方投资比例,合资或合作方的出资方式,合资或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以及可能对发行人不利的条款。组建的企业法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注册资本、主要业务,组织管理和控制情况。不组建企业法人的,应了解合作模式。

募集资金拟用于收购资产的,应获得拟收购资产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调查拟收购资产的评估、定价情况,拟收购资产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若收购的资产为在建工程的,还应取得工程资料,了解已投资情况、还需投资的金额、负债情况、建设进度、计划完成时间等。

取得发行人董事会关于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的文件,核查发行人是否已于募集资金到账前在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实无法事先确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保荐人应对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进行调查,分析募集资金数量是否与企业规模、主营业务、实际资金需求、资金运用能力及业务发展目标相匹配,分析募集资金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影响。

第五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向产生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涉及与关联方合资或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应取得相关项目或交易对象的详细资料,并判断其对发行人的影响。涉及评估、审计的,应取得相关资料并予以核查;涉及项目合作或共同设立公司的,应取得公司设立或批准文件等,调查发行人对该项目或公司是否具备控制能力和经营能力以及有关协议、合同的订立情况及已履约情况和审批手续;涉及收购资产或购买股权的,应调查交易的定价依据是否充分、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判断收购资产或购买股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五十六条  发展战略

取得发行人中长期发展战略的相关文件,包括战略策划资料、董事会会议纪要、战略委员会会议纪要、独立董事意见等相关文件,分析发行人是否已经建立清晰、明确、具体的发展战略,包括战略目标、实现战略目标的依据、步骤、方式、手段及各方面的行动计划。调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为实现战略目标已采取的措施及实施效果,未来规划采取的措施等。

通过各种渠道了解竞争对手(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的发展战略,将发行人与竞争对手的发展战略进行比较,并对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竞争等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调查发行人的发展战略是否合理、可行。

第五十七条  业务发展目标

取得发行人经营理念、经营模式的相关资料,通过与股东、董监高人员及员工、主要供应商、主要销售客户谈话等方法,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分析发行人经营理念、经营模式对发行人经营管理和发展的影响。

取得发行人历年发展计划、年度报告等资料,调查各年计划的执行和实现情况,分析发行人经营计划的可行性和实施计划的能力。

取得发行人未来二至三年的发展计划和业务发展目标及其依据等资料,调查未来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市场竞争状况,并通过与董监高人员及员工、主要供应商、主要销售客户谈话等方法,调查发行人未来发展目标是否与发行人发展战略一致;分析发行人在管理、产品、人员、技术、市场、投融资、并购、国际化等方面是否制定了具体的计划,相关计划是否与发行人未来发展目标相匹配,是否具备良好的可实现性,是否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造成重大误导;分析未来发展目标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如是否存在不当的市场扩张、过度的投资等;分析发行人未来发展目标和具体计划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实现上述计划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核查发行人的合作方及相关合作条件。

核查发行人对其产品(服务)或者业务所做出的发展趋势预测是否采取了审慎态度,以及有关的假设是否合理。

第七章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调查

第五十八条  公司章程及其规范运行情况

通过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咨询发行人律师等方法,调查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关注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通过查阅三会文件、咨询发行人律师等方法,调查公司章程历次修改情况、修改原因、每次修改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是否履行了登记机关备案程序。

核查发行人三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详细核查违规事实及受到处罚的情况;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取得发行人明确的书面声明。

第五十九条  组织结构和三会运作情况

了解发行人的内部组织结构,考察总部与分(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总部职能部门与分(子)公司内部控制决策的形式、层次、实施和反馈的情况,分析评价发行人组织运作的有效性;调查各机构之间的管理、分工、协作和信息沟通关系,分析其设计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根据公司章程,结合发行人组织结构,核查发行人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清晰,其设置是否体现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

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通过取得协议控制相关合同、查阅涉及各方法律主体的市场主体登记资料和三会的会议文件等,核查发行人设置此类架构的原因、主要合同的核心条款是否符合境内外法规规定,是否能确保发行人公司治理和内控有效性、是否符合充分保护投资者的要求。

取得发行人公司治理制度规定,包括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文件资料,核查发行人是否依法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了解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情况,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上述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的职责是否完备、明确。关注报告期内发行人公司治理存在的缺陷及改进情况。

通过与主要股东、董事、监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谈话、讨论和查阅有关三会文件等方法,核查发行人三会和董监高人员的职责及制衡机制是否有效运作,发行人建立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是否民主、透明,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是否健全、有效。

取得发行人历次三会的会议文件,包括书面或电子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并结合尽职调查的其他信息,核查发行人:

(一)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发布通知并按期召开三会;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三)会议文件是否完整,会议记录中时间、地点、出席人数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文件是否归档保存;

(四)会议记录是否正常签署;

(五)对重大投资、融资、经营决策、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

(六)涉及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应当回避的,该等人员是否回避了表决;

(七)监事会是否正常发挥作用,是否具备切实的监督手段;

(八)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否正常发挥作用,是否形成相关决策记录;

(九)三会决议的实际执行情况,未能执行的会议决议,相关执行者是否向决议机构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条  独立董事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取得发行人独立董事方面的资料,核查发行人是否已经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判断发行人独立董事制度是否合规。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等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通过访谈独立董事,调阅董事会会议纪要、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等方法,核查独立董事是否知悉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是否在董事会决策和发行人经营管理中实际发挥独立作用。

第六十一条  内部控制环境

通过访谈发行人董监高人员及员工,查阅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记录、发行人各项业务及管理规章制度等方法,分析评价发行人是否有积极的控制环境,包括考察董事会及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是否负责批准并定期审查发行人的经营战略和重大决策、确定经营风险的可接受水平;考察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战略和政策,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之间的责任、授权和报告关系是否明确;考察董监高人员是否促使发行人员工了解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其中发挥作用。

第六十二条  业务控制

与发行人相关业务管理及运作部门进行沟通,查阅发行人关于各类业务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了解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生产与存货、研发、货币资金、投资与筹资等各类业务循环过程和其中的控制标准、控制措施,包括授权与审批、复核与查证、业务规程与操作程序、岗位权限与职责分工、相互独立与制衡、应急与预防等措施。根据控制点控制频率选择一定数量的控制活动样本,采取验证、观察、询问、重新操作、控制测试等测试方法,评价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实施。

调查发行人是否接受过政府审计及其他外部审计,如有,核查该审计报告所提问题是否已得到有效解决。调查发行人报告期及最近一期的业务经营操作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审计、环保、劳动保护等部门的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及对发行人业务经营、财务状况等的影响,并调查该事件是否已改正,不良后果是否已消除。保荐人应就发行人经营合规事项依法独立核查并发表意见,主要通过审阅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发行人出具声明、公开渠道查询验证等方法进行核查,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仅是必要情况下的辅助核查手段,不应将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作为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必备内容。

对发行人已发现的由于风险控制不力所导致的损失事件进行调查,了解事件发生过程及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了解该业务环节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有效性,事件发生后发行人所采取的紧急补救措施及效果,追踪发行人针对内控的薄弱环节所采取的改进措施及效果。

第六十三条  信息系统控制

了解发行人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防范制度。通过访谈发行人董监高人员和员工,查阅发行人相关业务规章制度等方法,评价信息沟通与反馈是否有效,包括是否建立了能够涵盖发行人的全部重要活动,并对内部和外部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的有效信息系统,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反馈渠道,确保员工能充分理解和执行发行人政策和程序,并保证相关信息能够传达到应被传达到的人员。在此基础上,评价发行人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第六十四条  会计管理控制

收集发行人会计管理的相关资料,核查发行人的会计管理是否涵盖所有业务环节,是否制订了专门的、操作性强的会计制度,各级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了专业素质,是否建立了持续的人员培训制度,有无控制风险的相关规定,会计岗位设置是否贯彻“责任分离、相互制约”原则,是否执行重要会计业务授权规定,是否按规定组织对账等,分析评价发行人会计管理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总监或会计负责人离职的,关注具体原因及离职后去向,核查离任财务总监或会计负责人是否对其任职期间发行人财务数据情况存在异议的情形,发行人会计管理及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持续稳定运行。

第六十五条  内部控制的监督

了解发行人的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情况,核查其人数是否与业务规模相当,是否具备胜任能力,核查内部审计是否涵盖了各项业务、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数据系统等各类别,调查了解近年来发行人通过内部审计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情况,并综合分析发行人内部审计及监督体系的有效性。

访谈发行人董监高人员、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等部门和人员,了解发行人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制度。采用询问、验证、查阅内部审计报告、查阅监事会报告和对发行人已出现的风险事项进行实证分析等方法,考察发行人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制度的有效性。

第六十六条  内控鉴定

取得发行人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价书面意见。

报告期内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核查有关情形发生的原因及性质、时间及频率、金额及比例等因素,是否对内控制度有效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属于舞弊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是否满足相关发行条件;如涉及资金占用或往来,可核查验证相关资金来源或去向,充分关注相关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与相关方资金往来的实际流向和使用情况,判断是否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或虚构业绩。

核查发行人是否已通过收回资金、纠正不当行为、改进制度、加强内控等方式积极整改,是否已针对性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且未发生新的不合规行为;核查有关行为是否存在后续影响,是否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发行人已完成整改的,应结合对此前不规范情形的轻重或影响程度的判断,全面核查、测试,判断测试样本量是否足够支撑其意见,并核查发行人整改后的内控制度是否已合理、正常运行并持续有效,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

核查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是否存在内控不规范或不能有效执行的情形。

取得注册会计师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与发行人聘请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整、合理和有效。如会计师提出了改进建议,应对不足的方面进行特别关注,跟踪发行人改进的措施及效果。

第六十七条  商业信用情况

通过走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土地管理、环保、应急管理、人社、司法、银行等机构和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和客户,访谈发行人董监高人员和员工,咨询中介机构,查阅发行人完税凭证、市场主体登记及相关资料、银行单据、保险凭证、贷款合同、银行授信额度及供销合同和客户服务合同、监管机构的监管记录和处罚文件、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共信息系统等方法,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评价发行人的商业信用。发行人存在违法行为的,通过获取其整改资料和罚款缴纳凭证、检索公开媒体报道、访谈相关人员等,核查其违法行为是否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

第六十八条  独立情况

获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保持发行人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的承诺。

查阅商标、专利、版权、特许经营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房产、土地使用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并通过咨询中介机构意见,走访房产管理、土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部门,必要时进行实物资产监盘等方法,调查发行人是否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以及是否实际占有;调查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特许经营权、非专利技术等的权利期限情况,核查相关资产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关注发行人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专利、版权是否存在异议申请的情形;调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收及预付账款、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关联方应收款项等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调查发行人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是否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或者是否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主要相关资产,是否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租赁使用,是否核心商标、专利、主要技术等无形资产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判断其资产独立性。如发行人存在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产或发行人的专利、商标来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的情形,应核查相关资产的具体用途、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租赁或授权使用费用的公允性、是否能确保发行人长期使用、今后的处置方案等,判断该等情况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的影响。

通过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员工名册及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发行人工资明细表、访谈董监高人员及员工等方法,调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发行人财务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董监高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是否在发行人领取薪酬,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调查发行人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是否独立管理,判断其人员独立性。

通过访谈董监高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查阅发行人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开户资料、征信报告、银行流水、货币资金明细账、纳税资料,必要时可采取函证开户银行等方法,调查发行人是否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独立在银行开户、独立纳税,是否存在发行人的货币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货币资金被自动归集,或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被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为该等企业提供担保等,判断其财务独立性。

通过实地调查、访谈董监高人员和员工、查阅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相关决议、查阅各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等方法,调查发行人的机构是否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是否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是否完全拥有机构设置自主权等,判断其机构独立性。

通过查阅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组织结构资料、下属公司市场主体登记和财务资料等方法,结合发行人的生产、采购和销售记录实地考察其产、供、销系统,调查分析发行人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独立的采购、销售系统,调查分析其对产供销系统和下属公司的控制情况;计算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该类业务及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分析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计算发行人关联采购额和关联销售额分别占其同期采购总额和销售总额的比例,分析是否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若发行人或发行人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通过查阅上市公司的披露文件、查阅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文件、检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违法违规记录、访谈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和相关人员等方法,调查上市公司分拆或转让所属资产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是否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诉讼、争议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独立性方面是否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第六十九条  同业竞争情况

取得发行人改制方案,分析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财务报告及主营业务构成等相关情况,必要时取得上述单位相关生产、库存、销售等资料,并通过询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地走访生产或销售部门等方法,调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供应商、核心技术、商标商号、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替代性、竞争性等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分析和判断同业竞争情况对发行人的影响,并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对避免同业竞争做出承诺以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如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参照上述方法,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所控制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完全独立,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叠或潜在利益关系,以及发行人未来有无收购安排。

第七十条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通过访谈发行人董监高人员、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查阅发行人重要会议记录和重要合同以及获取持股  5%以上自然人、董监高人员声明及调查文件、对外投资企业网络查询等方法,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商业信用机构查询或调档查阅关联方的市场主体登记资料。

通过获取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场所、股权结构、董监高人员、联系方式、市场主体登记经办人员等信息,访谈、网络查询以及交叉信息比对等方式,调查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客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调查发行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是否在关联方任职、领取薪酬,是否存在由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委派等情况。

通过访谈发行人董监高人员、财务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查阅账簿、相关合同、会议记录、独立董事意见,发函询证,咨询律师及注册会计师意见,查阅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数据等方法,调查发行人关联交易的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取得与关联交易相关的管理制度和会议资料,判断是否按照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表决,独立董事是否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发表了明确意见;

(三)从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分析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

(四)定价依据是否充分,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是否有较大差异及其原因,是否存在明显属于单方获利性交易;

(五)向关联方销售产生的收入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向关联方采购额占发行人采购总额的比例,分析是否达到了影响发行人经营独立性的程度。存在比例较高的情形时,应结合关联方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分析是否影响发行人业务独立性、是否构成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

(六)计算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分别占发行人应收、应付款项余额的比例,获取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明细表等资料,关注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关联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

(七)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发行人利润总额的比例是否较高,是否对发行人业绩的持续性、稳定性产生影响;

(八)获取关联交易合同等交易资料,调查关联交易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以及有无大额销售退回情况及其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九)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对于缺乏明显商业理由的交易,实质与形式明显不符的交易,交易价格、条件、形式等明显异常或显失公允的交易,与报告期内的非关联化的关联方持续发生的交易,与非正常业务关系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偶发性或重大交易等,应当予以重点关注,分析是否为虚构的交易、是否实质上是关联交易,调查交易背后是否还有其他安排。报告期内由关联方变为非关联方的,应比照关联交易的要求持续关注与原关联方的后续交易情况,以及相关资产、人员的去向,关注已转让资产或业务的受让方的基本情况、股权转让是否真实、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受让方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特殊关系等,核查非关联化的真实性;

(十)分析关联交易的偶发性和经常性。对于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关联交易,分析增减变化的原因及是否仍将持续进行,关注关联交易合同重要条款是否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以及是否切实得到履行;对于偶发性关联交易,分析对当期经营成果和主营业务的影响,关注交易价格、交易目的和实质,评价交易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

(十一)参照财政部关于关联交易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核查发行人主要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十二)核查发行人制定的未来减少与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承诺以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十三)核查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十四)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第八章  投资者保护调查

第七十一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调查发行人存在红筹架构、特别表决权架构、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等情况下,是否制定具体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发行人存在红筹架构的,通过访谈相关人员、查阅相关协议、红筹架构中各方的相关资料、历次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境外法律意见书、取得发行人及董监高人员出具的说明及确认等方法,调查能否在法律框架下充分保障境内公众股东与企业发生民事诉讼时相关司法判决得到执行,是否能够降低因涉及跨境司法协调问题而导致的司法判决认可与执行风险。调查企业注册地与跨境司法判决承认、执行相关的司法制度、法律规定、双边条约等,结合企业资产境内外分布情况,分析企业是否因红筹架构导致存在境内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风险、投资者保护措施及承诺是否能够落实。

发行人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等特殊架构的,通过访谈相关人员、查阅公司章程、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取得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及确认等方法,调查其持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是否按照所适用的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行使权利,是否滥用特别表决权,是否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否落实投资者保护措施及承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调查发行人及持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是否改正,是否依法承担对投资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营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核查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剩余财产分配等权益,总体上是否符合不低于境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是否相当。

核查发行人注册地公司法律制度及其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的主要规定与境内《公司法》等法律制度的主要差异,以及该差异对其在境内发行、上市和投资者保护的影响。发行人公司章程及相关协议中是否存在反收购条款等特殊条款或类似安排,该等条款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

发行人为控股型公司的,应当核查主要控股子公司的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中利润分配条款内容,以及能否有效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发行人利润分配能力是否受外汇管制、注册地法规政策要求、债务合同约束、盈利水平、期末未弥补亏损等方面限制,相关因素对利润分配的具体影响、解决或改善措施。

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通过取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于减持股票所做的特殊安排或承诺等方法,调查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形成原因、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投资者保护措施及承诺是否落实、存在的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第七十二条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通过访谈相关人员、查阅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取得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等方法,调查上述人员及机构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调查已触发履行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前述承诺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三)股份回购的措施和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

(八)其他承诺事项。

第七十三条  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通过访谈相关人员,查阅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关系部门组织架构、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等,调查相关人员是否了解监管部门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定,发行人是否建立了相应信息披露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的制度、公司是否具备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条件。

第七十四条  股利分配政策

通过访谈相关人员、查阅公司章程、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取得发行人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包括不限于股利分配决策程序、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情况)等方法,调查发行人在审期间现金分红、分派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情况,是否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是否存在争议、是否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调查发行人现金分红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规性。

第七十五条  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通过访谈相关人员、查阅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文件、查阅审计报告(如发行前滚存利润归发行前的股东享有)等方法,调查发行人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安排、滚存利润审计情况和实际派发情况。

第七十六条  股东投票机制

调查发行人股东投票制度,包括不限于累积投票制、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制、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安排等。

第九章  其他重要事项调查

第七十七条  重大合同

通过查阅发行人合同文件、发行人董监高人员出具书面声明、访谈相关人员、咨询中介机构、函证、实地走访等核查程序,核查对发行人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是否真实、是否均已提供,并核查合同条款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对照发行人有关内部订立合同的权限规定,核查合同的订立是否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是否超越权限决策,分析重大合同履行的可能性,关注因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七十八条  担保情况

通过查阅发行人对外担保合同文件、发行人及子公司信用报告、主要资产权属证明、发行人出具书面声明、反担保合同文件、被担保对象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访谈董监高人员或财务人员,走访有关主管部门或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商业主体等方法核查发行人所有对外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合同,核查发行人对外担保履行程序的完备性和合法合规性,分析判断发行人履行担保责任的可能性、是否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及主要资产的重大权属纠纷,核查对发行人业务经营与财务状况的影响,核查是否符合内部控制制度要求、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况。

第七十九条  诉讼仲裁情况

通过查阅诉讼仲裁文件、查询网站、访谈相关人员、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出具书面声明、走访有关司法机关及监管机构等方法,调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监高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可能对发行人产生影响的刑事诉讼、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分析其是否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重大权属纠纷,是否导致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评价其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财务指标、股权及控制结构、员工权益保障等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第八十条  相关人员合法合规情况

通过查询网站、访谈相关人员、相关人员出具书面声明、必要时走访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等方法,调查董监高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通过查询网站、访谈相关人员、相关主体出具书面声明、必要时走访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等方法,调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存在,查阅行政处罚、刑事诉讼程序文件等,分析违法行为的行为性质及情节严重程度,核查是否构成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行为。

第八十一条  评估价值

对于发行人采用市值指标申请上市的,通过获取估值报告、了解估值方法、估值假设等,核查公司市值估值的合理性。

第八十二条  板块定位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板块定位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领域、主营业务构成、业务模式、核心技术、主要资产、人员构成以及主要财务指标等情况,在逐项分析发行人的基础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定板块适配性,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拟申报的板块定位和要求。

第十章  与证券服务机构的协作

第八十三条  保荐人在履行以下审慎核查义务、进行必要调查和复核的基础上,可以合理信赖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

(一)全面阅读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如审计报告、律师工作报告等);

(二)评估证券服务机构及参与人员的专业资质、经验、胜任能力及独立性;评估其出具专业意见的前提及假设是否公平、合理、完整,是否符合证券服务机构所在行业的工作惯例;评估其核查范围是否与其所需出具的专业意见相符,有无限制;评估其为出具专业意见获取的核查资料是否充分、可靠;评估其已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关键性证据是否充分、恰当,能否有效支持其出具的专业意见等;

(三)保持职业怀疑、运用职业判断进行分析,并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印证,如询问证券服务机构、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必要的实地走访,采取必要的补充函证、抽盘等程序。如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保荐人应当要求其作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如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内容存在重大异常、前后重大矛盾,或者与保荐人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保荐人应当进一步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保荐人经过审慎核查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保荐人应当拒绝信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保荐人有充分理由认为证券服务机构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议更换。保荐人明知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异常、前后重大矛盾,或者与保荐人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但没有采取上述措施,不能主张其属于合理信赖;

(四)保荐人应当就其形成合理信赖的具体依据和全部工作过程制作详实的工作底稿等记录,在保荐工作报告中披露所有“重大异常”“前后重大矛盾”“重大差异”等特殊情形的确定方法、论证过程及结论,以证明其合理信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具有充分、可靠的基础,不得简单复制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底稿等资料;

(五)保荐人应当建立合理信赖证券服务机构的质量控制制度,充分考虑其执业风险,重点围绕前述四个方面,明确合理信赖的标准、依据、程序等内容,并严格执行复核程序,取得能支持其形成合理信赖的充分证据。

保荐人应基于专业经验,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并判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及所载资料是否与保荐人所知的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存在不合理或者未予关注和核查的事项,再考虑是否进一步进行尽职调查,以形成自身独立意见。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没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保荐人应当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相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第八十四条  保荐人在尽职调查工作中选聘审计、资产评估、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咨询顾问等第三方提供与尽职调查有关的服务的,保荐人应恪守独立履责、勤勉尽责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和客观需要合理使用第三方服务,不得将法定职责予以外包,保荐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第三方而减轻或免除。保荐人需要调查第三方机构的基本情况、资质、执业记录,了解所聘请的第三方和具体参与人员是否具备执业所需要的资质,是否存在不良执业记录,保荐人应明确第三方机构和人员的具体工作内容,并复核其工作成果和结论。

第十一章  附      

第八十五条  尽职推荐受理后、证券发行上市前,保荐人应当参照本准则的规定,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如果发生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保荐人应当及时履行相关的尽职调查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做相应修改。

第八十六条  保荐人从事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保荐业务,应当结合市场定位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参照适用本准则。

第八十七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原文下载《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12
声 明:本站文章仅供学习和工作交流,请勿用于商业出版或司法引用。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未征得本站书面授权同意前,禁止复制、盗用、采集本站内容,非商业应用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燕窝儿社区)和本文链接。如若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原著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进行删帖处理。留言反馈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
个人中心
购物车
优惠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