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部门公告2015年 第5号

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同时废止。

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同时废止。

一、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
  • 定义: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 确定原则:危险化学品的品种依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国家标准,从下列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
1、物理危险
  • 爆炸物:不稳定爆炸物、1、1.2、1.3、1.4。
  • 易燃气体:类别1、类别2、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A、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B。
  • 气溶胶(又称气雾剂):类别1。
  • 氧化性气体:类别1。
  • 加压气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溶解气体。
  • 易燃液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 易燃固体:类别1、类别2。
  •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A型、B型、C型、D型、E型。
  • 自燃液体:类别1。
  • 自燃固体:类别1。
  •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类别2。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类别2、类别3。
  • 氧化性液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 氧化性固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 有机过氧化物:A型、B型、C型、D型、E型、F型。
  • 金属腐蚀物:类别1。
2、健康危害
  • 急性毒性:类别1、类别2、类别3。
  •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类别1B、类别1C、类别2。
  •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类别2A、类别2B。
  •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呼吸道致敏物1A、呼吸道致敏物1B、皮肤致敏物1A、皮肤致敏物1B。
  •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 致癌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 生殖毒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附加类别。
  •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1、类别2、类别3。
  •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类别1、类别2。
  • 吸入危害:类别1。
3、环境危害
  •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1、类别2;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1、类别2、类别3。
  • 危害臭氧层:类别1。
二、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
  • 定义: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 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急性毒性类别1,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大鼠实验,经口LD50≤5mg/kg,经皮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经皮LD50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
三、《危险化学品目录》各栏目的含义

(一)“序号”是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化学品的顺序号。

(二)“品名”是指根据《化学命名原则》(1980)确定的名称。

(三)“别名”是指除“品名”以外的其他名称,包括通用名、俗名等。

(四)“CAS号”是指美国化学文摘社对化学品的唯一登记号。

(五)“备注”是对剧毒化学品的特别注明。

四、其他事项

(一)《危险化学品目录》按“品名”汉字的汉语拼音排序。

(二)《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除列明的条目外,无机盐类同时包括无水和含有结晶水的化合物。

(三)序号2828是类属条目,《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除列明的条目外,符合相应条件的,属于危险化学品。

(四)《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除混合物之外无含量说明的条目,是指该条目的工业产品或者纯度高于工业产品的化学品,用作农药用途时,是指其原药。

(五)《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农药条目结合其物理危险性、健康危害、环境危害及农药管理情况综合确定。

危险化学品目录

(略,请下载附件查看)

附件下载《危险化学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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