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申报和创建指南(2022年)

为规范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申报和创建工作,促进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南。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负责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创建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牵头,联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做好属地内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推荐和创建相关工作。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面向重点行业5G应用发展中的安全需求,聚焦5G安全产品、5G安全端到端解决方案、5G安全服务、5G安全人才培养等方向。

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申报和创建指南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申报和创建工作,促进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面向重点行业5G应用发展中的安全需求,聚焦5G安全产品、5G安全端到端解决方案、5G安全服务、5G安全人才培养等方向,以标准化、模块化、可复制、易推广的5G应用安全解决方案的研发供给、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为重点,以推动最佳实践在重点行业落地应用、带动提升5G行业应用安全水平为目标,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以个体或联合的方式自愿申报和建设。符合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评价体系要求的,授予“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称号。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负责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创建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牵头,联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做好属地内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推荐和创建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的申报主体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学校等独立主体或联合体。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所属省级单位、子公司(如省级基础电信企业、专业公司等)可独立申报或作为联合申报主体成员参与申报,集团公司不得独立申报。

联合申报主体的牵头单位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基础上,需提供各成员单位间的合作协议等证明文件,明确成员单位的角色、任务分工等事项。

第五条  申报主体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一)科研能力。应在5G应用安全领域具有核心竞争力,具备雄厚的科研资产、研发投入和经济实力,有承担并较好完成移动通信及网络安全领域相关国家或省部级重大项目的经验。

(二)软硬件资源。有实际运营场所,具备完整的5G端到端网络环境,能运用边缘计算、网络切片、网络能力开放等5G关键技术,提供5G大带宽、大连接、低时延和高可靠等至少2个5G典型应用场景,并支持5G行业应用安全解决方案及产品的研发测试及部署运行,具备开展5G应用安全研发、测试及培训的软硬件设施条件。

(三)人力资源及管理能力。具备由5G安全相关技术人员、测试人员、咨询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的专业运营团队,运营方向、目标和任务明确,管理制度健全,经费保障到位,运行情况良好,具备5G安全人才培训能力。

(四)协调动员能力。与5G设备、网络安全及垂直行业应用等产业相关方合作密切,在产业链条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具备能够协调产业链合作伙伴共同开展5G应用安全研究及服务的能力。

(五)推广能力。在5G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域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具有地方和行业特色的5G应用安全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覆盖至少2个重点行业,具有不少于5个5G应用安全实际案例,相关案例已在真实网络中落地部署,案例中应用的相关安全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具有创新性和可复制性,并有足够的应用规模,具备向本省份及周边区域宣传普及5G应用安全解决方案的能力。

(六)推广计划。在以下方面具有推广计划和安排:推动行业、国家及国际5G安全有关标准研制和落地;开展风险识别、态势感知、安全评测等5G应用安全服务,培育5G应用安全服务新业态;结合区域特色和行业优势,推广普及具有创新性和可复制性的5G应用安全解决方案、产品及服务,并探索与之配套并符合行业客户需求的商业模式;开展5G安全人才技术培训,推动提升5G应用安全技术和管理人员整体技能水平。

第六条  优先支持能提供更多5G应用安全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服务更多行业应用,辐射更多省份、更广区域的单位或联合体参与申报。鼓励地方政府向申报主体提供政策与资金支持。

第七条  同一单位在全国范围内独立或牵头申报的5G应用创新推广中心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个。联合申报主体内的成员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6个(含牵头单位)。

第八条  申报主体两年内(截至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没有违法失信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流程

第九条  按照择优原则,具体申报和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主体填写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申报材料(模板详见附录)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书面提交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材料中须注明该申报主体在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所面向的重点行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牵头,联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推荐。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评审专家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组织现场或远程答辩,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最终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结合评审结果和考察情况,提出拟认定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名单。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授予“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称号。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对于入围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给予以下配套支持:

(一)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考核加分(主要适用于省级基础电信企业及专业公司);

(二)优先推荐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专项;

(三)优先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及部属单位组织的5G安全技术及解决方案推广宣传等活动;

(四)向“绽放杯”5G应用征集大赛及其他示范试点推荐;

(五)优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产融合作平台和政府性投资基金推荐。

第十一条  鼓励地方引导和推动社会性投资基金等共同加大投入,加快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产业集聚和应用试点。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领域专家对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运行情况、创新成果、推广成效等进行综合考察评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信息报送的;

(二)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三)消极应付创新推广工作的;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考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五)所在单位主动要求撤销的。

第十四条  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每年6月、12月就5G应用安全技术创新、安全服务供给、创新方案落地、科研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交流合作、运营管理等方面情况形成报告,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适时向社会公布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总体建设情况。

第十五条  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所在的法人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调整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

附   件

5G应用安全创新推广中心申报材料(模板)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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