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水利风景区复核工作方案》办综合〔2022〕262号

按照“景区自查、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水利部抽查”的工作机制开展复核。国家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要求每年开展自查;对认定5年以上的国家水利风景区,各流域管理机构对直管的景区、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景区每年按照20%的比例开展复核,每5年完成一次复核全覆盖;水利部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开展抽查。通过复核和抽查,发现问题,推动整改,落实退出机制,切实维护水利设施安全,推动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

国家水利风景区复核工作方案

办综合〔2022〕262号

为加强国家水利风景区监督管理,规范开展国家水利风景区复核工作,根据《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景区自查、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水利部抽查”的工作机制开展复核。国家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要求每年开展自查;对认定5年以上的国家水利风景区,各流域管理机构对直管的景区、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景区每年按照20%的比例开展复核,每5年完成一次复核全覆盖;水利部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开展抽查。通过复核和抽查,发现问题,推动整改,落实退出机制,切实维护水利设施安全,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更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推动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

二、复核依据

(一)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关于推动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

(二)标准规范。《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SL300—201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200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等。

(三)管理资料。国家水利风景区申报材料、景区规划、自查报告等。

三、复核内容

(一)基本条件复核

  1. 是否因所依托的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功能调整等导致原认定条件丧失。
  2. 依托的水利设施及景区相关设施功能是否正常发挥;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近2年内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3. 是否存在影响防洪和供水安全的情况。
  4. 景区内水质是否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及以上标准。
  5. 景区范围内河湖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是否依法依规划定。

(二)水域及其岸线保护复核

  1. 是否满足生态流量的要求。
  2. 是否存在超标准排放污水、废气,乱弃乱堆乱埋垃圾,违规存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3. 是否违规占用河湖水域岸线或者破坏河湖空间完整性、损害河湖功能,存在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等禁止性行为和活动的情况。
  4. 是否存在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或者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

(三)管理与服务复核

  1. 景区管理机构职责与责任体系是否明确;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是否建立。
  2. 是否按照批复的景区规划实施;是否在显著位置设置水利风景区标识标牌;是否建有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合理设置安全标识;是否建有节水节能环保设施。
  3. 是否收集景区内河湖水质、生态流量、水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是否开展数字化管理与服务。
  4. 是否建有科普教育设施或者利用现有场所开展水利科普、水利法治和水文化宣传活动。
四、复核程序与方法

(一)复核程序

  1. 景区自查。各国家水利风景区单位根据要求每年开展自查,重点对照复核内容逐项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立行立改,并向流域管理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家水利风景区自查报告书》(见附件1)。
  2. 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复核工作要求制定复核计划,成立复核工作组,组织开展复核并完成《国家水利风景区复核/抽查报告书》(见附件2),对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清单并督促整改。
  3. 水利部抽查。水利部结合工作实际,对国家水利风景区开展重点抽查复核。

(二)复核方法

  1. 资料核查。复核工作组查阅景区申报材料、自查报告、“河湖四乱”台账、有关检测报告和相关文件等资料。
  2. 现场核查。复核工作组现场核查景区内的安全设施、文化设施、节水设施以及运行管理等情况。
  3. 综合评议。复核工作组综合资料核查、现场核查等因素,结合景区自查报告,对关键指标变化开展对比分析,参照《国家水利风景区复核内容与方法》(见附件3),集中评议形成复核意见。
五、复核结果

(一)限期整改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复核工作组提交的《国家水利风景区复核工作报告书》,对存在《国家水利风景区复核内容与方法》中“限期整改”项的景区,研究下发整改通知单(见附件4),督促景区限期整改,复核结果报水利部备案。对存在《国家水利风景区复核内容与方法》中“撤销”项的景区,提出撤销建议并上报水利部。

(二)撤销

水利部对建议“撤销”的景区纳入重点抽查对象,提出抽查复核意见,经水利部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并提出撤销景区名单,由水利部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水利部办公厅.
2022年9月23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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