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优质工程奖综合评价细则(试行)
前 言
国家优质工程奖自1981年设立以来,已走过了近40年的历程,对提高我国工程建设质量水平、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自2010年以来,国家优质工程奖已逐步回归到对建设工程整体评价的初始状态,使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定位更加清晰,评选特点更加鲜明,并总结提炼了“追求卓越,铸就经典”的国优精神。
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国家优质工程奖已基本形成了以《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为基础,以《国家优质工程奖综合评价细则》为主干,以《国家优质工程奖实体质量评价细则》《国家优质工程奖申报材料审查要点》等为支撑的三级评选体系。同时,将可持续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绿色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要求融入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创建全过程,使企业发展与行业发展、国家发展协调一致。
《国家优质工程奖综合评价细则》由总则、评价方法、评分标准、审查与确认、推荐标准及附录六个部分组成,进一步明确了评选标准,优化了评选方法,量化了评选指标,统一了评价尺度,更好地体现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选定位、理念和特点,为工程创优提供了参考,同时也为工程建设过程整体品质控制和工程项目自我水平评价提供了参考。
1 总 则
1.1 为了公平、公正地对参评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各类工程作出科学评价,充分体现国家优质工程奖对建设工程综合评价的评选特点,依据《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参评工程的综合评价。
1.3 本细则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 评价方法
2.1 对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建设工程从工程规模、设计水平、科技进步、绿色建造、实体质量、综合效益等六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2.2 综合评价采取评分制的方法,总分为1000分,第2.1条所列六个方面设定为一级评价指标,各项一级指标的标准分值分配如下:
2.2.1 工程规模,标准分值40分;
2.2.2 设计水平,标准分值100分;
2.2.3 科技进步,标准分值100分;
2.2.4 绿色建造,标准分值60分;
2.2.5 实体质量,标准分值600分;
2.2.6 综合效益,标准分值100分。
2.3 六项评价指标得分的合计值,即为综合评价的最终得分。
2.4 综合评价内容中的工程规模、设计水平、科技进步、绿色建造、综合效益等5项一级指标的得分均由基本分和增加分(即二级指标)构成。
2.5 当综合评价内容中的工程规模、设计水平、科技进步、绿色建造、综合效益等5项一级评价指标符合《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时得基本分。当评价指标符合加分条件时,该项一级评价指标得分应为基本分与增加分的合计值。
2.6 综合评价一级指标中的实体质量评价指标不设基本分和增加分,复查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复查后给出该项一级评价指标的得分。
3 评分标准
3.1 工程规模是反映工程复杂程度的可量化的评价指标,标准分值为40分,基本分值为30分,评分标准如下:
3.1.1 符合《办法》基本规模的规定,且不大于基本规模的1.5倍时,得基本分30分。
3.1.2 申报工程的规模达到《办法》基本规模的1.5倍后,每增大0.5倍时加2分,不足0.5倍时不加分。
3.1.3 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40分。
3.2 工程设计水平是决定工程综合品质的关键,标准分值为100分,基本分值为70分,评分标准如下:
3.2.1 获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含三等奖及二等奖)【注1】或经评价达到相应水平时,得基本分70分。
3.2.2 获省(部)级工程设计一等奖或经评价达到相应水平时,在基本分之上加20分。
3.2.3 获国家级工程设计奖或经评价达到相应水平时,在基本分之上加30分。
3.3 科技进步对保证和提高工程综合品质具有重要的支撑性作用,科技进步包括技术创新及新技术应用,标准分值为100分,基本分值为70分,评分标准如下:
3.3.1 申报工程获省(部)级科技三等奖,或通过省(部)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或应用行业新技术大项达到80%时,得基本分70分。【注2】
3.3.2 申报工程获多项省(部)级科技三等奖时,在基本分之上每个奖项加10分。【注3】
3.3.3 申报工程获多项省(部)级科技二等奖时,在基本分之上每个奖项加15分。
3.3.4 申报工程获省(部)级科技一等奖时,在基本分之上每个奖项加20分。
3.3.5 申报工程获省(部)级特等奖及以上奖项【注4】时,在基本分之上加30分。
3.3.6 依托申报工程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时,在基本分之上每项专利加2分。
3.3.7 依托申报工程获国家发明专利时,在基本分之上每项专利加5分。
3.3.8 依托申报工程获省级工法时,在基本分之上每项工法加2分。
3.3.9 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3.4 绿色建造是工程建设绿色发展和工程品质提升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标准分值为60分,基本分值为40分,评分标准如下:
3.4.1 申报工程的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节能减排标准并按相应节能减排标准验收合格,得基本分40分。【注5】
3.4.2 申报工程按相应标准被评价为绿色建筑一星标识,或经国际其他认证体系评价达到同等水平【注6】时,在基本分之上加10分。
3.4.3 申报工程按相应标准被评价为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或经国际其他认证体系评价达到同等水平时,在基本分之上加15分。
3.4.4 申报工程按相应标准被评价为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或经国际其他认证体系评价达到同等水平时,在基本分之上加20分。
3.4.5 申报工程未进行绿色建筑评价,但采用了单项节能减排技术或措施【注7】时,在基本分之上每项技术或措施加5分。
3.4.6 申报工程为省(部)级绿色施工(科技)样板工程或达到相应水平时,在基本分之上加10分。
3.4.7 申报工程为全国绿色科技样板工程或达到相应水平时,在基本分之上加20分。
3.4.8 申报工程的综合能耗低于国家标准时,每降低10%,在基本分之上加10分【注8】。
3.4.9 申报工程的排放及废弃物低于国家标准时,每降低10%,在基本分之上加10分【注8】。
3.4.10 申报工程的能耗或排放低于同期国际同类工程时,即单项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每降低1%加10分。
3.4.11 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60分。
3.5 工程实体质量是设计水平、科技进步、绿色建造及综合效益的最终载体,是工程综合品质的最终反映,标准分值为600分,实际得分依据各类工程的《国家优质工程奖实体质量评价细则》的规定,经现场复查后给出。
3.6 综合效益是工程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总和,是工程建设的目的及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方向的引导,标准分值为100分,基本分值为70分,评分标准如下:
3.6.1 申报工程的产能或社会效益达到工程建设预期【注9】时,得基本分70分。
3.6.2 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工程【注10】,在基本分之上加20分。
3.6.3 国家重大工程【注11】,在基本分之上加30分。
3.6.4 民生工程【注12】,在基本分之上加10分。
3.6.5 申报工程的生产能力超过设计预期时,产量每提高1%,在基本分之上加5分,提高不足1%时按1%加分。
3.6.6 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4 核查与确认
4.1 工程规模的确认应核查工程立项文件、报建文件及竣工验收文件,且实际规模应与立项批准的规模一致。若实际建设规模大于最初立项批准规模时,其增加部分应有原立项批准机构相应的补充批准手续。
4.2 工程设计水平的确认应核查工程设计奖获奖证书,评奖机构应为省(部)级勘察设计协会或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奖项应为经登记许可的常设奖项,工程设计奖以外的其他专项设计奖或设计比赛奖等不在此列【注13】。
4.3 科技进步方面的核查及确认
4.3.1 科技奖项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有关科技奖励设立的规定,未经登记、备案的奖项不予认可。
4.3.2 获奖技术、授权专利技术、省部级工法等应是依托申报工程或部分依托申报工程形成的,申报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注14】,否则不予认可。
4.3.3 同一技术的获奖只认定一次,并以最高层次或最高等级的奖项为准【注15】。
4.4 绿色建造方面的核查及确认
4.4.1 节能、环保验收合格或节能、环保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4.4.2 证明申报工程节能、环保实际性能的证明材料。
4.4.3 现场核查光伏发电、太阳能热水等单项节能措施。
4.4.4 绿色建筑星级认证证书。
4.4.5 全国或省(部)级绿色科技样板(示范)工程证书。
4.4.6 省(部)级绿色施工样板(示范)工程证书。
4.5 综合效益方面的核查与确认
4.5.1 证明申报工程属于国家重大工程或省级重大工程的有关依据。
4.5.2 证明产能超过设计预期的证明材料。
5 推荐标准
5.1 初审组应根据申报材料对工程规模、设计水平、科技进步、绿色建造及综合效益等五项一级指标进行初审评价。当五项一级评价指标均获得基本分,即初审总得分不低于280分时,即可通过初审进入现场复查程序。
5.2 复查组推荐参评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其综合评价得分应不低于800分,同时实体质量评价总分应不低于510分【注16】。
5.3 复查组推荐参评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工程,其综合评分应不低于950分,且实体质量评价总分应不低于570分。【注17】
5.4 复查组应将对申报工程的各项评价结果记入本细则的附件《国家优质工程奖综合评分记录表》,复查组全体专家签字后由组长交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附 录 A
附 注
- 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二等奖、三等奖占设计获奖的比例较高,水平差异不大。
- 申报工程获省(部)级科技三等奖,或通过省(部)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或应用行业新技术大项达到80%,满足上述三项中的一项即可得基本分。
- 本款所列的多项科技奖应排除获得基本分的一项科技奖,不能重复计算得分。即当申报工程仅以科技三等奖获得基本分时,如果该项工程有三项三等奖,其加分奖项须应去掉已获得基本分的一项,只对其余两项奖项加分,故只能加20分;若申报工程是以科技示范工程或行业新技术应用达到80%获得基本分时,则科技奖均按相应等级和数量进行加分。
- 本款所列的省(部)级特等奖实质是指该地区或行业的最高科技奖,因不同地区(行业)对最高奖的名称定义不同,故在此仅表述为特等奖;“及以上奖项”是指国家级科技奖,因国家级科技奖的获奖难度较大,因此仅以“及以上奖项”表述。
- 不耗能或不造成污染的工程,如水电、风电、光电、林业等工程,当国家没有相应节能减排要求及标准时,可直接得基本分40分。
- 本款的绿色建筑评价是泛指,即所有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本身的绿色建造进行的评价,不仅指建筑工程;“国际其他认证体系”是指在国际得到认可且较广泛开展绿色建造认证的美国的LEED、英国的BREEAM、德国的DGNB、日本的CASBEE等国际认证体系。特别是申报国优奖的境外工程,应注意是否已通过其他的国际绿色建筑认证。以下两款相同。
- 本款所列的节能减排技术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光伏发电、太阳能热水、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冰蓄冷、中水、预制装配、烟气除尘及脱硫脱硝、余热回收再利用、固体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等单项节能减排技术或措施。
- 第4.8款、第3.4.9款适用于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建设工程,不适用于非高耗能、高污染的一般建筑、交通、轻工、机械加工等工程。若一般建筑、交通、轻工、机械加工等工程主张在节能减排方面加分,应提供相应标准及第三方对实际能耗或排放值的认定。
- 产能是反映或衡量建设工程所能获得的经济效益的基础,故采用与工程建设有直接关联的产能作为衡量经济效益的基本指标。达到工程建设预期,即为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可得基本分值。
- 本款所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工程是指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五年发展计划纲要的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省级重大民生工程项目等。此类工程项目往往不止一项工程,属于此类重大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均可加分。
- 本款所列的国家重大工程是指列入国家五年发展计划纲要的国家级重点工程、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等。此类工程项目往往不止一项工程,属于此类重大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均可加分。
- 本款所列的民生工程包括基础教育(小学、初中、高中)设施、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保障性住房、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道路、给水、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等)、文化体育等工程。
- 如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奖、结构设计奖等类似的专业设计不能反映工程整体设计水平,所以不予认可;临时性的工程设计大赛因不具有连贯性、可比性,不能反映工程整体设计水平的先进性,因此也不予认可。常设性、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和评价科学的设计大赛可以认可。
- 科技奖、专利技术、工法等证书上只有技术或工法的名称,并没有有关工程的名称,故申报工程主张某一科技奖,或某一专利技术,或某一工法作为申报工程的基本得分项或加分项时,应提供该科技奖,或该专利,或该工法是依托申报工程产生的证据,如申报科技奖项或申报专利时的申报材料,或申报工法时的有关材料。
- 同一技术多次获奖并不是有多项技术创新,故只能认定一次。获专利授权与获奖并不矛盾,因为专利授权不是奖项,即同一技术获奖与获专利授权可以同时加分。同理,获省(部)级工法与获奖可以同时加分。
- 复查组对申报工程的评价是最终评价,综合评价的800分是总分的最低标准,但实体质量对工程整体品质的影响及作用十分重要,因此规定实体质量的评价得分不得低于510分,即该项一级指标标准分值600分的85%。复查组应将同时满足综合得分和实体质量得分基本要求的工程向审定委员会推荐。
- 国家优质工程金奖是高品质建设工程的典范,在工程设计、科技进步、绿色建造、实体质量及综合效益、工程管理、运营管理等各方面均应体现当时的最高水平,故将综合评价得分设定为不得低于950分,而实体质量评价得分不低于570分,即该项一级指标标准分值600分的95%。复查组应将同时满足综合得分和实体质量得分要求的工程向审定委员会推荐为金奖。
附 录 B
国家优质工程奖综合评分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 |
基本分值 |
评分方法及标准 |
得分及加分标准 |
得分及得分原因 |
| 工程规模 | 40分 | 符合《办法》基本规模的规定,且不大于基本规模的1.5倍 | 得30分 | |
| 超过《办法》基本规模1.5倍 | 每增大0.5倍加2分,不足0.5倍时不加分 | |||
| 设计水平 | 100分 | 获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含二等、三等奖)或经评价达到相应水平 | 得70分 | |
| 获省(部)级工程设计一等奖或经评价达到相应水平 | 加20分 | |||
| 获国家级工程设计奖或经评价达到相应水平 | 加30分 | |||
| 科技进步 | 100分 | 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通过省(部)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或应用行业新技术大项达到80% | 得70分 | |
| 获多项省(部)级科技三等奖 | 每项加10分 | |||
| 获多项省(部)级科技二等奖 | 每项加15分 | |||
| 获省(部)级科技一等奖 | 每项加20分 | |||
| 获省(部)级科技特等奖及以上奖项 | 每项加30分 | |||
| 依托申报工程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 每项加2分 | |||
| 依托申报工程获国家发明专利 | 每项加5分 | |||
| 依托申报工程获省级工法 | 每项加2分 | |||
| 绿色建造 | 60分 | 符合国家有关节能减排标准并按相应标准验收合格 | 得40分 | |
| 工程被评价为绿色建筑一星级标识或经国际其他认证体系达到同等水平 | 加10分 | |||
| 工程被评价为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或经国际其他认证体系达到同等水平 | 加15分 | |||
| 工程被评价为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或经国际其他认证体系达到同等水平 | 加20分 | |||
| 工程仅采用单项节能减排技术或措施 | 每项技术或措施加5分 | |||
| 为省(部)级绿色施工(科技)样板工程或达到相应水平 | 加10分 | |||
| 为全国绿色科技样板工程或达到相应水平 | 加20分 | |||
| 综合能耗低于国家标准 | 每降低10%加10分 | |||
| 排放及废弃物低于国家标准 | 每降低10%加10分 | |||
| 能耗或排放低于同期国际同类工程 | 每降低1%加10分 | |||
| 实体质量 | 600分 | 依据各类工程《国家优质工程奖工程实体质量评价细则》实地评价 | 以评价结果为准,无加分 | |
| 综合效益 | 100分 | 工程产能或社会效益达到工程建设预期 | 得70分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工程 | 加20分 | |||
| 国家重大工程 | 加30分 | |||
| 民生工程 | 加10分 | |||
| 工程生产能力超过设计预期 | 产量每提高1%加5分,提高不足1%时按1%加分 | |||
| 合计 | 1000分 | 实际得分: 复查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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