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
设置管理程序
为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缩小区域间医疗技术水平差距,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分布和均衡发展,进一步明确、规范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与管理,制定本程序。
一、制定规划
根据《“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十三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 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 年)》,结合医疗资源布局和专科特色,规划各类别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
二、明确标准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成立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评估设置专家委员会,根据设置规划,建立不同类别专家组,并由专家组负责起草相应类别设置标准。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按照程序,印发不同类别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并主动对社会发布。
三、建设申报
(一)申请设置国家医学中心或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主体医院,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医院制定的相应类别国家医学中心或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方案。
- 对照设置标准,医院开展的自评估情况,提交近三年的相关数据。
(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要按照设置标准对主体医院提交材料进行评估核实,确保材料内容真实有效。
- 对于符合国家规划并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应类别国家医学中心或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方案。
(2)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设置标准对申报医院的评估核实情况。
(3)主体医院近三年的有关数据。
(4)主体医院为委省共建医学院校的直属医院或教学医院的,需提供对共建协议的落实情况和下一步支持方案。
- 若辖区内暂时没有达标医院,在符合国家设置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选取辖区内适宜规模的医院作为主体医院,通过加大投入、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式,加强主体医院建设,整合区域内医疗资源,按照设置规划和标准提出建设目标,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待建设达标后,再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设置申请。
(三)相应类别国家医学中心或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发布半年内未提出设置申请或备案的,不予评估设置。
四、评估设置
按照达标一个设置一个的原则,开展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评估设置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复核,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交评估报告。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规划、设置标准、专家委员会评估报告,对各类别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工作进行统筹考虑,发文授予称号并授牌。
凡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不再授予称号;已经授予的,撤销称号。并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负有主体责任和其他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理。
五、考核和退出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主体医院落实功能定位、承担相关职责任务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医学中心或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资格并撤牌,主体医院 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国家医学中心或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并将结果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
具体考核方案与指标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