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 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 氧气瓶 人工呼吸机
- 电动吸引器 气管插管
- 洗胃机 心电图机
- 显微镜 尿常规分析仪
- 血球计数器 生化分析仪
- 血液粘度仪 恒温箱
- 电冰箱 X光机
-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 B超
- 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 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二、人员:
(一)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二) 至少有4名中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三) 至少有2名护士、1名中药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注射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3名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二年以上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
(二)至少有5名护士;
(三) 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 氧气瓶 电冰箱
- 心电图机 显微镜
- B超 尿常规分析仪
- X光机 血球计数器
- 人工呼吸机 紫外线消毒灯
- 洗胃机 药柜
- 气管插管 调剂台
- 吸引器 静脉切开包
- 高压灭菌设备
- 规定的各种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民族医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设有三个以上民族医门诊科室。设有民族药药房并具有民族药基本保管与炮制能力。
二、人员:
至少有3名民族医医师、1名民族药药士和1名检验士、1名护士。民族医药人员占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专科门诊部
普通专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 至少设有1个一级科目或2个二级科目或4个以上二级科目以下的专业科室;
(二)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医技科室有具有士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 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 设备:
(一)基本设备:
- 氧气瓶 人工呼吸机
- 气管插管 电动吸引器
- 洗胃机 心电图机
- 显微镜 尿常规分析仪
- 生化分析仪 血球计数仪
- 恒温箱 电冰箱
- X光机
- 药柜、转台、蜜密架、调剂台
-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门诊部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4台。
二、科室设置:
不设分科。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大部分诊治工作,有条件的可分设专业组(室)。有专人负责药剂、化验(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要求)、放射、消毒供应等工作。
三、人员:
(一) 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三) 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
(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
四、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 电动吸引器 显微镜
-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器
- 光敏固化灯 超声洁治器
- 铸造机 紫外线灯
- 高压灭菌设备
(二) 每牙椅单元设备:
- 牙科治疗椅 1台
- 手术灯 1个
- 痰盂 1个
- 器械盘 1个
-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
- 医师座椅 1个
- 病历书写桌 1张
- 口腔检查器械 1套
- 配备中高速牙科切割装置不少于牙科治疗椅总数的1/2;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整形外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整形外科、观察室、手术室、药房、化验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 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整形外科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的整形外科医师;
(三)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手术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在两台手术床的基础上,每增加1台手术床应增加手术室使用面积7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2台和相应的成套整形外科手术器械
- 吸引器 显微镜
- 电冰箱 双极电凝器
-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床4张,手术床2台。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外科、皮肤科、物理治疗室、美容咨询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手术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张美容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美容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和1名从事皮肤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
(四)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 诊室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手术床2台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 皮肤磨削机 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
- 吸引器 电冰箱
- 双极电凝器 紫外线消毒灯
- 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一、 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 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 诊察床 诊察桌
- 诊察凳 听诊器
- 血压计 出诊箱
- 体温计 污物桶
- 压舌板 处置台
- 注射器
- 纱布罐
- 方盘
- 药品柜
- 紫外线灯
- 高压灭菌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诊所
中医诊所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师。经批准设置中药饮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三、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诊所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
(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 诊察床 诊察凳药柜
- 血压计 压舌板
- 高压灭菌设备 方盘
- 洗手盆 诊察桌
- 处置台 听诊器
- 诊槌 注射器
- 紫外线灯 纱布罐
- 往诊包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作。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民族医诊所
一、人员:
至少有1名民族医医师和1名民族药药士。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三、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诊疗器具。
四、备有与诊疗科目相适应的民族药药品。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1台。
二、科室设置:
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部分诊治工作。
三、人员:
(一)设一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设二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设三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
(二)至少有1名以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科医师。
五、 房屋:
(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 电动吸引器 X光牙片机
- 银汞搅拌器 紫外线灯
-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二)每牙椅单元设备:
- 牙科治疗椅 1台
- 手术灯 1个
- 痰盂 1个
- 器械盘 1个
-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
- 医师座椅 1个
- 病历书写桌 1张
- 口腔检查器械 1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手术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 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工作人员;
(二)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美容整形外科工作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整形外科医师;
(三) 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手术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1台和相应的成套整形外科手术器械
- 电动吸引器 显微镜
- 双极电凝器 电冰箱
-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 药品柜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作。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美容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医疗美容工作的相应专科医师;
(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 美容床 电冰箱
-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 药品柜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精神卫生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精神科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的精神科医师;
(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通风、采风、安全符合精神卫生工作的要求。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 眼底镜 五官检查器
- 各种规格注射器 输液装置
- 处置器械 紫外线灯
-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药品
应配备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精神科常用药品。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体检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人员编制不少于学生数的万分之三,其中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80%,并应有内、外、儿、五官、统计学等专业的人员。中级职称以上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不少于编制人员的20%。
三、房屋:
(一)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每专业人员15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 体重称 身高坐高计
- 握力计 肺活量计
- 血压计 听诊器
- 胸围尺 串镜
- 五官科检查器械 诊察床
- 口腔科器械 检眼镜片箱
- 对数灯光视力表箱 化学消毒剂
- 显微镜 X光机
- 高速涡轮牙钻 721分光光度计
- 分析天平 恒温箱
- 离心机 电冰箱
-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灯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卫生站
一、人员:
至少有1名护士负责业务工作。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设备:
- 听诊器 体温计
- 血压计 各种规格注射器
- 接种包 高压灭菌设备
- 药品柜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部分 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
一、 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
二、 人员:
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
三、 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 诊查床 听诊器
- 体温计 血压计
- 身高体重计 接种包
- 出诊箱 至少50支各种规格注射器
- 药品柜 有盖方盘
- 消毒缸 高压灭菌设备
- 污物桶 资料柜
- 健康宣传版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 药品:
至少配备80种基本药物。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七部分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一级口腔病防治所
一、牙椅:
牙科治疗椅4至14台。
二、科室设置:
不要求设立分科,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口腔修复科部分诊治和预防保健工作,并有专人负责药剂、化验(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放射、消毒供应等工作。
三、人员:
(一) 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员;
(二) 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三) 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
(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
四、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 电动吸引器 显微镜
-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器
- 光敏固化灯 超声洁治器
- 铸造机 煮沸消毒锅
-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 药品柜
(二) 每牙椅单元设备:
- 牙科治疗椅 1台
- 手术灯 1个
- 痰盂 1个
- 器械盘 1个
-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
- 口腔检查器械 1套
- 医师座椅 1个
- 病历书写柜 1张
- 配备中高速牙科切割装置不少于牙科治疗椅总数的1/2;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口腔病防治所
一、 牙椅:
牙科治疗椅15至59台。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 每牙科治疗椅应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口腔科医师和1名任职三年以上的具有主治医师职称的口腔科医师,或者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口腔科医师;
(三) 各专业科室(组)至少有1名口腔科医师;
(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3;
(五) 修复医师与技工人员之比不低于1:1。
四、房屋:
(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 供氧装置 辅助呼吸器囊
- 电动吸引器 抢救床
- 显微镜 X光牙片机
- 银汞搅拌机 超声洁治器
- 光敏固化灯 中熔铸造机或高频铸造机
-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 电冰箱
(二) 每牙椅单元设备:
- 牙科治疗椅 1台
- 手术灯 1个
- 痰盂 1个
- 器械盘 1个
- 吸引器 1个
-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
- 高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
- 三用枪 1支
- 口腔检查器械 1套
- 病历书写柜 1张
- 医师座椅 1个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口腔病防治所
一、牙椅:
至少设牙科治疗椅60台。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口腔正畸科、口腔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 每牙科治疗椅至少应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各专业科室主任应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口腔科医师;
(三) 医师与护士之比不低于1:1.3;
(四) 修复医师与技工人员之比1:1。
四、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 供氧装置 辅助呼吸器囊
- 电动吸引器 心电图机
- 抢救床 抢救柜(车)
- 显微镜 X光机
- X光牙片机 断层摄片机
- 多功能口腔综合治疗台 涡轮机
- 光敏固化灯 银汞搅拌机
- 光固化烤塑机 铸造与烤瓷设备
- 超声洁治器 超短波治疗器
- 敷料柜 器械柜
-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 电冰箱
(二) 每牙椅单元设备:与二级口腔病防治所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职业病防治所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职业病科(不同行业可分别设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职业健康监护科、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三) 至少有5名护士;
(四) 至少有3名化验人员(常规、生化、毒化各一名)和相应的药剂人员;
(五) 至少有2名从事尘肺诊断治疗的放射人员。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最少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 心电图机 X光机
- 显微镜 药品柜
- 电冰箱 恒温培养箱
- 密闭灭菌柜 紫外线灯
- 离心机 洗衣机
- 洗胃机 呼气球囊
- B超 蒸馏器
- 紫外线消毒器 给氧装置
- 分析天平 检眼镜
- 高压灭菌设备 干燥箱
- 导尿包 血球计数器
- 血压计 电泳仪
- 水浴箱 自动稀释器
- 生化分析仪 粉尘采样器
- 微量注射器 稳压电源
- 分光光度计 PH计
- H2S测定仪 SO2测定仪
- 噪声测定仪 振动测定仪
- 辐射热计 通风式干湿球温度计
- 静脉切开包 气管切开包
- 胸穿包 骨穿包
- 救护车 洗衣机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职业病防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在3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中毒科、尘肺科、物理因素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职业健康监护科、物理诊断科(心电图、脑电图、B超等)、消毒供应科、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 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主任医师;
(四)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 与职业病防治所的基本设备相同,并增加以下设备:
- 电动吸引器 麻醉机
- 心电监护仪 移动式X光机
- X光机(200毫安以上) 呼吸机
- 眼科裂隙灯 肺功能仪
- 自动生化分析仪 脑电图仪
- 全自动血球计数仪 血气分析仪
- 气相色谱仪 原子吸收仪
- 低温冰箱 酸度计
- 高压液相色谱仪 计算机
- 支气管镜 病理切片机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八部分 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
急救站
一、 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急救科、通讯调度室、车管科。
二、 急救车辆:
(一) 按每5万人口配1辆急救车,至少配备5辆能正常运转的急救车;
(二) 每辆急救车应备有警灯、警报器,在车身两侧和后门要有医疗急救的标记;
(三) 每急救车单元设备:
- 急救箱(包) 简易产包(含消毒手套)
- 听诊器 表式血压计
- 体温计 氧气袋(瓶)
- 给氧鼻导管(塞) 简易呼吸机
- 口对面罩吹气管 电动吸引器
- 心电图机 开口器
- 拉舌钳 环甲膜穿刺针
- 张力性气胸穿刺针 静脉输液器
- 心内注射针 20ml注射器
- 5ml注射器 止血带
- 砂轮片 胶布
- 酒精盒 脱脂棉
- 敷料(大、中、小) 绷带
- 三角巾 敷料剪
- 镊子 药勺
- 针炙针 夹板
- 敷料箱 手电筒
- 软担架 移动式担架床
(四) 每急救车单元药品:
- 盐酸肾上腺素 异丙肾上腺素
- 可拉明 洛贝林
- 多巴胺 阿拉明
- 利血平 速尿
- 西地兰 安定注射液
- 非那根 杜冷丁
- 镇痛新 复方氨基比林
- 氨茶碱 灭吐灵
- 阿托品 止血敏
- 安络血 地塞米松
- 解磷定 利多卡因
- 10%葡萄糖酸钙 10%葡萄糖注射液
- 安定片 潘生丁片
- 心痛定片 扑尔敏片
- 异搏定片 麝香保心丸
- 复方降压片 阿托品片
- 去痛片 心得安片
- 外用药 75%酒精(棉球)
- 2.5%碘酊(棉球) 红汞(棉球)
三、 通讯:
应开通急救专线电话。
四、 人员:
(一) 至少有5名司机;
(二) 至少有5名急救医护人员。
五、 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急救中心
一、 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急救科、通讯调度室、车管科。
二、 急救车辆:
(一) 按每5万人口配1辆急救车,但至少配备20辆急救车;
(二) 每辆急救车应备有警灯、警报器,在车身两侧和后门要有医疗急救的标记;
(三) 至少有1辆急救指挥车;
(四) 每急救车单元设备:与急救站机相同;
(五) 每急救车单元药品:与急救站相同。
三、 通讯:
(一) 应开通急救“120”专线电话;
(二) 急救车及急救指挥车均配备无线电车载台,其中急救指挥车必须配备移动电话;
(三) 与该市担任急救医疗任务的医院的急诊科之间建立急救专用电话。
四、人员:
(一) 至少配备司机21名;
(二) 至少配备急救医护人员30名。
五、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1600平方米。
六、 急救网络:
至少设有3个分站,并与分站及医院形成急救网络。
七、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部分 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
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
一、 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临床化学组、临床免疫组、临床微生物组、临床血液、体液组。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12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10名具有检验师(实习研究员、医师)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4名具有主管检验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 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 计算机 打印机
- 投影仪 恒温箱
- 电冰箱 离心机
- 振荡器 1/万分析天平
- pH测定仪 稀释器(或加样器)
- 普通显微镜 干燥器
- 高压灭菌锅 试剂用水制备系统
- 分光光度计 血液分析仪
- 尿分析仪 自动生化分析仪
- 酶标分析仪 细菌培养箱
- 火焰光度计或离子选择电极、电解质分析仪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检验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七、易燃、易爆及剧毒试剂严格管理、安全存放、安全使用,现场验收合格。
省临床检验中心
一、 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临床化学室、临床免疫室、临床微生物室、临床血液、体液室。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2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检验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 各专业科室主任应具有主管检验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三、 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
四、 设备:
与地市临床检验中心基本设备相同,并增加以下设备:
(一) 基本设备:
- 低温冰箱 1/10万分析天平
- 高速离心机 二氧化碳培养箱
- 超净台 紫外分光光度计
- 教学显微镜 复印机
- 幻灯机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检验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七、易燃、易爆及剧毒试剂严格管理、安全存放、安全使用,现场验收合格。
部临床检验中心
一、 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临床化学室、临床免疫室、临床微生物室、临床血液、体液室。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5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5名具有副主任检验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 各业务科室主任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主管检验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三、 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四、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 与省临床检验中心基本设备相同,并增加以下设备: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低温高速离心机
- 低温冰箱-80℃ 冷冻干燥机
- 高压液相色谱仪
(二) 有与开展的检验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检验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七、易燃、易爆及剧毒试剂严格管理、安全存放、安全使用,现场验收合格。
第十部分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由护理人员组成的,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为长期卧床患者、老人和婴幼儿、残疾人、临终患者、绝症晚期和其他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心理咨询、卫生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
护理站
一、 人员:
(一) 至少有3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二) 至少有1名康复治疗士;
(三) 至少有2名护理员。
二、 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 设备:
(一) 有业务活动所必需的护理用具及消毒灭菌设备;
(二) 有三年以上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
(三) 有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
(四) 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护理院
一、 床位:
床位总数在2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治疗室、注射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6名护理人员;
(二) 每10床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职称以上的护士;
(三) 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
(四) 至少有1名专职或兼职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五、 设备:
(一) 病房床单元设备同一级综合医院;
(二) 有必要的医疗护理用具及设备;
(三) 有物品、环境的消毒和灭菌设备;
(四) 有洗澡设施;
(五) 有30年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
(六) 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药品
应配备80种以上基本药品。
七、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