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无人机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条件(2018年版)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视距内等级驾驶员执照:年满 16 周岁;三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具有初中或者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完成了本规定 1.2 条要求的相应无人机等级的航空知识训练,并由提供训练或者评审其自学情况的授权教员在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理论考试;通过了本规定 1.2 条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完成了本规定 1.3 条要求的相应无人机等级的飞行技能训练,并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

颁发无人机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条件

(2018年版)

1  视距内等级驾驶员执照
1.1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视距内等级驾驶员执照:

  1. 年满 16 周岁;
  2. 三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
  3. 具有初中或者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 完成了本规定2 条要求的相应无人机等级的航空知识训练,并由提供训练或者评审其自学情况的授权教员在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理论考试;
  5. 通过了本规定2 条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6. 完成了本规定3 条要求的相应无人机等级的飞行技能训练,并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实践考试;
  7. 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规定4 条中适用于所申请无人机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
  8. 通过了本规定3 条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9. 符合本规则对所申请无人机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1.2 航空知识要求
  1.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和民用无人机运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2. 气象学,包括识别临界天气状况,获得气象资料的程序以及航空天气报告和预报的使用;
  3. 航空器空气动力学基础和飞行原理;
  4. 无人机主要系统,导航、飞控、动力、链路、电气等知识;
  5. 无人机系统操作程序及通用应急操作程序;
  6. 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特性,包括:

(1)起飞和着陆要求;

(2)性能:

(i)飞行速度;

(ii)典型和最大爬升率;

(iii)典型和最大下降率;

(iv)典型和最大转弯率;

(v)其他有关性能数据(例如风、结冰、降水限制);

(vi)航空器最大续航能力。

  1. 植保无人机运行相关知识(Ⅴ分类等级适用),包括:

(1)开始作业飞行前应当完成的工作步骤,包括作业区的勘察;

(2)安全处理有毒药品的知识及要领和正确处理使用过的有毒药品容器的办法;

(3)农药与化学药品对植物、动物和人员的影响和作用,重点在计划运行中常用的药物以及使用有毒药品时应当采用的预防措施;

(4)人体在中毒后的主要症状,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和医疗机构的位置;

(5)所用无人机的飞行性能和操作限制;

(6)安全飞行和作业程序;

(7)喷洒限制;

(8)喷洒记录保存。

1.3 飞行技能要求
  1. 通用部分:

(1)飞行前准备:包括气象判断、飞行空域与飞行计划申报、重量和平衡的计算、动力系统相关的准备、地面控制站的设置及起飞前无人机系统检查;

(2)起飞、着陆和复飞,包括正常、有风和倾斜地面的起飞和着陆;

(3)视距内机动飞行;

(4)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

(5)应急程序:包括飞行平台操纵系统故障、动力系统故障、数据链路故障、地面控制站故障及迫降或应急回收。

  1. 以下固定翼类别适用:

(1)地面滑行;

(2)临界小速度飞行,判断并改出从直线飞行和从转弯中进入的临界失速及失速;

(3)最大性能(短跑道和越障)起飞,短跑道或松软跑道着陆。

  1. 以下直升机类别适用:

(1)悬停,包括无人机平台正前方朝向不同方向时的悬停;

(2)以所需最小动力起飞和着陆,最大性能起飞和着陆;

(3)在涡环初始阶段的识别及改出;

  1. 以下多旋翼类别适用:

(1)悬停,包括无人机平台正前方朝向不同方向时的悬停;

(2)以所需最小动力起飞和着陆,最大性能起飞和着陆;

(3)模拟单个动力轴动力失效时的应急操纵程序。

  1. 以下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类别适用:

(1)旋翼及螺旋桨动力切换故障处理或传动装置和互连式传动轴故障处理;(如适用)

(2)临界小速度飞行,判断并改出从直线飞行和从转弯中进入的临界失速及失速。

  1. 以下自转旋翼机类别适用:

以临界小速度机动飞行,对小速度大下降率状态的判断和改出。

  1. 植保无人机飞行技能要求(Ⅴ分类等级适用):

以无人机的最大起飞全重完成起飞、作业线飞行等操作动作。

  1. 以下飞艇类别适用:

(1)最大性能(越障)起飞;

(2)识别漏气现象;

(3)轻着陆。

1.4 飞行经历要求

视距内等级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具有操纵有动力的无人机至少 44 小时的飞行经历时间。

  1. 按照本规定3 条的飞行技能要求,对于多旋翼类别视距内等级驾驶员执照申请人,由授权教员提供不少于10 小时带飞训练,不少于 5 小时单飞训练,计入驾驶员飞行经历的飞行模拟训练时间不多于 22 小时;
  2. 按照本规定3 条的飞行技能要求,对于除多旋翼类别外其他类别视距内等级驾驶员执照申请人,由授权教员提供不少于 16 小时带飞训练,不少于 6 小时单飞训练,计入驾驶员飞行经历的飞行模拟训练时间不多于 8 小时。
2  超视距等级驾驶员执照
2.1 XI(不含)以下分类等级

2.1.1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超视距等级驾驶员执照:

  1. 年满 16 周岁;
  2. 五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
  3. 具有初中或者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 完成了本规定1.2 条要求的相应无人机等级的航空知识训练(视距内等级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相应类别分类等级的超视距等级驾驶员执照,须完成本规定 2.1.2 条对于 1.2 条的补充训练),并由提供训练或者评审其自学情况的授权教员在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理论考试;
  5. 通过了本规定1.2 条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6. 完成了本规定1.3 条要求的相应无人机等级的飞行技能训练(视距内等级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相应类别分类等级的超视距等级驾驶员执照,须完成本规定 2.1.3 条对于 1.3 条的补充训练),并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实践考试;
  7. 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无人机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视距内等级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相应类别分类等级的超视距等级驾驶员执照,须完成本规定1.3 条对于 1.3 条的补充训练);
  8. 通过了本规定1.3 条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9. 符合本规则对所申请无人机类别和分类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2.1.2 航空知识要求

  1. 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管理和民用无人机运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2. 气象学,包括识别临界天气状况,获得气象资料的程序以及航空天气报告和预报的使用;
  3. 航空器空气动力学基础和飞行原理;
  4. 无人机主要系统,导航、飞控、动力、链路、电气等知识;
  5. 无人机系统操作程序及通用应急操作程序;
  6. 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特性,包括:

(1)起飞和着陆要求;

(2)性能:

(i)飞行速度;

(ii)典型和最大爬升率;

(iii)典型和最大下降率;

(iv)典型和最大转弯率;

(v)其他有关性能数据(例如风、结冰、降水限制);

(vi)航空器最大续航能力。

(3)控制站界面、功能等知识以及控制站之间的交接程序(如适用)。

  1. 植保无人机运行相关知识(Ⅴ级别适用),包括:

(1)开始作业飞行前应当完成的工作步骤,包括作业区的勘察;

(2)安全处理有毒药品的知识及要领和正确处理使用过的有毒药品容器的办法;

(3)农药与化学药品对植物、动物和人员的影响和作用,重点在计划运行中常用的药物以及使用有毒药品时应当采用的预防措施;

(4)人体在中毒后的主要症状,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和医疗机构的位置;

(5)所用无人机的飞行性能和操作限制;

(6)安全飞行和作业程序;

(7)喷洒限制;

(8)喷洒记录保存;

(9)植保作业负责人的任务与职责。

2.1.3 飞行技能要求

  1. 通用部分:

(1)飞行前准备:包括气象判断、飞行空域与飞行计划申报、重量和平衡的计算、动力系统相关的准备、地面控制站的设置及起飞前无人机系统检查;

(2)起飞、着陆和复飞,包括正常、有风和倾斜地面的起飞和着陆;

(3)视距内机动飞行;

(4)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

(5)应急程序:包括飞行平台操纵系统故障、动力系统故障、数据链路故障、地面控制站故障及迫降或应急回收;

(6)飞行程序指挥及任务执行指挥;

(7)航路航线的规划、实施及修改。

  1. 以下固定翼类别适用:

(1)地面滑行;

(2)临界小速度飞行,判断并改出从直线飞行和从转弯中进入的临界失速及失速;

(3)最大性能(短跑道和越障)起飞,短跑道或松软跑道着陆。

  1. 以下直升机类别适用:

(1)悬停,包括无人机平台正前方朝向不同方向时的悬停;

(2)以所需最小动力起飞和着陆,最大性能起飞和着陆;

(3)在涡环初始阶段的识别及改出。

  1. 以下多旋翼类别适用:

(1)悬停,包括无人机平台正前方朝向不同方向时的悬停;

(2)以所需最小动力起飞和着陆,最大性能起飞和着陆;

(3)模拟单个动力轴动力失效时的应急操纵程序。

  1. 以下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类别适用:

(1)旋翼及螺旋桨动力切换故障处理或传动装置和互连式传动轴故障处理;(如适用)

(2)临界小速度飞行,判断并改出从直线飞行和从转弯中进入的临界失速及失速。

  1. 以下自转旋翼机类别适用:

以临界小速度机动飞行,对小速度大下降率状态的判断和改出。

  1. 植保无人机飞行技能要求(Ⅴ分类等级适用):

以无人机的最大起飞全重完成起飞、作业线飞行等操作动作。

  1. 以下无人飞艇类别适用:

(1)最大性能(越障)起飞;

(2)识别漏气现象;

(3)轻着陆。

2.1.4 飞行经历要求

超视距等级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具有操纵有动力的无人机至少 56 小时的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包括:

  1. 按照本规定1.3 条的飞行技能要求,对于多旋翼类别超视距等级驾驶员执照申请人,由授权教员提供不少于 15 小时带飞训练,不少于 5 小时单飞训练,计入驾驶员飞行经历的飞行模拟训练时间不多于 28 小时;
  2. 按照本规定1.3 条的飞行技能要求,对于除多旋翼类别外其他类别超视距等级驾驶员执照申请人,由授权教员提供不少于 20 小时带飞训练,不少于 6 小时单飞训练,计入驾驶员飞行经历的飞行模拟训练时间不多于 12 小时。
2.2  XI、XII 分类等级

2.2.1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超视距等级驾驶员执照:

  1. 年满 18 周岁;
  2. 无犯罪记录;
  3. 具有高中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 完成了本规定2.2 条要求的相应无人机等级的航空知识训练,并由提供训练或者评审其自学情况的授权教员在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理论考试;
  5. 通过了本规定2.2 条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6. 完成了本规定2.3 条要求的相应无人机等级的飞行技能训练,并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实践考试;
  7. 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无人机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
  8. 通过了本规定2.3 条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9. 符合本规则对所申请无人机类别和分类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2.2.2 航空知识要求

申请人必须接受并记录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提供的地面训练,完成下列与所申请无人机系统等级相应的地面训练课程并通过理论考试。

  1. 航空法规以及机场周边飞行、防撞、无线电通信、夜间运行、高空运行等知识;
  2. 气象学,包括识别临界天气状况,获得气象资料的程序以及航空天气报告和预报的使用;
  3. 航空器空气动力学基础和飞行原理;
  4. 无人机主要系统,导航、飞控、动力、链路、电气等知识;
  5. 无人机系统通用应急操作程序;
  6. 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特性,包括:

(1)起飞和着陆要求;

(2)性能:

(i)飞行速度;

(ii)典型和最大爬升率;

(iii)典型和最大下降率;

(iv)典型和最大转弯率;

(v)其他有关性能数据(例如风、结冰、降水限制);

(vi)航空器最大续航能力。

(3)通信、导航和监视功能:

(i)航空安全通信频率和设备,包括:

1)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包括任何备用的通信手段;

2)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C2),包括性能参数和指定的工作覆盖范围;

3)无人机驾驶员和无人机观测员之间的通讯,如适用;

(ii)导航设备;

(iii)监视设备(如 SSR 应答,ADS-B 发出);

(iv)发现与避让能力;

(v)通信紧急程序,包括:

1)ATC 通信故障;

2)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故障;

3)无人机驾驶员/无人机观测员通讯故障,如适用;

(vi)控制站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控制站之间的交接程序,如适用。

2.2.3 飞行技能与经历要求

申请人必须至少在下列操作上接受并记录了培训机构提供的针对所申请无人机系统等级的实际操纵飞行或模拟飞行训练。

  1. 对于机长:

(1)空域申请与空管通讯,不少于 4 小时;

(2)航线规划,不少于 4 小时;

(3)系统检查程序,不少于 4 小时;

(4)正常飞行程序指挥,不少于 20 小时;

(5)应急飞行程序指挥,包括规避航空器、发动机故障、链路丢失、应急回收、迫降等,不少于 20 小时;

(6)任务执行指挥,不少于 4 小时。

  1. 对于驾驶员:

(1)飞行前检查,不少于 4 小时;

(2)正常飞行程序操作,不少于 20 小时;

(3)应急飞行程序操作,包括发动机故障、链路丢失、应急回收、迫降等,不少于20小时。

上述 a 款内容不包含 b 款所要求内容。

3  教员等级
3.1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教员等级:

  1. 年满 18 周岁;
  2. 无刑事犯罪记录;
  3. 具有高中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 持有与所申请教员等级执照相同类别分类等级的超视距等级驾驶员执照;
  5. 完成了本规定2 条要求的知识训练,并由提供训练或者评审其自学情况的授权教员在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理论考试;
  6. 通过了本规定2 条要求的理论考试;
  7. 完成了本规定3 条要求的相应无人机等级的飞行教学能力训练,并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实践考试;
  8. 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无人机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
  9. 通过了本规定3 条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10. 符合本规定对所申请无人机类别和分类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3.2 知识要求

教员等级申请人应当接受并记录了由授权教员提供的下列地面教学原理训练:

  1. 教学技巧;
  2. 学习过程;
  3. 对地面教学科目中学员表现的评定;
  4. 有效教学的基本要素;
  5. 对学员的评价、提问和考试;
  6. 课程研制开发;
  7. 制定授课计划;
  8. 课堂教学技巧;
  9. 训练设备的使用,包括使用飞行模拟训练装置;
  10. 分析、纠正学员错误;
  11. 与飞行教员有关的人的行为能力,包括威胁和差错管理的原则;
  12. 模拟无人机系统失效和故障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方法。
3.3 飞行教学要求
  1. 针对基础、经验和能力水平各不相同的学员,准备和实施授课计划;
  2. 评价学员的飞行完成情况;
  3. 飞行前指导和飞行后讲评;
  4. 教员责任和出具签字证明的程序;
  5. 正确分析和纠正学员的常见飞行偏差;
  6. 完成并分析与所申请教员等级相应的标准飞行训练程序与动作。
3.4 教员的飞行经历及训练要求

教员等级申请人应具有 100 小时操纵其申请的类别及分类等级航空器并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

教员等级申请人应接受不低于 20 小时实践飞行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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