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软件名城管理办法(工信部信发〔2022〕168号)

中国软件名城是指产业实力突出,规模效益和发展质量处于领先地位,在协同创新、融合应用、环境营造等方面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完成创建目标,达到创建标准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中国软件名城”称号的城市。中国软件名城管理坚持部省市协同联动,以“统筹规划、联合推进、突出特色、务求实效、发展创新、动态调整”为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工信部信发〔2022〕168号

 

中国软件名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国家软件发展战略,加强中国软件名城管理工作,发挥示范带动效应,促进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软件名城是指产业实力突出,规模效益和发展质量处于领先地位,在协同创新、融合应用、环境营造等方面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完成创建目标,达到创建标准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中国软件名城”称号的城市。

第三条  中国软件名城管理坚持部省市协同联动,以“统筹规划、联合推进、突出特色、务求实效、发展创新、动态调整”为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中国软件名城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国软件名城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支持本辖区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城市开展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及提升工作。

第五条  中国软件名城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并适时更新。指标体系是指导中国软件名城申请、创建、评审、授予、提升、管理的标准体系。

第六条  支持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产业数字化成效明显市(州)等,以及拥有 2家及以上中国软件名园的城市,优先创建中国软件名城。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凡具备申请条件的地级及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城市均可申请创建中国软件名城。其中,直辖市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地级市经所属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

第八条  申请创建中国软件名城的条件:

(一)直辖市、地级市及所属省级人民政府对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度重视,对开展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积极主动;

(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基础良好、规模较大、发展潜力较强,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程度较高,拥有若干全国知名度较高的骨干软件企业和若干全国市场占有率较高的软件产品,创新能力较强,产业特色鲜明、生态较好;

(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带动效应明显,对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加速传统行业数字化转型,以及提升城市管理和社会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对城市文化塑造及品牌提升具有积极影响;

(四)产业政策支持力度较大,具有较为丰富的科技、教育、人才等资源条件和良好的城市人文环境,具有较为完善的适合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发展的物理载体环境,产业基地园区、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情况良好。

第九条  申请城市应明确工作机构,负责本市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申请创建中国软件名城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城市人民政府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中国软件名城创建申请表;

(三)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方案;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城市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对申请材料通过形式审查的城市,启动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

第三章   创建要求

第十二条  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城市(以下简称创建城市)建立推进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解目标任务,落实达标计划,并及时将创建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条  创建城市应做好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的动员宣传,积极利用中国软件名城平台贯彻落实国家软件发展战略,并与中国软件名园等其他创建活动紧密结合、协调一致、相互促进,加快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提升软件服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四条  创建城市所属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的指导协调,整合资源大力支持,督促创建城市实施好创建工作方案,确保创建工作成效。

第十五条  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周期为3年。对于创建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突出的创建城市,经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后,可以适当缩短创建周期,但原则上创建周期不得少于2年。

第四章   评审授予

第十六条  创建城市对照创建工作方案和指标体系,在总结创建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基础上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认为达到创建标准的,经所属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评审申请,报送自评报告等评审材料。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评审材料,适时组织专家评审组根据指标体系和评审规范,采取文档审查、实地考察、重点访谈、专题座谈等方式进行评审,形成评审结论。

第十八条  对通过评审的创建城市,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 5个工作日;对未通过评审的创建城市,出具改进意见。

第十九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城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中国软件名城”称号。

第五章   发展提升

第二十条  中国软件名城应完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和实施发展提升计划。顺应产业发展新趋势,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持续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创新发展能力,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打造名园、名企、名品、名人,培育产业集群竞争优势,构建软硬协同发展的产业生态,提升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  中国软件名城所属省级人民政府加大指导协调力度,综合利用政策规划、项目资金、宣传引导等手段,从产业创新、企业培育、应用示范、生态优化、人才保障、国际合作等方面持续给予中国软件名城更大力度的支持。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中国软件名城发展提升的战略规划和指导,在政策规划、技术创新、试点示范、品牌宣传、标准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常态化信息采集机制,加强对中国软件名城发展情况的动态监测;建立中国软件名城与中国软件名园的交流机制,推动名城名园协同提升;建立宣传推广机制,丰富对中国软件名城的宣传形式,总结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国软件名城进行动态管理,实行退出机制。每年组织开展中国软件名城评估工作,发布评估结果,以星级体现(最高级为三星,星级越高发展质量越好)。对评估结果为一星的中国软件名城,给予提醒,责令整改;对连续两年评估结果为一星的,公告退出。

第二十五条  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参与中国软件名城创建的城市,查实后取消创建资格,已批准授予“中国软件名城”称号的,直接公告退出。

第二十六条  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任何城市不得使用“中国软件名城”称号、制作使用中国软件名城的标志物及其宣传品。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软件名城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信软〔2017〕11号)同时废止。

中国软件名城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产业实力(20分)

产业规模 软件业务收入*1
纳入统计范围软件企业数量
发展增速 软件业务收入增速*2
亿元以上软件企业数量增速
软件从业人员数增速
产业效益 全员劳动生产率
软件业*3利润率
软件业对城市 GDP增长贡献率
产业结构 关键软件业务收入占比
 

 

 

 

创新能力(35分)

企业培育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数量占比
上市软件企业数量占比
高成长性企业数量占比
行业企业剥离软件业务成立子公司的数量
企业兼并重组情况
人力保障 获国家级软件奖项人才数量
软件素质教育
软件及相关专业在校生占全部在校生比重
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建设情况
高层次软件人才引培数量
产品创新 代表性软件产品发展情况
软件专利、著作权数量增速
软件领域标准制修订数量
国家级软件专项数量
软件创新载体数量
软件研发投入强度
开源发展 国内开源基金会捐赠人数量
主导知名开源项目数量
知名开源项目贡献情况
开源商业化企业数量
开源社区活跃度
开源教育普及情况
开源文化传播活动数量
 

 

应用水平(24分)

重大工程应用 重大工程软件应用情况
软件应用试点示范行业覆盖度
产业发展应用 重点行业软件支出金额及占比
重点行业应用场景开放情况
重点行业软件应用成效
城市服务应用 重点领域软件支出金额及占比
重点领域应用场景开放情况
重点领域软件应用成效
 

 

 

发展环境(21分)

政策环境 落实国家软件发展战略及规划情况
软件专项政策制定及实施情况
载体环境 国家级软件园区数量
软件公共服务平台数量
资金环境 软件业发展扶持资金总额及增速
软件业投融资支持情况
软件业增值税退税额占比
开源支持 开源软件政策制定及实施情况
开源软件发展扶持资金总额及增速
行业活动 软件重大活动数量
组织保障 软件 “一把手 ”工程建设情况
软件业运行监测体系建设情况
 

附加项

重大突破 软件核心技术研发取得重大突破情况
软件产业链 “补短板 ”取得重大突破情况
生态影响力 行业地位及特色方向影响力
满意度调查 软件企业及从业人员满意度调查

注:

  1. 创建控制性指标:软件业务收入不低于 500亿元。
  2. 创建控制性指标:软件业务收入增速不低于全国软件业务收入平均增速。
  3. 软件业:是指“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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