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机、扫描仪和多功能一体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CCRC-IR-512:2019
1 引 言
本实施规则结合打印机、扫描仪和多功能一体机(以下简称产品)的产品特点进行制定。
本实施规则由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网安中心)编写和发布。
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220V、50Hz电网供电下正常工作,标准幅面的喷墨/激光/针式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
(1)喷墨打印机(01)包括:普通喷墨打印机和高性能喷墨打印机。
(2)激光打印机(02)
(3)针式打印机(03)
(4)扫描仪(04)
(5)多功能一体机(05)
本规则不适用于仅由数据接口(如USB、IEEE1394等接口)供电的产品、具有数字接收前端(DFE)的产品、输出速度大于或等于70页/min的产品、打印头针数大于48的针式打印机产品。
3 认证依据标准
GB 21521《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认证依据标准发生变化时,网安中心依据换版要求制定标准转换实施方案,并在网安中心网站上公布。
4 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如下: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1)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2)型式试验
3)初始工厂检查
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5)获证后监督
5 认证单元划分
打印机和多功能一体机产品按结构、输出速度段、图像输出颜色、关键元器件进行单元划分,相同结构、相同输出速度段、相同图像输出颜色、相同关键元器件、不同型号的产品作为一个认证单元。扫描仪产品按扫描方式、关键元器件进行单元划分,相同扫描方式、相同关键元器件、不同型号的产品作为一个认证单元。应明确同一单元内产品的具体型号。
制造商不同、生产厂不同,品牌(商标)不同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6 认证委托
6.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1)认证委托人可通过登录网安中心网站(www.isccc.gov.cn)的“产品认证申办系统”(以下简称“申办系统”)提交申请,申请的产品应为设计定型后产品。
(2)认证委托人在申办系统中注册成功后,即可登录申办系统。
(3)网安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预申请信息,根据审核结果发出《申请受理通知》或《预申请问题通知》。认证委托人收到《预申请问题通知》后,将改进情况反馈给网安中心。对于仍不符合受理要求的申请,网安中心再次发出《预申请问题通知》。
6.2 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根据网安中心发出《需提交的资料》通知的内容提交资料,与检测相关的资料可以直接提交给检测机构。具体清单如下:
序号 |
资料名称 |
适用情况 |
|
1 |
认证申请书 | 所有申请 |
|
2 |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等) | 首次申请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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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报告 | 首次申请的生产企业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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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产品描述及其他必要的产品说明文件 | 首次申请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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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品牌(商标)使用声明及授权文件 | 首次申请、申请人不是品牌(商标)拥有者时提供授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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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商标注册文件 | 首次申请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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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产者(制造商)与生产企业不一致时提供双方签字/盖章的委托加工协议 | 例如:OEM、ODM模式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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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销售者和生产者(制造商),进口商和生产者(制造商)合同 | 认证委托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包括OEM、ODM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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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有效的 CCC 证书及试验报告扫描件 |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网安中心颁发CCC证书情况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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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代理的授权委托书 | 通过代理申请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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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需要的文件 | 必要时 |
6.3 资料审核
网安中心一般情况下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并向认证委托人发送《资料审核结果通知》。网安中心妥善管理认证委托人提交的资料,保存期限至证书失效后五年。
6.4 实施安排
网安中心在资料审核完成后确定认证实施方案。认证方案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单元划分结果;
(2)明确是否需要型式试验;
(3)明确型式试验样品及送样数量,检测标准及检测机构;
(4)明确是否需要工厂检查;
(5)明确网安中心项目管理工程师的联系方式;
(6)预计认证周期;
(7)预计认证费用;
(8)明确认证模式。
7 认证实施
7.1 型式试验
7.1.1 型式试验方案
网安中心确认认证实施方案后,网安中心一般情况下在1个工作日内将明确送检样品的要求、送样数量、检测依据标准、送样检测实验室、联系人和地址信息,并发送给认证委托人。
7.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单元只有一个型号时,选取该型号为型式试验样品。认证单元有多型号时,选取型式试验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应能代表单元内节能性能最不利的状态,当单个产品型号配置不能覆盖时,应选取其他型号样品进行补充试验。送样数量为1台。
相同生产者(制造商)、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制造商)、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原则上仅在一个认证单元的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样品通常由认证委托人按照网安中心的要求送/寄到检测机构,必要时,网安中心也可以安排抽样。
样品运送或邮寄时应采用保护措施,防止运送或邮寄过程中样品发生冲击、碰撞、浸水的异常情况造成样品损坏。邮寄样品时按照《送样通知》中的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填写邮寄单,保证样品准确送达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收到样品时要根据《样品委托测试通知》核查样品名称、型号、规格、送样数量、生产企业信息,以保证检测样品的真实性。如对样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产生疑义时,应通知网安中心,并对样品进行封存。网安中心经过调查分析后,通知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不进行检测的决定,在不进行检测的情况下,向认证委托人发出《检测样品问题通知单》。
关键元器件见附件1。关键元器件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及时向网安中心提出变更申请,送样进行试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经网安中心批准后才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7.1.3 型式试验项目
产品的试验项目为标准GB 21521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7.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 7.1.4.1 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检测机构收到完整资料和样品并确认单元划分后,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试验(整改和复测时间不计算在内)。
产品的节能指标均应满足标准中节能评价值的要求。扫描仪应满足GB 21521中打印速度为15页/分的针式打印机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检测机构对收取样品和试验过程做详细记录。所有记录需归档保存,保证其可追溯性。
型式试验有不合格项时,检测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认证委托人整改后,检测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完成试验。
7.1.5 型式试验报告
网安中心制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报告需经主检、审核和批准人签字。
检测机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中的图片、文字要清晰,测试数据如实填写,并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认证委托人妥善保管型式试验报告。
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 样品按认证委托人要求处置。
7.2 初始工厂检查
7.2.1 检查原则
初始工厂检查范围包括与申请产品认证质量相关的场所、部门、活动和过程;当认证产品的制造涉及多个场所时,所检查的主要仪器设备及产品一致性不能在一个场所完成时,可对其他场所进一步检查。生产企业应有申请产品在线生产。
7.2.2 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内容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 7.2.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为全部条款内容,具体检查要求见《节能认证工厂检查要求》。
- 7.2.2.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至少抽取一个型号规格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信息是否与试验报告一致;
(2)认证产品及铭牌上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电源额定值等标识与试验报告是否一致;
(3)认证产品的结构是否与试验报告一致;
(4)认证产品使用的关键元器件是否与试验报告一致;
7.2.3 检查时间
通常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特殊情况下,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可以同时进行。型式试验结束后,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覆盖全部条款
| 规模(单位:人) | 1-100 | 101-500 | 500以上 |
| 人日数(单位:人日) | 2 | 3 | 4 |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覆盖部分条款
| 规模(单位:人) | 1-100 | 101-500 | 500以上 |
| 人日数(单位:人日) | 1 | 1.5 | 2 |
7.2.4 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网安中心报告工厂检查结论。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组直接向网安中心报告不合格结论;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检查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置。
7.3 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认证信息收集完整后,网安中心一般情况下在2个工作日内对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结果、认证信息等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认证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单元划分的合理性、型式试验报告的准确性及完整性、OEM/ODM相关要求的符合性、工厂检查的符合性、认证收费的合规性等。
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网安中心一般情况下在1个工作日内批准并签发认证证书。对型式试验报告最终结论为不合格、工厂检查结论不通过或有信息表明企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情况,网安中心不予颁发证书或终止认证。
8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内容包括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样。
8.1 监督检查
8.1.1 监督检查原则
获证后的监督范围包括与申请产品认证质量相关的场所、部门、活动和过程;当认证产品的制造涉及多个场所时,所检查的主要仪器设备及产品一致性不能在一个场所完成时,可对其他场所进一步检查。
8.1.2 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和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 8.1.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为部分条款内容,具体检查要求见《节能认证工厂检查要求》。
- 8.1.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监督检查时,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到不同的制造商(ODM除外)的产品。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同7.2.2.2。
- 8.1.2.3 生产企业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原则上,确认检验应覆盖到不同的制造商(ODM除外)的产品,企业可以自行规定将监督抽样试验代替确认检验。
依据标准 |
试验项目 |
确认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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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1521 |
采用电子映像技术和高性能喷墨技术的产品典型能耗值 | 一次/年或一次/批 |
| 扫描仪、采用喷墨和针式击打技术的产品操作模式功率和待机功率 | 一次/年或一次/批 | |
| 扫描仪、采用喷墨和针式击打技术的产品其睡眠状态预设延迟时间 | 一次/年或一次/批 |
确认检验可由工厂自行检测或委托其他检测机构完成。
8.2 监督抽样
原则上,网安中心在年度监督时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如果企业能提供网安中心委托且在监督周期内有效的全项试验报告,可替代同类产品的监督抽样检验。
抽取样品按制造商不同(ODM除外)进行抽样,抽取样品应优先选取功能复杂的认证单元,认证单元内优先选取型式试验时的样品型号,抽样数为1台。抽样地点为库房或生产线末端,抽取样品为生产企业确认合格的获证产品,抽样方式为随机抽取。当生产厂有多张证书或多个型号时,原则上每年度抽样的认证单元和型号应不同。产品检验依据和要求同本规则7.1中的要求。
抽样人员完成抽样后,应填写抽样单一式两份,其中被抽样企业保存一份。抽样单内容包括抽样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抽样数、抽样人、指定检测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和被抽样企业代表签名。抽样人对样品加贴封条,工厂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检测机构,否则视为拒绝送样,暂停相关证书。如果现场不能完成抽样,则安排20个工作日内重新抽样,如仍然抽不到样品,则暂停相关证书。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试验。试验报告按照网安中心制定的报告格式由指定检测机构出具,并提交给认证委托人。
如果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则判定该证书所覆盖型号不符合认证要求,该证书立即暂停。对其他认证单元重新抽取1个样品,如果检验结果仍不符合认证要求,则暂停该工厂此类产品所有证书并对外公告。
8.3 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8.3.1 获证后监督频次
监督周期不大于1年。当有信息表明生产企业的获证产品不能满足认证要求时,可增加监督频次。
8.3.2 获证后监督时间
监督时间见7.2.3。当涉及多个制造商时,每个制造商可增加0.5人日,但增加人日数总数不允许超过2人日。
8.4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网安中心对获证后监督过程予以记录,形成工厂检查报告、不符合项报告、工厂检查记录、一致性检查记录。工厂检查报告和不符合项报告,均向生产企业提供。生产企业应对获证后监督记录妥善保存。网安中心将全部记录归档保存。
8.5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网安中心对获证后监督的结论、抽样试验结论和监督记录进行综合评价。当工厂检查结论为推荐发证/保持证书、抽样试验结论为合格时,评价结论为通过,认证委托人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否则评价结论为不通过,网安中心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在网安中心网站上公布。
9 认证证书
9.1 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ODM和OEM证书的有效期按协议规定,但不超过5年;ODM证书的有效期还应不超过初始认证证书有效期。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获证后监督检查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认证证书,认证委托人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提出换证申请。原则上,证书有效期内且最后一次获证监督结果合格,网安中心核实后可直接换发新证书。当对提供的资料内容有异议,异议内容可能影响到产品一致性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时,可补充产品检测、工厂检查。认证委托人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未提出换证申请,网安中心将注销其认证证书。
9.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
9.2.1 变更的内容和要求
认证委托人获得证书后,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或产品涉及认证指标的设计、结构参数、外形和关键元器件等发生变化,应向网安中心提出认证变更申请,如下表所列变化类型。
序号 |
变更项目 |
除申请书外需提交的资料 |
变更确认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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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产品命名、型号变化不涉及节能性能变化 | 申请更改后的产品名称、型号与原获证的产品名称、型号间差异性声明 | 审核资料,换发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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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增加同一单元的其它型号 | 申请增加的产品型号与原获证产品型号间的差异性声明 | 审核资料、核查产品,换发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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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减少认证型号 | 减少型号的正式说明 | 审核资料,换发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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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关键元器件变更 | 关键元器件的变更信息 | 审核资料,安排型式试验、颁发变更批准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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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和/或地址更改 | 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文件 | 审核资料,换发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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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产企业名称和/或地址的更改,未搬迁生产厂 | 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文件 | 审核资料,换发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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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产企业搬迁 |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报告 | 审核资料,实施工厂检查,换发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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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产品认证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认证产品的实施规则发生变化 | 按标准/实施规则换版方案执行 | 按标准/实施规则的换版方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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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 | 有关质量体系变化的声明 | 审核资料,实施工厂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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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 | 提交具体变更说明 | 制定并依据认证方案执行。 |
9.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一般情况下,变更资料收集完整后,网安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9.2.1条款中的变更确认方式,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检测报告(如需样品检测时)进行评价。对符合变更要求的申请,网安中心在1个工作日批准其变更。变更项目涉及证书内容时,颁发变更后的认证证书,变更项目涉及关键元器件时,颁发变更批准书。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代表性型号样品作为变更评价的基础。当检测报告结论为不合格或变更信息不符合要求时,网安中心不予批准其变更或认证终止。
9.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网安中心认证证书的产品范围时,应向网安中心提出扩展产品的认证申请。申请扩展的产品根据单元划分的原则应与原证书产品属于同一认证单元。
认证委托人应提供扩展产品与原证书产品间的差异说明、产品描述及申请书等。网安中心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差异,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试验和或工厂检查。核查通过后,认证委托人可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扩展产品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代表性型号样品作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9.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网安中心证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认证委托人可以向网安中心申请暂停、注销持有的认证证书。如果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网安中心将注销认证证书。认证委托人在暂停期限内可提出恢复申请。认证委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网安中心撤销认证证书。网安中心通过网站 www.isccc.gov.cn 发布证书的暂停、注销、撤销原因和证书状态变更时间。
9.5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网安中心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1)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
(2)当认证证书发生9.2.1条款情况时,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网安中心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
(3)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网安中心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
10 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网安中心标志管理的相关规定。
获证的产品使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时,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本体或包装上;使用印刷、模压等认证标志的,加施在产品本体、铭牌、包装、随附文件(如说明书等);使用电子的认证标志时,原则上应在操作系统中明示。
10.1 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允许使用的认证标志样式如下:

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样式
不允许使用变形标志。
10.2 标注方式
认证委托人在网安中心获证后,可直接向网安中心提出申请购买标准规格标志,也可向网安中心备案后,使用认证标志印刷模压,使用标志应符合标志管理的规定。
11 收 费
认证费用按网安中心有关规定收取。
12 与技术争议、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认证委托人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对于认证环节的技术争议或其他问题向网安中心进行申诉。联系方式为:
- 联系电话:010-65994322
- 电子邮件地址:wuwg @isccc.gov.cn
(2)认证委托人应明确认证单元、技术争议问题的具体内容。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性材料。
(3)网安中心收到申诉后,对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进行核实,一般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向认证委托人反馈是否受理的意见,并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4)认证委托人对于处理结果仍存在争议时,可在收到处理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再次提出争议处理申请。
13 认证责任
(1)网安中心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认证相关要求从事认证活动。
(2)网安中心及其认证人员根据实施规则中的认证时限及时做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性、真实性。
(3)网安中心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并对认证结果负责。
(4)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对检测结果和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
(5)检测机构对检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6)网安中心派遣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工厂检查员实施工厂检查。工厂检查员应根据网安中心工厂检查要求,及时有效完成工厂检查任务,并向网安中心如实上报工厂检查结果,网安中心做出工厂检查结论。网安中心及其工厂检查员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7)认证委托人配合网安中心开展认证活动。做好资料准备、样品提供、工厂检查准备、抽样的配合。
(8)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交的认证资料和信息、检测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当认证信息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及时通知网安中心。
附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