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22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做好2022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78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2022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办安监函[202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做好2022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78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2023年1月15日前,试验检测机构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录入信用自评资料,同时提交自评表(见《办法》中附件5)。

(二)2023年2月7日前,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在系统中录入本省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基本信息,并请试验检测机构在系统中完成其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自评(自评表见《办法》附件6)以及项目业主和项目质监机构的评价。

(三)2023年3月15日前,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完成系统内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复核评价,并于3月20日前在系统中录入本省从业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资料。

(四)2023年3月20日前,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在各省信用评价结果的基础上,对甲级、专项试验检测机构进行信用复评,并对全国范围内的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进行累加评价。

(五)2023年3月25日前,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完成各自负责的评价对象的评价资料规范性检查,不规范的资料须进行完善。

(六)2023年4月25日前,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完成各自负责的评价对象的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

(七)2023年4月30日前,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检测信用评价工作,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价工作。加大对试验检测失信行为的核查力度,规范对失信扣分依据的采集和保存,失信扣分证据文件应在信用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后的5年内妥善保存。

(二)2022年度等级发生变化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程序均按新等级进行,信息采集必须覆盖全年信息。2022年首次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不参加2022年度信用评价。

(三)2022年度开展试验检测工作超过3个月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均应参加2022年度信用评价。

联系人: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郭冬灵、纪昌安,电话:010-65292756、65292712;邮箱:jica@mot.gov.cn。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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