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服字〔2023〕284号)

为推动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持续健全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便利化和可及性,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国知办发服字〔2020〕46号)要求,拟开展202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
于开展202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函服字〔2023〕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国资委、中国科学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国科协办公厅,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

为推动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持续健全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便利化和可及性,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国知办发服字〔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拟开展202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主体

申请备案的主体为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机构、行业组织以及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等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基本条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和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不参与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

二、备案程序

(一)提交材料。

备案材料包括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表(附件1)和相关工作制度。已成为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向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国资委、中国科学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国科协等所属的服务机构,向教育部等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及相关附件,并抄送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文旅系统管理的各级公共图书馆由文化和旅游部推荐,并抄送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全国性行业组织等其他服务机构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备案材料,并抄送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材料核实和推荐。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实,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名额原则上不超过3个,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名额原则上不超过2个。

(三)名单确认。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并发布名单。

三、工作要求

(一)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公共服务管理系统(https://ggfw.cnipa.gov.cn/gl/)实现网上备案,材料填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备案的服务机构通过该系统进行材料填报,请推荐部门严格把关,审核后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全国性行业组织等其他服务机构通过该系统自行填报并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

(二)为便于备案工作及后续服务网点管理,请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定1名服务网点备案工作联系人,并于2023年4月30日前将联系人信息表(附件2)发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联系人邮箱。

特此通知。

附    件:
  1.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表
  2.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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