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相关文书式样的通知
市监计量发〔202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提高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工作水平,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总局制定了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工作相关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说明》式样。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件: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5月22日
附件2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式样)

附件3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说明
- 标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标志为CPA。
标志的规格见图一。图中只规定出相对尺寸。l表示外圈C的缺口处的尺寸。采用此标志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大或缩小。
- 标志的使用: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在其使用说明书中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在其产品、外包装上可以使用此标志。
- 国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编号
式样为:xxxx x xxx—xx(例如:2023F103—31)
其中:
- 前4位(数字)——批准时的年份(如2023年填写“2023”);
- 第5位(符号)——计量器具的类别编号(见表一);
- 第6—8位(数字)——型式批准的顺序编号(每年从101开始);
- 第9—10位(数字)——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代码(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填写)。
- 型式批准的编号要与标志在一起采用,编号标注在标志的下方或者后侧,编号的字号尺寸自定。
- 未经型式批准的,一律不得采用此标志。
图一: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志的规格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志的规格
表一:计量器具的类别编号
计量器具类别 |
类别编号 |
计量器具类别 |
类别编号 |
| 长度 | L | 时间频率 | K |
| 温度 | T | 声学 | S |
| 力学 | F | 光学 | O |
| 电磁 | E | 电离辐射 | A |
| 无线电 | R | 化学 | C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