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
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规范和加强文化和旅游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文旅部制定了《文化和旅游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和旅游部
2023年5月22日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 2023年版 )
一、基本要素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000122111000】
-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无
-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实施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监管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二十三条
- 实施机关: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 审批层级:省级
- 行使层级:省级/直属
-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 受理层级:省级
-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 初审层级:无
-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 要素统一情况:部分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已经市场监管管理部门注册。
(2)已取得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且符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至第十一条规定。
(3)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质。
(4)美术品(艺术品)符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第七条规定。
(5)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 (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
- (三)艺术品图录;
-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十五条 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 (一)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二)参展的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
- (三)艺术品图录;
-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 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 许可证件名称:批准文件
-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 具体改革举措: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
-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 (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 (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
- (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
- (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
- (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 (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
- (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4)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五、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一般美术品/艺术品进出口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美术品/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可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到的,不需提供);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海关出具的ATA单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5)美术品/艺术品进出口名录(包括作者、作品名称及图片)纸质版与电子版。
申请举办涉外商业性美术品/艺术品展览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美术品/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可以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到的,不需提供);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海关出具的ATA单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5)参展的境外艺术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
(6)美术品/艺术品名录纸质版和电子版。
-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 (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
- (三)艺术品图录;
-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 (一)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二)参展的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
- (三)艺术品图录;
-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中介服务
-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 (1)申请。
- (2)受理。
- (3)审核。
- (4)决定。
-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 (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
- (三)艺术品图录;
-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 (一)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二)参展的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
- (三)艺术品图录;
-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 是否需要鉴定:否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 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 法定审批时限:一般美术品/艺术品进出口活动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涉外商业性美术品/艺术品展览活动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 (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
- (三)艺术品图录;
-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 (一)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二)参展的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
- (三)艺术品图录;
-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承诺审批时限:一般美术品/艺术品进出口活动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涉外商业性美术品/艺术品展览活动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九、收 费
-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 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批准文件
-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长期
-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同一批已经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核的艺术品复出口或者复进口,进出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到进口或者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
-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同一批已经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核的艺术品复出口或者复进口,进出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到进口或者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 有无年检要求:无
- 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 年检周期:无
-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 年检是否收费:无
-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 有无年报要求:无
-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 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十五、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