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水机水效标识实施规则(CWL02—2021)

本规则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以反渗透膜或纳滤膜作为主要净化元件,供家庭或类似场所使用的小型净水机水效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本规则不适用于长度或宽度或高度≥2000mm、重量≥100kg 且净水流量≥3L/min 的大型净水机。本规则实施有效期为 5 年。

 

净水机水效标识实施规则

( CWL02—2021
1  总      

1.1  本规则依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以反渗透膜或纳滤膜作为主要净化元件,供家庭或类似场所使用的小型净水机水效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本规则不适用于长度或宽度或高度≥2000mm、重量≥100kg 且净水流量≥3L/min 的大型净水机。

1.3  本规则实施有效期为 5 年。

2  标识的样式、规格和内容

2.1  标识为绿白背景的彩色标识,规格长为 66 mm、宽为 45 mm。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 1。

2.2  标识基本内容为:

(1)中文名称“中国水效标识”;

(2)英文名称“CHINA WATER EFFICIENCY LABEL”;

(3)生产者名称;

(4)产品规格型号;

(5)水效等级;

(6)水效指标(净水产水率、额定总净水量);

(7)依据的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水效信息码。

3  水效检验检测

3.1  净水产水率、总净水量、净水流量、去除率等相关参数的检测,依据 GB 34914-2021《净水机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进行。

3.2  检验检测报告采用规定的统一格式,具体参见附件 2《净水机水效检验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3.3  生产者和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依据产品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检测,确定产品水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确定水效等级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验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检测的能力,检验检测实验室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验检测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出具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水效能力验证或者比对并取得合格结果,以保证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4  标识信息的标注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授权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应与产品包装上的标识相一致。

4.3  水效等级、净水产水率、总净水量应依据 GB 34914-2021《净水机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和检测报告确定。水效标识中标注的净水产水率、额定总净水量应与水效等级的取值范围相对应。

4.4  依据的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是 GB 34914-2021《净水机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

4.5  水效信息码是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备案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

4.6  依据《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方案》和《净水机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细则》评选的,并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主管部门公布的领跑者产品目录的净水机,鼓励其使用含有领跑者信息的标识。

5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采用 80 克及以上的铜版纸或能达到同等效果的其他耐久性材质印制。

5.3  净水机产品自出厂前或入境前应加施标识,并加施在净水机本体正面或侧面显著位置;若净水机无外罩,可加施在产品任意显著位置。水效标识应在产品包装物上或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

5.4  加施在产品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文字、颜色不得进行更改,规格可以按同等比例放大。

5.5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网络商品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中使用标识,可按同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应当按产品型号(与铭牌上的标注一致)逐一备案。水处理工艺相同、所用与水接触的材料材质相同、净水流量相同、净水产水率和额定总净水量相同,仅外观形状、颜色或其他不影响水效指标的功能不同,可视为一个备案单元。同一备案单元可选取其中一个型号进行检测,其它型号作为其扩展型号进行备案。

6.2  规则覆盖范围内的净水机应当于出厂前或者入境前加施水效标识。生产者应当于产品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产品入境前向授权机构提交完整备案材料,并申请水效标识备案。

6.3  生产者或进口商统一通过“中国水效标识网”申请备案,并填写《净水机水效标识备案表》(附件 3)等《水效标识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

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提供其检验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验检测管理规范等),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及附件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件复制件。

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6.4  产品标识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同一备案单元的,变更时对主型号进行变更,并同时对所有扩展型号进行变更备案。

7  标识的公告

7.1  授权机构应在“中国水效标识网”公告备案信息;核实并撤销水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7.2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水效数据库,向生产者、消费者以及相关机构和个人等提供产品水效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形式核验情况。

7.3  企业、消费者等相关方可通过以下方式对标识违规情况进行投诉和举报:

  • 电话/传真:(010)58811745/58811714;
  • 网络:“中国水效标识网”(www.waterlabel.org.cn)。
附  件:
  1. 净水机水效标识样式示例
  2. 净水机水效检验检测报告
  3. 净水机水效标识备案表

 

附  件 1

净水机水效标识样式示例

 

1、通用标识

净水机水效标识实施规则(CWL02—2021)

2、含领跑者信息的标识

净水机水效标识实施规则(CWL02—2021)

附件2~3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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