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效标识备案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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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的
为指导生产者或进口商准确、高效地完水效标识备案工作,根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相关产品的《水效标识实施规则》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2 范 围
适用于生产者或进口商的水效标识备案工作。
3 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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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备案流程介绍
4.1 系统注册
4.1.1 企业备案前需在“中国水效标识www.waterlabel.org.cn”网站的“产品备案信息系统”中进行用户注册,并如实填写企业基本情况。
4.1.2 出具水效标识检验检测报告的实验室,需要先进行实验室备案。
4.1.3 企业用户注册信息经水效标识中心审核通过后,可以登录账户进行水效标识备案等相关操作。
4.2 水效标识二维码申请
水效标识每个产品型号对应一个二维码,企业在填写完成产品备案信息后,备案系统会自动生成二维码,二维码在被使用的型号产品完成备案后,可扫描查询相关信息。
4.3 产品水效标识备案
4.3.1 企业需在需在“中国水效标识 www.waterlabel.org.cn”网站的“产品备案信息系统”中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制件(扫描件)、进口商营业执照及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复制件,在企业系统注册用户时提交;
(2)产品水效检验检测报告。以附件形式提交检测报告扫描版,检测报告内容需要完整、并清晰可见,具体要求详见4.3.4.2;
(3)水效标识样本。标识样本将根据企业填写的备案信息自动生成,确认无误后提交备案;
(4)产品基本配置清单等有关材料,按照系统中产品水效标识备案申请表要求填写;
(5)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有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注意事项:
(1)同一生产者或进口商初次备案通过后,再次备案可不必重复提交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2)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标识中心作出变更申请。
(3)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时,应提供生产者或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4.3.2 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生产者的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应真实有效。
4.3.3 水效标识样本
4.3.3.1 水效标识可参照各类产品《水效标识实施规则》相关要求进行加施;
4.3.3.2 水效标识的样式和规格详见各类产品《水效标识实施规则》要求。
4.3.4 水效标识检验检测报告
4.3.4.1 出具水效标识检验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应按照各产品《水效标识实施规则》的要求,先申请水效标识实验室备案。
4.3.4.2 检测报告注意事项
4.3.4.2.1 申请单位需要与备案型号生产者名称相一致;
4.3.4.2.2 检测报告中所附的铭牌、照片应清晰可辩;
4.3.4.2.3 报告无“检验检测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4.3.4.2.4 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报告应加盖骑缝章;
4.3.4.2.5 报告涂改无效;
4.3.4.2.6 企业自有实验室仅可出具企业作为生产者自身的检测报告。
4.3.5 品牌使用授权书
4.3.5.1 授权书中应明确被授权人应承担的法律及质量责任;
4.3.5.2 授权书无品牌授权方盖章无效。
4.4 标识型号扩展备案
企业出于生产、销售目的,在已通过备案的产品规格型号基础上扩展新型号,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产品实施规则相关要求,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做标识型号扩展备案申请。
a)与基础型号同属一个备案单元;
b)整机结构与基础型号基本相同;
c)产品的水效性能与通过备案的产品一致。
注:申请型号扩展,可不必提供扩展型号的水效检测报告。扩展型号与主型号共享一个二维码。
4.5 标识信息变更备案
已通过标识备案的产品,由于生产、设计、成本等方面的原因,不变更型号,调整水效标识上的相关信息,可做标识信息变更备案申请。
注:标识备案信息变更时,需提供变更型号的水效检验检测报告、水效标识样本以及标识信息变更备案申请书。
5 备案时效
5.1 生产者应当于产品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产品入境前向授权机构提交完整备案材料,并申请水效标识备案;
5.2 授权机构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水效标识的公示。
6 密码丢失找回
企业无法通过注册邮箱找回密码时,须向水效标识管理中心寄送文本证明材料。
6.1 文本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水效标识网密码丢失找回委托书、营业执照变更证明(必要时),所有证明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6.2 在文本证明材料收到3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新密码将会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告知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