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及产品
信息变更程序
1 目 的
为确保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国推鉴定”)证书及产品信息准确有效,规范有效期内证书及产品信息变更工作,制定本程序。
2 范 围
适用于国推鉴定证书信息及产品信息变更的受理、审核、确认及变更工作。
3 职 责
3.1 总站站长负责批准证书信息变更。
3.2 总站分管站领导负责审核证书信息变更及组织研究重大变更问题的处理意见。
3.3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证书信息及产品信息变更申请的受理审批。
3.4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员负责证书信息及产品信息变更申请的受理审核。
3.5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员负责接收并审查证书信息及产品信息变更申请,换发证书并通报证书信息变更结果,发送产品信息变更通知书、管理变更项目并上传变更确认报告。
3.6 项目承担机构负责为变更受理提供技术支持,承担产品信息变更的审查确认等工作。
4 证书信息变更
4.1 证书信息变更审查规定
4.1.1 以下情形允许变更证书信息:
- 生产者或生产厂因自身更名等原因引起的企业名称变更。
- 生产者或生产厂营业执照中注册地址发生变更。
- 减少涵盖型号或同单元机型。
4.1.2 以下几种情形不允许变更证书信息:
- 生产者或生产厂将名称变更为下属企业名称或者变更为上级企业名称;生产者成立新企业,将生产者或生产厂变更为新企业名称;将生产者或生产厂名称变更为其他企业名称。
- 产品型号或产品名称变更。
- 增加涵盖型号或同单元机型。
注:因执行国家强制性规定需变更产品型号的,有相关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4.2 证书信息变更程序
4.2.1 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者在企业名称和地址变更3个月内,通过国推鉴定申报系统提交证书信息变更申请,上传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下载打印《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信息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签字盖章后连同证书原件邮寄至总站项目管理部门。
若营业执照中注册地址仅为行政区划的变更,实际注册地址未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时间不受3个月时间限制,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
4.2.2 证书信息变更受理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证书变更申请的受理审批。
- 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员接收变更申请材料,在系统中进行审查并给出审查意见。审查依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变更内容和日期为依据。
- 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员审核变更审查意见,有异议时退回审查员重新审查。
-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变更申请进行受理审批。
经受理审批建议同意换发证书的,执行证书信息变更审批程序。不同意变更的由系统自动发送《国家支持的推广鉴定证书信息变更不受理通知书》给生产者。
4.2.3 证书信息变更审批
经受理审批同意变更证书信息的,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员填写《证书信息变更审批表》(附表1),经总站分管站领导审核、总站站长批准后,按规定制作新证书,并于批准日期后15个工作日内颁发给生产者。证书上发生变更的信息应以原、现的形式体现,换证日期为批准日期,证书的编号、有效期、发证时间等信息不变。
因新版《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中不含生产厂信息,若生产者信息不变,仅生产厂信息发生变化的,仍需提出证书变更申请,项目管理部门按照程序审批通过后,更改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公开的生产厂信息,不换发新证书。
因证书中涵盖型号或同单元机型违规需处理时,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员填写《证书信息变更审批表》,取消涵盖型号或同单元机型,经总站分管站领导审核、总站站长批准后,按规定制作新证书。
4.2.4 结果通报
证书信息变更不单独发布通报。每次发布推广鉴定通报前,由总站项目管理部门汇总证书变更信息,按总站相关规定发布。
5 产品信息变更
5.1 产品信息变更审查规定
5.1.1 产品信息变更申请受理情形
按照现行有效的推广鉴定大纲规定,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发生变化,需要鉴定机构进行确认的。
5.1.2 产品信息变更申请不予受理情形
按照现行有效的推广鉴定大纲规定,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不允许变化、变化超出限制范围的、属于自主变更的。
5.2 产品信息变更程序
5.2.1 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者通过国推鉴定申报系统提交产品信息变更申请,在结构参数变更处,填写变更前技术参数和变更后技术参数,说明变更或选配情况,下载打印《申请表》,签字盖章后邮寄至总站项目管理部门。
5.2.2 产品变更受理程序
- 受理审查。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员接收变更申请材料,在系统中进行审查并给出进一步确认或不同意变更的意见。需要进一步确认的,提出项目承担机构及计划完成时间建议,变更项目一般由原鉴定机构承担,完成期限为1年且不超过证书有效期。不能确定能否受理的,填写《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受理审查问题记录表》,按相关程序研究处理。
- 受理审核。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员对变更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有异议时退回审查员重新审查。
- 受理审批。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变更申请进行受理审批。
- 变更立项。经受理审批需进一步确认的变更申请,系统自动立项并给出项目编号,编号规则为****BGYY###,其中:****—4位年代号,BG—变更项目代号,YY—2位国推鉴定项目承担机构代码,###—3位顺序号,如2021BG02001。
- 发送通知。凭审批意见使用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受理专用章(电子),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员通过系统分别向生产者、项目承担机构发送《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信息变更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信息变更任务通知书》(以下简称“任务通知书”),并邮寄纸质版任务通知书及申请表给项目承担机构。
5.2.3 变更项目实施程序
- 材料补充。生产者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将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时报送项目承担机构。
- 材料确认。项目承担机构接收任务后,对申请文件进行确认,确认无误方可实施。
- 项目实施。按照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确认方法进行变更审查确认。
- 结果报告。项目承担机构完成变更确认后,按《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变更确认报告编写规则》(GT J07)出具变更确认报告。采信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时,应在报告备注中注明采信项目的来源。
5.2.4 变更项目调整程序
变更项目调整包括延期、终止和调整程序。项目承担机构填写《项目调整单》,由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总站项目管理部门。
- 延期。项目承担机构应在计划完成时间截止之前提出项目延期申请,最多允许延期1年。
- 终止。项目承担机构发现企业填写变更信息有误无法实施变更确认的或企业申请增加或减少变更项目的,变更项目需终止。生产者可按实际情况重新申请产品信息变更。
- 调整。项目承担机构发现企业填写变更信息不准确的,经确认可要求企业补充相关说明后继续实施变更项目。
5.3 变更结果处理
项目承担机构应于产品信息变更确认报告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发送给生产者及总站项目管理部门,将变更确认结果为通过的变更确认结果电子版文件(PDF格式,以“证书号+项目编号”形式命名)发送总站项目管理部门。总站项目管理部门上传至平台。
6 特殊情况处理
生产者提出产品变更申请且被总站受理后,出现生产者或生产厂名称、注册地址变化的情形时,由生产者按照系统下载的证书信息变更申请表格式,制作申请表并填写变更申请,签字盖章后与证书原件一并邮寄至总站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按照4.2条程序进行线下审批,批准换发证书后,在平台变更证书信息。
7 归 档
《申请表》、《证书信息变更审批表》、受理通知书和任务通知书等材料由总站项目管理部门归档。产品信息变更项目的变更申请表及变更确认报告等材料由项目承担机构归档。归档材料保存期为6年。
附 件
- 证书信息变更审批表
- 项目调整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