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体系认证一般是指某组织或企业,通过一个第三方机构对其的管理体系或产品,进行第三方的评价。常见的体系认证一般有: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 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TS 16949汽车工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IEC 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 22000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认证等等。
管理体系认证程序及认证实施规则
1 总 则
1.1 认证中心
认证中心(**认证中心/**认证有限公司)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准予建立并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若干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机构。
1.2 认证依据
- 管理体系认证的基本依据是 GB/T、GB、ISO等相应的标准(例如 ISO 9001、ISO 14001、ISO 27001、ISO 22000等);
- 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发布的相关管理规范及规章制度文件要求;
- 政府、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发布的相关行业标准。
2 认证申请方
在认证中心的业务范围内,向所有申请方提出认证申请。
2.1 申请方:
申请方可以是:
- 直接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组织;
- 对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组织具有控制权的组织或顾客;
- 政府机构。
2.2 认证中心的认证业务范围
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认证中心认证业务范围;
2.3 申请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 具有明确的法人地位;如申请方系一个法人实体的一部分,应有证据表明申请方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已按申请方提出的管理体系标准或申请方提出的其他标准、文件,建立并运行了文件化的管理体系。
- 遵守本程序规则的有关要求。
3 申 请
3.1 申请方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体系认证意向。可提出单一领域的管理体系认证,也可提出多个领域的管理体系一体化认证。
3.2 申请方与认证中心商谈后按要求填写《管理体系认证/注册申请表》及附件,并提供 3.2.1-3.2.4 列出的相关资料复印件,然后双方商谈“认证合同”等有关事宜。
3.2.1 通用资料:
- 申请方的营业执照;如存在同一管理体系下运作的多个申请方,则应提供各申请方的营业执照;
- 产品或服务的流程描述(如工艺流程图、工程图等)。
3.2.2 质量管理体系所需资料:
- 适用时,申请方的行政许可资质证书;如存在同一管理体系下运作的多个申请方,则应提供各申请方的行政许可资质证书;
- 适用时,申请方的申请认证的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产品强制认证证书。
3.2.3 环境管理体系所需资料:
- 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及其批准书;如申请方存在多个固定场所,则应提供各固定场所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及其批准书;
- 环保竣工验收报告;
- 适用时,申请方的行政许可资质证书;如存在同一管理体系下运作的多个申请方,则应提供各申请方的行政许可资质证书;
- 备注:如申请方所申请的体系范围内的所有过程均为办公活动;或申请方体系所覆盖的固定场所的地址内仅存在办公活动,其产品和服务的所有过程均在临时场所。
3.2.4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所需资料:
- 适用时,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批准书/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备案/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及其批准书;如申请方存在多个固定场所,则应提供各固定场所的上述资料;
- 适用时,安全竣工试生产批准书;
- 适用时,安全竣工验收报告/职业卫生验收报告/职业卫生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适用时,申请方的行政许可资质证书;如存在同一管理体系下运作的多个申请方,则应提供各申请方的行政许可资质证书;
- 备注:如申请方所申请的体系范围内的所有过程均为办公活动;或申请方体系所覆盖的固定场所的地址内仅存在办公活动,其产品和服务的所有过程均在临时场所,可不提供上述、b.、c.要求的资料;
3.3 认证中心对认证申请进行评审。
在确认申请认证有关要求明确,且认证中心有能力完成认证工作的前提下与申请方签订认证合同。如果经评审确定为不受理时,认证中心将向申请方说明不受理的原因。
3.4 申请方在合同规定的现场审核时间前一个月向认证中心提交管理体系认证所必需的文件。
3.4.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需提交的文件:
- 质量管理体系范围;
-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 组织架构和质量职能分配表;
- 产品生产或服务提供的流程;
- 体系文件目录;
- 与产品或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 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表。
3.4.2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需提交的文件:
- 环境管理体系范围;
- 环境方针和环境目标;
- 组织架构和环境职能分配表;
- 产品生产或服务提供的流程;
- 体系文件目录;
- 环境因素和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 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 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表。
3.4.3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需提交的文件: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范围;
- 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 组织架构和职业健康安全职能分配表;
- 产品生产或服务提供的流程;
- 体系文件目录;
- 危险源和不可接受风险的危险源清单;
- 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 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表。
- 注 1:若为已认可的认证证书转换,则需提供原认证证书的复印件,以及初次认证或最近的再认证审核报告及最近的监督审核报告,所有在这些审核中发现的所有认证审核不符合报告的复印件。
- 注 2:其他管理体系认证需要提交的资料也是大同小异,都可以分为通用资料加上认证产品/服务的过程资料。
4 文件审核
4.1 认证中心在收到申请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有关资料后,在现场审核实施前将完成文件评审,确认其是否符合所依据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准则要求。
4.2 若提交的文件不符合要求,认证中心将通知受审核方,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纠正或予以必要说明。
4.3 认证中心确认文件符合要求后,即可进行现场审核(或第一阶段现场审核)前的准备工作。
5 现场审核前的准备工作
5.1 由认证中心选派有专业能力的国家注册审核员组成审核组。必要时聘请技术专家、观察员和安排实习审核员参加。派出技术专家、观察员和实习审核员时,均不增收工作人日数的费用。
5.2 审核组根据受审核方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和所涉及产品/服务、过程的特点制定审核计划。
5.3 认证中心将把审核组名单和审核计划提前提交给受审核方。受审核方如有异议可以提出,由认证中心和受审核方协商调整。
6 现场审核
6.1 现场审核的目的是:
- 证实受审核方实施了其方针、目标,并遵守相应的程序要求;
- 证实受审核方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符合所依据的标准的要求,并能够实现其方针和目标。
6.1.1 质量、环境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分为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第一阶段审核主要是了解受审核方的基本情况及其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整体策划及实施情况,以判断受审核方是否具备了第二阶段现场审核的条件。一般在受审核方现场实施。
6.1.2 申请方申请质量和环境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同时认证时,可进行一体化审核。
6.2 审核组应在首次会议上向受审核方说明审核目的、依据、范围和方法,并再次确认审核计划。如双方有不同意见,应立即协商解决。
6.3 审核组根据审核计划及事先编制的现场审核表,采用交谈、访问、查阅文件记录、现场观察等方法,对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取得客观证据,并记录审核结果。
6.4 在审核期间,受审核方应予协助、配合,并保证:
- 审核组能够查阅和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和记录;
- 审核组能够进入与管理体系审核有关的场所;
- 审核组能够访问与管理体系有关的人员;
- 提供审核组进行管理体系审核时所必需的设施和条件,并指定联络人员。
6.5 现场审核结束时,审核组应与受审核方负责人(或其代表)进行交流,报告审核发现,确认不符合事实,并召开末次会议,表明审核组现场审核的结论意见。
6.6 受审核方如对结论意见有不同看法,与审核组不能达成一致时,审核组长应专门加以记录并报告认证中心技术委员会。
6.7 审核组的审核结论有以下三种:
- 推荐注册;
- 不推荐注册;
- 待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实施并验证确认有效后推荐注册。
对审核结论,审核组长有最终决定权。
6.8 现场审核结论为 6.7.c 时,由审核组长确定完成纠正措施的时间。
所有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必须由受审核方切实采取纠正措施,并经审核组验证确认。
纠正措施的验证方式有现场跟踪验证和书面验证两种。根据不符合项的性质和对纠正措施的要求,由审核组长确定采取何种有效的验证方式。
对于多场所认证,在纠正措施未满足要求前,认证中心将不批准认证;受审核方也不能为克服由于某个场所存在不符合造成的问题,而从认证范围中删除存在问题的场所。
6.9 审核组长完成审核报告。审核报告的内容应与现场审核末次会议上审核组长的口头陈述保持一致。如有不同,应在审核报告中作出解释或说明。
在审核组完成了对受审核方纠正措施的验证后,审核组长将在审核报告中签署最终结论意见,经认证中心技术委员会审查后,向受审核方发放正式的书面审核报告。
7 授予认证证书和注册
7.1 在受审核方完成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并经审核组验证确认后,进入认证技术评定及注册发证程序。整个程序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7.2 认证中心技术委员会负责对认证过程中和其他方面得到的信息进行认证技术评定。
评定结果证实受审核方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符合申请的标准要求时,由认证中心主任批准并签发认证证书,同时在认证中心认证合格注册企业名录中进行注册登记。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7.3 认证中心依据国家认证认可的相关规定将企业认证注册合格的信息上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7.4 认证中心利用各种机会向国内外顾客介绍管理体系认证合格单位,并接受对有关情况的查询。
7.5 当认证评定结果不符合申请的管理体系标准要求时,则向受审核方发出认证不合格的相关文件。
8 认证证书和标志
8.1 认证证书
8.1.1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由认证中心统一制作、发放。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翻印或仿制。
8.1.2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 a)证书名称;
- b)每个获证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地理位置、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c)认证依据的标准及版本号;
- d)与活动、产品和服务类型等相关的认证所覆盖的范围,适用时,包括每个场所相应的认证范围;
- e)颁证日期/换证日期以及证书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
- f)证书注册编号;
- g)认证中心的名称、地址与标志;
- h)认证中心的印章和证书签发人签字;
- i)适用时,认可标志及认可注册号;
- j)适用时,国际互认标识。
8.1.3 认证中心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合格证书为中、英文各一份,其内容保持一致。
8.2 认证认可标志
8.2.1 获证组织不得将认证标志使用在与认证业务范围无关的各类业务及各类载体上进行误导宣传。
8.2.2 获证组织不得将该标志使用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之上,或作为产品/服务的合格说明(包括使用在产品型号标签或铭牌上,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验的报告或证书上)。
如果以某种方式明确说明了生产该产品的管理体系通过了依据相应标准进行的认证,则可将标志使用在产品运输包装上。
8.2.3 认可标志和国际互认标志不得用于证书以外的任何书面或电子材料上。
9 认证的保持、扩大、变更、缩小、暂停和撤销的条件
9.1 保持条件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三年有效期内,获证组织保持管理体系持续有效,应符合下列条件:
- 按国家和认证中心规定的周期和程序接受监督审核;
-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符合国家和认证中心规定要求;
- 按规定要求及时向认证中心报告体系的变更情况。
9.2 扩大/变更条件
扩大/变更认证范围主要包括获证组织名称、覆盖产品/服务范围、覆盖场所的扩大/变更等。
当获证组织需要扩大/变更其认证范围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 需向认证中心提出正式的扩大/变更认证范围的书面申请,并签订协议;
- 组织应修改其体系文件,使之覆盖拟扩大的认证范围;
- 由认证中心安排审核组进行文件审查,并对扩大/变更的认证范围进行现场审核,按认证中心相关要求进行扩大/变更认证范围的批准换证。
9.3 缩小条件
当获证组织的某些已认证范围不能持续满足标准要求时,需及时向认证中心提出缩小认证范围的变更通报,由认证中心确认后更换所发的认证合格证书。在监督/再认证审核时发现组织的某些产品/服务或某个范围的活动已不能持续满足标准要求时,由审核组提出缩小认证范围的意见,经认证中心技术委员会审查后,报中心主任批准更换证书。
9.4 暂停认证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证中心将暂停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资格:
1)监督审核或日常监控中发现获证组织管理体系不符合下列要求,但又没有达到撤销注册资格的程度:
- 认证决定为不予保持认证注册资格;
- 产品或服务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受到政府监管部门处罚,且未能完成整改;
- 发生重大环境事故,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受到政府监管部门处罚,且未能完成整改;
- 发生重大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受到政府监管部门处罚,且未能完成整改;
2)对证书和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认证认可和认证中心规定;
3)未按规定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
4)监督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纠正措施或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无效;
5)未按期交纳认证费用,且经指出后未予纠正;
6)发生其他违反认证认可规范的情况。
获证组织在规定的暂停期间,实施纠正措施并经认证中心验证符合标准要求后,将恢复认证注册资格。对暂停组织的相关验证/审核活动,认证中心将按实际发生的审核人日数收取相应费用。
9.5 暂停后的恢复
- 因4 中 5)的原因而暂停注册资格的获证组织,在获证组织缴纳全部费用后,可恢复证书。
- 因4 中 2)、4)、6)的原因而暂停注册资格的获证组织,认证中心对获证组织后续所提供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必要时安排现场验证,确认纠正措施有效后,可恢复证书。
- 因4 中 1)、3)的原因而暂停注册资格的获证组织。在暂停期内,获证组织可向认证中心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恢复证书。经恢复审核后,对于恢复审核的认证决定为恢复认证注册资格时,方可恢复其认证注册资格。
9.6 撤销认证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证中心将撤销获证组织认证注册和使用证书、标志的资格:
- 暂停期间未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 管理体系认证要求或认证认可规范发生变化,但获证组织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新要求;
- 因组织自身原因,或发生重大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收到政府监管部门处罚导致管理体系无法正常运行;
- 获证组织主动向认证中心提出不再保持其注册资格;
- 发生认证中心与获证组织之间正式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构成撤销认证注册资格情况。
9.7 关于暂停和撤销获证组织认证注册资格的决定,认证中心将书面通知获证组织并及时上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9.8 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获证组织可申请进行延长有效期的再认证。认证中心将对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进行再认证审核。再认证的程序与初次认证的程序基本相同。经再认证确认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持续满足标准要求,认证中心将给予更换证书。
9.9 授予、拒绝、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和恢复认证的决定均由认证中心做出。
10 体系的变更
10.1 获证组织应确保向认证中心提供最新信息,确保在管理体系发生了下列情况时及时通报认证中心。如有换证意向,可同时向认证中心提出换证复查申请:
- 组织名称、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时;
- 组织结构和最高管理层变更时;
- 体系文件变更时;
- 依据的体系标准变更时;
- 认证范围所覆盖的产品/服务及其过程/活动/场所变更时;
- 发生重大顾客投诉或重大质量事故/环境污染/安全事故;
- 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时;
- 受到政府监管部门处罚时;
- 产品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
- 其他变更时。
10.2 认证中心将根据获证组织管理体系的变更情况,适时对其管理体系进行确认和/或专项审核。该审核不受监督审核周期的限制。
10.3 认证中心将根据审核的结果,换发证书或暂停、撤销认证注册资格。
11 申诉和投诉的处理
认证中心对所做的有关授予、拒绝、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和恢复认证的决定负责。管理体系认证的申请方、接受审核的组织以及其他相关方均可对认证中心与认证有关的工作提出申诉或投诉。
认证中心处理申诉或投诉事项坚持客观公正、当事人回避和为申诉/投诉人保密的原则。必要时可提供认证中心程序文件《申诉和投诉处理程序》。
11.1 申请方、受审核组织与认证中心在认证程序和认证技术问题方面有不同意见可提出申诉。
- 在认证审核过程中提出的申诉或投诉,一般由审核组长依据认证程序规则和国家认证认可规定协商处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审核组长有权先行决定,受审核方可以按本文件规定的程序提出投诉。
- 不在认证审核现场提出的申诉或投诉,应以书面形式向认证中心办公室提出,由办公室按程序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提出人。提出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按本文规定的程序提出投诉。
11.2 对认证中心或对经认证中心认证的组织就认证的有关活动不满的,可提出投诉。
- 投诉应以书面形式由投诉人签章后提交认证中心办公室。也可直接向投诉人认为合适的部门(技术委员会、中心主任等)提交。通常情况下,认证中心对匿名投诉不予受理。
- 认证中心受理投诉的时限为相关事项发生后一年内。
- 认证中心在接到投诉后 45 日内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
11.3 管理体系认证的申请方、接受审核的组织对认证中心做出的,与其期望的认证状态有关的不利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
- 申诉应以书面形式由申诉方负责人签名盖章后提交认证中心办公室,也可直接向申诉方认为合适的部门(管理委员会、中心主任等)提交。
- 认证中心受理申诉的时限为作出决定或发出相应措施通知的 30 天内。
- 认证中心在收到申诉文件后组成申诉处理小组,采取听取双方陈述、现场调查、调取书面证据、向专家咨询等措施,调查情况,做出有根据的判断。在 60 天内将申诉调查结果及所作决定书面通知申诉方。
11.4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认证中心做出的相关处理决定持有异议时,可直接向国家认可机构投诉。
12 申请方和获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12.1 权 利
- 申请方有权要求认证中心按认证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认证审核,履行合同义务;
- 申请方和获证组织有权要求认证中心派出的审核组为受审核方保守审核中所接触的秘密,并可根据正当理由对审核组的组成提出异议;
- 申请方有权要求认证中心向其提供公开文件及有关资料;
- 获证组织有权根据认证中心的规定使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
- 申请方和获证组织有申诉和投诉的权利(见本文第 11 款)。
12.2 义 务
申请方和获证组织应:
- 履行合同义务,如期交纳认证费用;
- 遵守国家认证认可法规和规范、认证中心的《管理体系认证程序规则》和《体系获证组织须知》的有关规定;
-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甲方应接受乙方的监督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部门的检查。
- 为进行审核、监督、再认证和解决申诉、投诉问题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审查文件、进入与审核有关区域的确定、调阅所有相关记录和访问人员;
- 就获得认证的范围作出声明;
- 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国家认可机构和认证中心的声誉,不得做使认证机构认为误导或未授权的声明,在各种媒体中,如文件、小册子或广告中,对认证的宣传应符合认证中心的要求;
- 对认证机构派出的实习审核员、观察员等所从事的活动应予以配合。
- 当认证资格被暂停或撤销时,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宣传,认证资格被撤销时应及时交回认证证书;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是认证中心的知识产权,申请方如终止合同应停止使用并交还相关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 只能用认证来证明其管理体系符合了特定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不能用认证来暗示其产品或服务得到了认证中心或国家认证认可机构批准;
- 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审核报告或报告中的任何一部分;
- 当管理体系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告认证中心并接受认证中心的复查要求;
- 应保存来自顾客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其管理体系以及证书覆盖产品的抱怨和投诉,以及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及纠正措施的记录。需要时,认证中心可随时得到这些记录。
13 收 费
13.1 认证中心是经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不以盈利为目的、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第三方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其费用来自认证审核收费。
13.2 收费项目包括:
- 认证管理费;
- 认证审核费;
- 差旅费(据实收取);
- 监督审核费(每次监督审核时收取)。
13.3 收费标准
收费根据认证中心公开发布的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其中,认证审核费根据受审核方的规模大小、审核现场场地分布、产品复杂程度以及申请的管理体系标准模式核定整个管理体系审核工作人日数,并按核定的人日数进行收费。
14 获证后监督
为了促使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始终满足所采用的管理标准的要求,并维持已颁发证书的有效性,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对获证组织的监督分定期监督审核和日常监控两部分。
14.1 定期监督审核的周期
正常情况下,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接受两次监督审核。对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初次认证决定日期起的 12 个月内进行;初次认证周期内的第二次及后续监督审核一般以初次认证决定日期 1 年后的日期为起始日期,每隔 12 个月进行一次;再认证周期内的监督审核一般自再认证决定日期起每隔 12 个月进行一次,如甲方在达到监督审核期限而有证据表明其暂不具备实施监督审核的条件时,可以适当延长监督审核期限,但最长间隔不能超过 15 个月,且不得跨日历年。
14.2 定期监督审核的内容
每次监督审核的内容有所不同,但下列内容为每次必查项目:
- a)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 b)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采取的措施;
- c)投诉的处理;
- d)管理体系在实现获证客户目标和各管理体系的预期结果方面的有效性;
- e)为持续改进而策划的活动的进展;
- f)持续的运作控制
- g)标志的使用和(或)任何其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
- h)任何变更的审核。
14.3 定期监督审核的实施
认证中心项目管理部将提前一个月就监督审核实施时间的安排与获证组织协商后取得一致。原则上,在现场监督审核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审核组长将审核实施计划(含审核人员及审核日程安排)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获证组织,并请获证组织予以确认。
监督审核的现场审核程序与初次认证基本相同。
14.4 定期监督审核的工作量与费用
监督审核的工作量根据获证组织的规模、所依据的标准模式以及证书覆盖产品类型不同而分别确定(一般在获证组织提出认证/注册申请,签订认证合同时已确定,如有变化,获证组织应及时通报认证中心以便酌情变更)。
监督审核按审核人·日为基本核算单位收取费用。审核中所发生的差旅费由获证组织据实支付。
14.5 定期监督审核结果及处理
对监督审核中发现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要求为:
- 一般不符合项:一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并提供书面证实资料,或按审核组长在该书面不符合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日期要求执行;如有必要,也可能采取现场验证方式;
- 严重不符合项:纠正措施完成时限按审核组长在该书面不符合报告中提出的要求执行,一般不得超过 3 个月。验证方式由审核组长决定,但现场验证将是首选。
每次监督审核结束且完成跟踪验证后,经中心主任批准,认证中心将向符合保持条件并已交纳监督审核费用的受监督审核组织提交《管理体系认证监督审核报告》,同时送监督审核合格标识,由受监督审核组织贴于认证证书上的指定部位。
14.6 日常监督审核内容
14.6.1 获证组织应确保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发生以下变更时,向认证中心提供最新信息:
- a)组织名称、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时;
- b)组织结构和最高管理层变更时;
- c)体系文件变更时;
- d)依据的体系标准变更时;
- e)认证范围所覆盖的产品/服务及其过程/活动/场所变更时;
- f)发生重大顾客投诉或重大质量事故/环境污染/安全事故;
- g)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时;
- h)受到政府监管部门处罚时;
- i)产品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
- j)联系地址和方式变更时;
- k)其他变更时。
14.6.2 对上述变更的监督可结合定期监督审核进行,但不受其限制。若获证组织隐瞒事实或不及时报告,一经发现,认证中心可以采取暂停直至撤销注册资格。
14.6.3 获证组织应保存所有顾客/相关方信息沟通及投诉的记录,以及根据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记录,以便在认证中心要求时,可随时调阅。
14.6.4 认证中心通过与获证组织的工作联系、现场审核、有关投诉等多种渠道获取获证组织是否保持并评价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的信息,并作适当记录,以保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调阅对其的投诉记录。一旦发现组织的活动与相关的法规要求不符合或潜在的不符合,认证中心将通知组织,必要时将对其追加审核。
15 认证的保持、扩大、变更、缩小、暂停和撤销的条件
15.1 保持条件
保持获证组织体系持续有效,应符合下列条件:
- 按认证中心规定的周期和程序接受监督审核;
-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符合认证中心规定要求;
- 按规定要求及时向本所报告体系的变更情况。
15.2 管理体系认证范围扩大/变更条件
扩大/变更认证范围主要包括获证组织名称、覆盖产品/服务范围、覆盖场所的扩大/变更等。
当获证组织需要扩大/变更其认证范围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 需向认证中心提出正式的扩大/变更认证范围的书面申请,并签订协议;
- 组织应修改其体系文件,使之覆盖拟扩大的认证范围;
- 由认证中心安排审核组进行文件审查,并对扩大/变更的认证范围进行现场审核,按认证中心相关要求进行扩大/变更认证范围的批准换证。
15.3 管理体系认证范围缩小条件
当获证组织的某些已认证范围不能持续满足标准要求时,需及时向认证中心提出缩小认证范围的变更通报,由认证中心确认后更换所发的认证合格证书。在监督/再认证审核时发现组织的某些产品/服务或某个范围的活动已不能持续满足标准要求时,由审核组提出缩小认证范围的意见,经认证中心技术委员会审查后,报中心主任批准更换证书。
15.4 暂停认证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证中心将暂停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资格:
1)监督审核或日常监控中发现获证组织管理体系不符合下列要求,但又没有达到撤销注册资格的程度:
- 认证决定为不予保持认证注册资格;
- 产品或服务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受到政府监管部门处罚,且未能完成整改;
- 发生重大环境事故,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受到政府监管部门处罚,且未能完成整改;
- 发生重大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受到政府监管部门处罚,且未能完成整改;
2)对证书和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认证认可和认证中心规定;
3)未按规定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
4)监督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纠正措施或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无效;
5)未按期交纳认证费用,且经指出后未予纠正;
6)发生其他违反认证认可规范的情况。
暂停时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获证组织在规定的暂停期间,实施纠正措施并经认证中心验证符合标准要求后,将恢复认证注册资格,否则将撤销认证注册资格。
对暂停组织的相关验证审核活动,认证中心将按发生的实际审核人日收取相应费用。
15.5 撤销认证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证中心将撤销获证组织认证注册和使用证书、标志的资格:
- 暂停期间未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 管理体系认证要求或认证认可规范发生变化,但获证组织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新要求;
- 因组织自身原因,或发生重大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收到政府监管部门处罚导致管理体系无法正常运行;
- 获证组织主动向认证中心提出不再保持其注册资格;
- 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列入质量信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 拒绝接受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发生认证中心与获证组织之间正式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构成撤销认证注册资格情况。
15.6 暂停后的恢复
- 因4 中 5)的原因而暂停注册资格的获证组织,在获证组织缴纳全部费用后,可恢复证书。
- 因4 中 2)、4)、6)的原因而暂停注册资格的获证组织,认证中心对获证组织后续所提供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必要时安排现场验证,确认纠正措施有效后,可恢复证书。
- 因4 中 1)、3)的原因而暂停注册资格的获证组织。在暂停期内,获证组织可向认证中心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恢复证书。
经恢复审核后,对于恢复审核的认证决定为恢复认证注册资格时,方可恢复其认证注册资格。
16 换 证
获证组织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因管理体系发生变更,如管理体系覆盖的产品、服务、活动范围扩大/变更/缩小、体系依据的标准改变、组织名称和/或地址更改等,获证组织可根据需要向认证中心提出换证申请,并签订补充协议。
- 换证审核一般结合监督审核进行,但也可根据获证组织要求,增加一次专门的现场审核。
- 换证审核将视获证组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变更的实际进行适当的文件评审。
- 换证发生的费用包括审核费(按实际发生的审核人日计算)和证书费。
- 换证后的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
17 再认证
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 3 个月,获证组织可申请再认证。再认证程序与初次审核程序一致。再认证费用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为准。
再认证的审核活动必须在上一个体系运行的有效期结束前完成,否则认证中心可按初次认证安排审核,审核人日和审核费用将按照初次认证要求计算。
经再认证确认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持续满足所依据的标准要求,按正常程序批准后,换发认证证书。
18 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
18.1 认证证书及标志只证明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不能证明获证组织生产的产品/服务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或安全认证标准和环保要求。获证组织可将认证合格证书和标志作为符合管理体系认证标准要求的证明文件加以引用,但不得将该标志使用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之上,或作为产品/服务的合格说明(包括使用在产品型号标签或铭牌上,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验的报告或证书上)。
18.2 可以将证书及标志用在文件、函件(包括信纸、信封)、名片、广告及其他宣传、促销资料上。但不得引起已通过产品质量认证、安全认证、环境认证的误解。
18.3 在使用或引用认证合格证书和标志时,应包含下列内容:
a)获证客户的标识(如品牌、名称);
b)管理体系的类型和使用标准;
c)认证中心的名称。
18.4 获证组织不得将认证证书及标志使用在与管理体系所覆盖范围无关的各类业务及其他宣传载体上进行误导宣传。
18.5 获证组织被暂停或撤销认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广告;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使其与认证范围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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