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个人)评审通则》2018年修订版

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个人)重点评审申报个人在标准引领、质量提升、品牌带动、信誉保证等方面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绩效。对个人的评审以本通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作为具体评审标准。

 

鲁质强办发〔2018〕3号

各市质量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根据《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鲁政发〔2016〕15号)的有关规定,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广泛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各市质量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质量管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组织)评审通则》(名称改为《山东省省长质量奖(单位)评审通则》)及《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个人)评审通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  件:

  1. 山东省省长质量奖(单位)评审通则
  2. 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个人)评审通则

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

 

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个人)评审通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鲁政发〔2012〕30号)和《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鲁政发〔2016〕1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参考中国质量奖和历届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以下简称省长质量奖)评审的成功经验,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个人)重点评审申报个人在标准引领、质量提升、品牌带动、信誉保证等方面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绩效。对个人的评审以本通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作为具体评审标准。

第三条  奖项设置。设省长质量奖(个人),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发文表彰;设省长质量奖提名奖(个人),由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发文表彰。

每届颁发省长质量奖(个人)和省长质量奖提名奖(个人)均不多于5个。

第四条  已经获得省长质量奖的个人不得重复申报。仅获得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可以继续申报,但在各自学术研究、组织管理、技术研发,工艺技能等方面的业绩和成果,较上次申报应有明显提升和进步。

第五条  依据工作内容,省长质量奖评审设置领导机构及其日常工作机构(由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承担)、评审机构(由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承担)、监督机构(由评审监督小组承担)的三方工作架构,具体职责分工执行《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

第二章   申报及评审要求

第六条  申报省长质量奖的个人必须是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省长质量奖(个人)及省长质量奖提名奖(个人)不授予已故的质量相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  省长质量奖(个人)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工匠精神和企业家精神。鼓励坚守中华文化、传承传统工艺的齐鲁工匠申报;鼓励专注于质量发展、技术创新、品牌提升,积极推行先进管理方法,推动山东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的优秀企业家申报;鼓励从国内外引进,为提升本省质量、技术和管理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顶尖人才申报。

第八条  申报个人除应具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结合本职工作,积极贯彻十九大关于“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精神,认真实施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相关工作;

(二)申报省长质量奖(个人)的外籍人士应拥护中国的社会制度、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传统文化和道德观念;

(三)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在业内能得到广泛认可,有较大影响。

第九条  专家学者应达到以下具体评审要求:

(一)具有较高理论水平,能够引导、影响和促进质量管理理论、实践的发展进程;

(二)在质量管理理论研究、实践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和创新,在权威刊物发表重要学术论文,出版高水平的理论专著;

(三)在质量领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研究成果和理论创新为省内外同行所公认,获得省部级以上或国家专业领域的表彰奖励,在社会各界享有良好声誉;

(四)研究成果在实际质量工作中得到有效应用,解决了质量难题,提升了质量水平,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积极引入国际先进的质量管理新知识、新方法、新模式,提升了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条  单位管理者应达到以下具体评审要求:

(一)长期重视质量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在保障质量安全、推动质量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具备追求卓越的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并在所辖单位中积极贯彻实施;

(三)结合单位实际积极学习、推广、应用当前国内外先进的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取得明显成效;

(四)积极探索提高单位质量管理水平和效率的有效途径,创新质量管理方法模式,并具备在全省、全行业推广的价值;

(五)重视培育单位的质量价值观和价值理念,推动形成独特的质量文化;

(六)切实领导制定适合单位发展的战略规划,带领全单位贯彻落实,并能根据外界经营环境变化及时调整;

(七)注重质量专业人才培养,培养形成高效的质量管理团队;

(八)近3年单位的主要绩效指标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主要质量指标名列前茅;

(九)近3年顾客满意度和员工满意度横向比在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纵向比有明显提高;

(十)个人及所辖单位具有广泛的社会认同度和影响力,推动单位自身和行业质量水平不断提升;

(十一)编著有关质量论文、专著、译著、教材等,并在一定范围内发表或发行。

第十一条  工程技术人员应达到以下具体评审要求:

(一)长期坚守在质量工程技术一线开展工作,熟练掌握质量工程技术方法与工具,具有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在质量技术方面取得重大改进或突破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质量核心技术,有效解决了生产或服务环节中的质量难题;

(三)通过质量技术攻关,提高本单位产品的质量水平,降低产品质量成本,提高单位品牌效益;

(四)个人及所属单位在省部级以上的岗位、技能大赛中多次获得表彰;

(五)个人及所属单位具有广泛的社会认同度和影响力,推动单位自身和行业质量水平不断提升;

(六)编著有关质量的经验交流稿、论文、专著、译著、教材等,并在一定范围内发表或发行。

第十二条  一线员工应达到以下具体评审要求:

(一)长期坚守在生产一线开展工作,熟练掌握工作技能,能够起到标杆作用;

(二)在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改进、质量攻关等活动中发挥骨干作用,能够有效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质量技术难题;

(三)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有独创的质量技术成果,在行业中得到广泛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在企业员工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开展传、帮、带活动,为本企业培养大批熟练技术工人;

(五)在岗位操作、经营和服务技能的评比中多次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六)个人及所属单位具有广泛的社会认同度和影响力,推动单位自身和行业质量水平不断提升;

(七)编写有关质量的经验交流稿、论文等,并在一定范围内发表。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印发申报通知。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印发申报通知,发动符合条件的个人申报。

第十四条  省长质量奖(个人)评审按照“自愿申报一一资格审查一一材料评审一一现场评审一一陈述答辩一一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一一社会公示一一报省政府批准”的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评审过程接受评审监督小组的监督,执行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意见。

(一)自愿申报。

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本通则和申报通知的规定,如实填写《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个人)申报表》,参照评审依据编制《自我评价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市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市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应会同成员单位,特别是申报个人所属行业的主管单位,对申报个人的资格、基本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质量強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向申报个人作出说明。

(二)资格审查。

在规定的时限内,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函征求有关省直部门意见,对申报个人在申报主体资格、守法合规经营、节能降耗减排、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凡符合《办法》和本通则有关规定的,予以通过审查。

(三)材料评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省内外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CB/T 19580)和本通则等有关法规、标准为依据,对申报个人进行材料评审,专家组形成申报个人的材料评审报告,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形成材料评审情况综合报告,按照拟定的比例选定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个人,报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现场评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个人开展现场评审。对个人的现场评审,重点对其主要成就进行检验核实,发掘未填报的工作业绩,总结成功经验和先进做法。专家组形成申报个人的现场评审报告.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形成现场评审情况综合拫告,按照拟定的比例选定进入陈述答辩程序的个人,报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陈述答辩。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召开陈述答辩会议,由入围个人担任陈述答辩人,由有关专家组对其取得的绩效、成果和创立的质量管理方法、模式、理论进行评议打分。

(六)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情况,综合排序,形成综合评审报告,报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情况和评审监督小组的监督意见,提出省长质量奖(个人)及省长质量奖提名奖(个人)候选名单,提交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七)社会公示。

省长质量奖(个人)及省长质量奖提名奖(个人)候选名单经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内主流媒体上公示省长质量奖(个人)及省长质量奖提名奖(个人)拟奖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八)报省政府批准。

省长质量奖(个人)及省长质量奖提名奖(个人)拟奖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省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公布、通报表彰。

(―)经省政府审定的省长质量奖(个人)名单,由山东省人民政府通报表彰。

(二)经省政府审定的省长质量奖提名奖(个人)名单,由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通报表彰。

(三)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省政府,以表彰会、座谈会等适当形式,邀请省政府主要领导向获省长质量奖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奖杯。

第四章   监督及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评审监督小组对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对评审工作的意见.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规则等有关规定的参评个人,应根据事实情况向质量强省领导小组汇报,并建议有关方面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七条  评审监督坚持“到位,不越位”,监督评审活动,但不干扰、不参与评审工作,并监督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十八条  省长质量奖(个人)建立退出机制,具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第十九条  本通则由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评审通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组织)评审通则〉及〈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个人)评审通则〉的通知》(鲁质强办发〔20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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