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质强办发〔2018〕3号
各市质量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根据《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鲁政发〔2016〕15号)的有关规定,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广泛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各市质量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质量管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组织)评审通则》(名称改为《山东省省长质量奖(单位)评审通则》)及《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个人)评审通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 件:
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
山东省省长质量奖(单位)评审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鲁政发〔2012〕30号)和《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鲁政发〔2016〕1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参考中国质量奖和历届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以下简称省长质量奖)评审的成功经验,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省长质量奖(单位)重点评审申报单位在标准引领、质量提升、品牌带动、信誉保证等方面开展的工作、采用的方法和取得的绩效。省长质量奖(单位)的评审以本通则、《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作为具体评审标准。
第三条 奖项设置。设省长质量奖(单位),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发文表彰;设省长质量奖提名奖(車位),由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发文表彰。
每届颁发省长质量奖(单位)和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单位)分别不多于5个和10个。
第四条 已经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单位不得重复申报。仅获得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可以继续申报,但在质量、技术、品牌和效益等方面的关键绩效指标,较上次申报应有明显提升和进步。
第五条 依据工作内容,省长质量奖评审设置领导机构及其日常工作机构(由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承担)、评审机构(由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承担),监督机构(由评审监督小组承担)的三方工作架构。具体职责分工执行《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
第二章 申报及评审要求
第六条 申报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必须是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备自主品牌,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申报单位除应具备《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积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不断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带动行业和区域经济转型升级。
第八条 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智慧海洋,医养健康等五个新兴产业的核心单位、龙头单位申报。鼓励绿色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等五个传统产业的龙头骨干单位申报。鼓励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源自山东的跨国企业、大集团申报。
第九条 鼓励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提高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增创山东农业发展新优势,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的农业“新六产”单位申报。
第十条 鼓励积极推动海洋强省建设,努力打造活力海洋、和谐海洋、美丽海洋、开放海洋、幸福海洋,技术水平高,产业关联性强,发展空间大的行业领军单位申报。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印发申报通知。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印发申报通知,发动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
第十二条 省长质量奖(单位)评审按照“自愿申报一一资格审查一一材料评审一一现场评审一一陈述答辩一一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一一社会公示一一报省政府批准”的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评审过程接受评审监督小组的监督,执行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意见。
(一)自愿申报。
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本通则和申报通知的规定,如实填写《山东省省长质量奖(单位)申报表》,参照评审依据编制《自我评价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市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市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应会同成员单位,特别是申报单位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资格、基本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向申报单位作出说明。
(二)资格审查。
在规定的时限内,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函征求有关省直部门意见,对申报单位在申报主体资格、守法合规经营、节能降耗减排、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凡符合《办法》和本通则有关规定的,予以通过审查。
(三)材料评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省内外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本通则等有关法规、标准为依据,对申报单位进行材料评审,专家组形成申报单位的材料评审报告。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形成材料评审情况综合报告,按照拟定的比例选定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单位,报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现场评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单位开展现场评审。对单位的现场评审,重点对其卓越缋效运行情况,实施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以及推动质量、技术、品牌和效益等方面的创新做法、成功经验、制度措施,进行核实和评审,对其潜在的质量安全风险进行评估。专家组形成申报单位的现场评审报告.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形成现场评审情况综合报告,按照拟定的比例选定进入陈述答辩程序的单位,报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陈述答辩。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召开陈述答辩会议,由入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陈述答辩人,由有关专家组对其取得的缋效和质量管理方法、模式、理论的先进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进行评议打分。
(六)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情况,综合排序,形成综合评审报告,报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情况和评审监督小组的监督意见,提出省长质量奖(单位)及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单位)候选名单,提交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七)社会公示。
省长质量奖(单位)及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单位)候选名单经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内主流媒体上公示省长质量奖(单位)及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单位)拟奖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八)报省政府批准。
省长质量奖(单位)及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单位)拟奖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省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公布、通报表彰。
(一)经省政府审定的省长质量奖(单位)名单,由山东省人民政府通报表彰。
(二)经省政府审定的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单位)名单,由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通报表彰。
(三)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省政府,以表彰会、座谈会等适当形式,邀请省政府主要领导向获省长质量奖、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奖杯。
第四章 监督及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评审监督小组对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对评审工作的意见。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规则等有关规定的参评单位,应根据事实情况向质量强省领导小组汇报,并建议有关方面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评审监督坚持“到位,不越位”,监督评审活动,但不干扰、不参与评审工作,并监督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十六条 省长质量奖(单位)建立退出机制,具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通则由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评审通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组织)评审通则>及〈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个人)评审通则〉的通知》(鲁质强办发〔2014〕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