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奖励政策实施细则(2023年12月21)

为引导我省制造业企业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探索和实践服务型制造新模式,推动我省服务型制造向高端化专业化延伸,依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印发后,我省首次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示范平台认定的我省企业。

 

各市(地)工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黑龙江省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等6个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件:
  1. 黑龙江省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2. 黑龙江省全国质量标杆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3. 黑龙江省国家级智能制造应用场景和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4. 黑龙江省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5. 黑龙江省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6. 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18日

 

黑龙江省
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引导我省制造业企业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探索和实践服务型制造新模式,推动我省服务型制造向高端化专业化延伸,依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印发后,我省首次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示范平台认定的我省企业。

第三条  奖励政策兑现坚持普惠性和“免申即享”原则,凡符合政策规定且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一律公开、公平、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条件

第四条  对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

(四)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示范平台认定。

第三章   兑现程序

第六条  每年集中进行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的奖励政策兑现,采取“免申即享”,原则上无需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确认名单。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服务型制造示范名单提出拟奖励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二)请示报批。

公示无异议后,提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三)资金拨付。

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补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工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做好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加强与部门之间联动,督促部门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       

第八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执行期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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