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接触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CEL 018—2023代替 CEL 018—2016)

本规则适用于主电路额定频率为50 Hz,额定工作电压为1000 V及以下,额定工作电流为 6 A~630 A,控制电路额定频率为 50 Hz,额定控制电源电压为交流 400 V 及以下,使用类别为 AC-3 的三极机电式、直动式的整体式接触器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交流接触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CEL 018—2023代替 CEL 018—2016

1  总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主电路额定频率为50 Hz,额定工作电压为1000 V及以下,额定工作电流为 6 A~630 A,控制电路额定频率为 50 Hz,额定控制电源电压为交流 400 V 及以下,使用类别为 AC-3 的三极机电式、直动式的整体式接触器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本规则不适用于外加节电装置、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接触器及半导体接触器(固态接触器)。

  • 注1:本规则中所述“直动式”指触头系统和电磁系统均为直动式的产品。
  • 注2:当额定控制电源电压为一个范围时,应以该电压范围的下限值判定产品是否在实施范围内。例如某产品额定控制电源电压为250 V~500 V,应以下限值 250 V 来判定产品是否在实施范围。
  • 注3:额定工作电流 Ie指主电路额定工作电压为 380 V 时的电流,主电路额定工作电压为 400 V 时参考 380 V 执行。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45 mm,宽度为 30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吸持功率(Sh)/(V·A);

(5)额定工作电流(Ie)/(A);

(6)同一壳架等级额定工作电流范围(A);

(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能效信息码。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1,可从“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com.cn)下载。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吸持功率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依据 GB 21518 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交流接触器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 2,可从“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com.cn)下载。

3.3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应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应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验检测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出具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能效能力验证或比对并取得合格结果,以保证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

授权机构应对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应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为 GB 21518 的现行有效版本。

4.4  能效等级、吸持功率应依据 GB 21518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吸持功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产品的吸持功率应能满足能效标识上的标注值。

4.5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在备案时由能效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信息码。

5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厂或进口的交流接触器均应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或能达到同等效果的其它耐久性材质印制。

5.4  标识应粘贴或悬挂在交流接触器本体明显部位,也可粘贴或印制在产品最小外包装的明显部位。如果能效标识粘贴或悬挂在交流接触器本体明显部位,应同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5.5  加施在交流接触器本体或最小外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 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产品其它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刷,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应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按照声明的壳架划分备案单元。同一备案单元的产品填写一份备案表,提交规定规格型号的检测报告,其它规格产品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检测样品的选取规则参考 GB 21518—2022 中 6.1.1 条规定。

6.2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应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在“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com.cn)上填写《交流接触器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3),提供《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6.3  产品标识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2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外文材料应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向生产者、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等提供产品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能效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7.2  授权机构应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7.3  企业、消费者等相关方可通过以下方式对标识违规情况进行投诉和举报:

  • 电话/传真:(010)58811745/58811714;
  • 网络:“中国能效标识网”(energylabel.com.cn)。

附  件:

  1. 交流接触器能源效率标识样式示例
  2. 交流接触器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3. 交流接触器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

附  件 1

交流接触器能源效率标识样式示例

交流接触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CEL 018—2023代替 CEL 018—2016)

注:如果交流接触器铭牌上有规格型号、额定工作电流或同一壳架等级额定工作电流范围的相关信息,可选用交流接触器能源效率标识示例中简易样式(图2)。否则,应选用标准样式(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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