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
政府质量奖评价规范
DB 6101/T 3098-2020
1 范 围
本文件规定了政府质量奖的评价原则、基本要求、评审指标、申报和公告、评审、审定及结果、申诉与投诉、监督管理、获奖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政府质量奖的评价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 19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 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 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18〕10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000和GB/T 1958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政府质量奖government quality award
由政府授予的区域性质量领域的荣誉,一般包括组织奖、个人奖。
4 评价原则
质量奖评价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a)自愿申报;
b)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c)优中选优。
5 基本要求
5.1 申报要求
5.1.1 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准入要求的组织,合规经营五年以上。
5.1.2 在质量、创新、品牌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对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5.1.3 质量管理模式、制度、方法实现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5.2 评审组
5.2.1 评审组由组织单位根据当届质量奖的总体申报情况、每个评审环节的评审情况以及行业分布特点等动态组建,必要时可组建若干个评审小组。
5.2.2 评审组由评审组长、评审员及相应的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5.2.3 评审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承担质量奖资料评审、答辩评审和现场评审任务;
b)适时解答、处理与评审工作有关的问题、申诉与投诉;
c)对评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5.3 评审人员及专家
5.3.1 评审员
评审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a)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的方针、政策及相应的法律法规;
b)具有十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经验;
c)掌握质量管理知识和方法,接受过质量奖评审标准的系统培训,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熟悉评审标准及规则,胜任评审工作;
d)具备识别存在问题的能力,承担不当评审所产生的相应风险责任;
e)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诚实正直、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公正;
f)与被评审方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员应回避评审工作。
5.3.2 技术专家
技术专家应具有行业领域内的相应技术能力。
5.3.3 评审组长
评审组长还应符合:
a)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b)参加过五次以上的同级以上质量奖评审工作,具备相应能力;
c)能够识别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关键环节;
d)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文字表达和把控能力,承担评价工作的主要风险责任。
5.4 管理、组织、承办单位
5.4.1 政府质量奖管理单位(简称“管理单位”),负责质量奖评价工作的统一管理和指导,由政府质量奖评价领导机构承担。
- 注: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单位为西安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
5.4.2 管理单位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组织、推动、指导、监督质量奖评价工作的开展;
b)审定工作规则,研究解决质量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c)审议评价结果,确定提请政府审定的质量奖预选名单。
5.4.3 政府质量奖组织单位(简称“组织单位”),负责质量奖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由管理单位指定机构承担。
5.4.4 组织单位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组织制(修)订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质量奖评价标准、评审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等;
b)负责质量奖的综合评价和初步审定工作,向管理单位报告质量奖评价情况及结果;
c)负责质量奖的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d)负责选聘评审人员和技术专家,组建评审组;
e)负责质量奖申报的咨询、受理工作。
5.4.5 政府质量奖评价可以由组织单位实施,也可委托相应单位实施。
5.5 评审流程
评审流程按附录A进行。
6 评审指标
6.1 质 量
6.1.1 质量安全
6.1.1.1 质量安全责任
组织应落实内部质量安全责任,承担对社会的质量责任。
6.1.1.2 质量诚信
组织应有完善的诚信管理体系,诚信水平在同行业中领先。
6.1.1.3 风险管理
组织应对内部和外部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和有效防控,完善应急措施。
6.1.2 质量水平
6.1.2.1 质量管理
组织有适宜企业的卓越的全面质量管理模式、制度,运行有效。
6.1.2.2 产品或服务质量
质量水平和顾客满意度居行业前列,且获得相应认证及国内外质量奖励或荣誉。全面实施标准化管理,参与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和其他标准化活动。
6.1.3 质量发展
6.1.3.1 质量发展战略
组织应制定质量发展战略,将战略目标转化为实施计划和关键绩效指标,保持竞争优势,以获得持续发展和成功。
6.1.3.2 质量文化
组织应具有其独特的质量文化,成熟度高,有适宜、响亮的质量精神和口号。
6.1.3.3 质量教育
组织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教育制度,依据战略发展目标和规划,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效果显著。
6.1.3.4 质量基础
组织应建立完善的产品实现过程的质量基础,并不断优化和提升。
6.1.4 质量改进
组织应建立质量改进机制,应用多种方法和工具,持续提升质量、效益。
6.2 创 新
6.2.1 理念创新
管理者应具有创新思维,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推动和运用创新思维开展创新工作。
6.2.2 管理创新
组织应开展自主创新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方法、现代科技工具,根据市场和战略需求进行制度创新、结构创新、文化创新,达到管理的更实用、更高效。
6.2.3 模式创新
组织应具有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效率突出、效益显著。
6.2.4 技术创新
组织应有完善的技术创新制度,配备先进的研发设备和技术手段,具有专业的研发团队,深度参与国内国际技术合作,拥有专利、标准等科学技术成果。
6.2.5 创新成果
组织应拥有核心技术或业务,近三年内的新产品或服务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力。创新成果应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取得较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具有推广价值。
6.2.6 创新价值
6.2.6.1 市场价值
核心技术或服务应在适应市场需求、替代进口产品、突破技术壁垒方面对增强市场竞争力具有促进作用。
6.2.6.2 社会价值
核心技术或服务应具有推动科技进步、引领产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减少资源消耗、保障国家安全等社会价值。
6.3 品 牌
6.3.1 品牌建设
6.3.1.1 品牌规划
组织应有品牌建设的战略部署、整体规划和精准定位,为品牌建设设立目标、方向、原则与指导策略。
6.3.1.2 品牌推广
组织应对品牌有推广计划和资金投入。
6.3.1.3 品牌管理
组织应为品牌管理配备资源,提升品牌知名度,加强品牌的延伸和扩张能力,品牌有鲜明的个性化特点。
6.3.1.4 品牌文化
6.3.1.4.1 组织应系统性地塑造和传播品牌的文化内涵,提升品牌形象,培育品牌忠诚度。
6.3.1.4.2 品牌文化内涵应与品牌特征相适应,并符合目标顾客群体的需求特征。
6.3.2 品牌成果
6.3.2.1 品牌保护
组织应对品牌有保护机制和措施,有效防范侵权、假冒。
6.3.2.2 品牌影响
主品牌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6.3.2.3 品牌价值
品牌应具有较高的价值、溢价能力,有较强的品牌竞争力和稳定性,主品牌在经营过程中能够长期使用。
6.4 效 益
6.4.1 经济效益
6.4.1.1 财务绩效
组织近三年内主营业务的收入、利税、资产保值增值、投资收益等多项财务指标应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6.4.1.2 税收贡献
组织近三年无不良纳税记录,税收贡献行业领先。
6.4.2 社会效益
6.4.2.1 社会责任
组织应带动本行业领先发展,促进和带动特色产业发展,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
6.4.2.2 社会保障
组织应遵守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建立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保障和改善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等合法权益。
6.4.2.3 环保节能责任
组织应肩负保护环境的责任,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6.4.2.4 市场竞争力
组织的市场竞争力包括但不限于:
a)组织提供的主要产品或服务应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其中如有出口产品、国际贸易的组织,出口密集度、贸易竞争指数应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b)组织应提高员工的忠诚度。
6.4.2.5 社会公益
组织应积极支持公益事业,参加公益活动。
7 申报和公告
7.1 公告发布
管理单位应通过相关媒体公告申报通知。
7.2 资料报送
组织应按申报通知及本文件附录B填写申报表并附相关证实性材料,报送到任一推荐单位(所在区县市场监管局、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申请评选。
7.3 单位推荐
7.3.1 推荐单位接收申报资料进行资料初审,应主要核实申报组织申报条件的符合性,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真实性、时效性和一致性等,必要时可征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核实。
7.3.2 对有问题的申报资料应及时反馈给申报组织进行补正,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7.3.3 推荐单位应形成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同申报资料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组织单位或者受组织委托的单位;不经推荐单位推荐直接报送组织单位的申报资料,组织单位应不予受理。
7.4 资格审查
7.4.1 组织单位应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四个方面对申报组织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征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实。
7.4.2 通过“信用中国”等官方网站查询申报组织的行政违法记录和失信情况,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7.4.3 受理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经公示符合要求的,形成质量奖受理名单。
7.4.4 向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组织反馈有关情况。
7.5 取消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资格:
- ——近三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 ——近三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劳动保护等事故;
- ——近三年国家、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
- ——处于诉讼、仲裁和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争议尚未解决;
- ——公示中发现有上述问题的,经查证属实。
8 评 审
8.1 总 则
8.1.1 组织单位按照申报资料的行业、数量分类组建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
8.1.2 评审员应签署政府质量奖评审员承诺书(附录 C 提供了西安市质量奖的评审员承诺书,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8.2 资料评审
8.2.1 组织单位应召开预备会议,由评审组全体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会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介绍参会人员;
b)进行评审工作安排与分组;
c)宣读和说明评审程序与规则;
d)评审组管理规定及要求。
8.2.2 评审员对申报资料开展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给出评审分值,形成评审报告。
8.2.3 评审组长召集评审员对评审结果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合议评审意见,给出合议评审分值。
8.2.4 评审组形成资料评审结果报送组织单位,组织单位按不超过授奖名额 2 倍的比例确定进入答辩环节的组织名单。
8.2.5 组织单位向参加资料评审的组织反馈结果。
8.3 答辩评审
8.3.1 预备会议
8.3.1.1 组织单位主持召开预备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监督组、答辩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8.3.1.2 预备会议主要内容有:
a)介绍参会人员;
b)宣读和说明答辩规则及评分规则;
c)监督组宣布答辩纪律及要求;
d)答辩组织代表分组进行抽签,确定答辩顺序;
e)答辩评审组组长对评审员进行分组分工。
8.3.2 陈 述
答辩组织应由主要负责人作为答辩人进行陈述(以PPT形式现场演示陈述提纲),陈述内容包括质量、创新、品牌、效益及相应的质量模式等,陈述时间应不超过10分钟。
8.3.3 问 询
8.3.3.1 评审员应根据资料评审、陈述情况进行提问。
8.3.3.2 评审组提问交流时间不超过 30 分钟。
8.3.4 评 分
8.3.4.1 评审员对陈述、问询答辩两个环节分别评分,答辩结束时即评出分数。
8.3.4.2 组织单位统计分数,在下一个组织问询答辩结束后,宣布上一个组织最终答辩得分。
8.3.4.3 组织单位根据答辩分数排序,监督组通报答辩得分与排名。
8.4 现场评审
8.4.1 启动会议
8.4.1.1 组织单位主持召开启动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参加。
8.4.1.2 启动会议主要内容有:
a)介绍参会人员;
b)宣读和说明评审程序与规则;
c)进行评审工作安排与分组;
d)宣布纪律与要求。
8.4.2 前期准备
8.4.2.1 评审组长负责编制现场评审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组织单位。
8.4.2.2 组织单位与受评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就评审计划进行沟通、确认并返评审组长再次确认,批准实施。
8.4.2.3 评审组长组织召开评审组内部预备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有:
a)评审组长明确评审要求和分工、确定现场评审工作重点;
b)评审员确认评审计划及分工,可提出合理化建议,必要时评审组长可接纳意见并对现场评审工作安排和内容作适当调整;
c)评审组准备好实施现场评审所需的相关文件。
8.4.2.4 组织单位应在现场评审工作开展的前一周,通知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做好准备。
8.4.3 首次会议
8.4.3.1 评审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评审组成员、监督组、受评组织最高管理者以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8.4.3.2 首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有:
a)介绍参会人员;
b)说明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和方法;
c)确认评审计划;
d)确认评审组需要的组织协助资源、设施和合作;
e)受评组织最高管理者介绍有关人员和准备工作情况并表态;
f)宣布现场评审纪律及要求。
8.4.4 现场核查
8.4.4.1 受评组织主要负责人介绍(可结合 PPT)组织的基本情况、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取得效益等。
8.4.4.2 评审组对受评组织进行现场参观,主要参观受评组织的主要设备、设施、产品和场所(包括产品展示场所、核心生产场所等)或评审组指定部分的内容,评审员可就关注的过程和问题向参观区域的负责人员或陪同人员进行询问并作审查记录。
8.4.4.3 评审组按评审计划分组(工)进行现场评审,再结合资料评审、答辩评审、现场汇报及参观过程中掌握的情况,逐条逐款的进行核查并确定得分。
8.4.5 沟 通
8.4.5.1 沟通应贯穿于现场评审的全过程,包括内部沟通和外部沟通。
8.4.5.2 内部沟通为评审组成员之间的沟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协调评审进度与分工;
b)发现重大问题影响评审进展及不期望情况的沟通;
c)对评审信息进行沟通并形成评审结论。
8.4.5.3 外部沟通为评审组与受评对象之间的沟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要求提供必要支撑文件以及说明;
b)协调评审进度;
c)对评审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以及评审结果意见等进行沟通并确认。
8.4.6 末次会议
8.4.6.1 评审组长主持召开末次会议,参会人员应与首次会议相同。
8.4.6.2 末次会议的内容应包括:
a)重申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评审方法;
b)概述评审过程,宣布评审结论,提出改进意见;
c)明确申诉与投诉的权力及处理程序;
d)归还由受评组织提供的各种资料。
8.4.7 资料提交
8.4.7.1 评审组应在所有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形成现场评审汇总报告及汇总评分表提交组织单位,归还由组织单位提供的现场评审考察的全部资料并进行交接。
8.4.7.2 现场评审的所有资料和数据,非经管理单位批准,评审组及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外传或透露。
9 审定及结果
9.1 综合评价
组织单位召开审定会议,根据资料评审、答辩评审和现场评审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按照本文件第4章的原则提出质量奖和提名奖的获奖初选名单。
9.2 预选与公示
组织单位就获奖初选名单书面市级征求市质量强市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区县级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审定形成质量奖获奖预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9.3 批准公布
9.3.1 管理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组织单位评审工作汇报,审定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获奖预选名单,提请人民政府批准。
9.3.2 由人民政府批准获奖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9.4 资料保存
组织单位负责质量奖评审过程中所有相关资料的整理和保存,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八年。
10 申诉与投诉
10.1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质量奖评审的任何阶段如有异议,可向组织单位提出申诉与投诉。
10.2 组织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诉或投诉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受理,并积极回复和处理。
11 监督管理
11.1 对质量奖评审应全过程监督。对于弄虚作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质量奖的组织,尚未授奖的,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组织单位核实,报管理单位审议,提请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励资金,并在同级以上官方媒体上予以曝光。被撤销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的组织,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各级质量奖。
11.2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被推荐组织骗取质量奖的,由管理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11.3 评审工作中相关机构和人员违反保密和回避原则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管理和评审资格。
12 获奖管理
12.1 获奖组织应珍惜荣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应向社会推广最佳实践经验,分享取得的成效。
12.2 获奖组织每年依据本文件开展自我评价和改进,获奖后四年内,每年向组织单位报送质量奖年报表(附录 D 提供了西安市质量奖获奖组织年报表格式,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12.3 获奖组织因变更名称、兼并、重组等致使组织结构和生产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书面报告组织单位。
12.4 获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涉及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注明获奖年度,不应用于产品宣传。
附 录
- 附录 A(规范性) 政府质量奖评审流程图
- 附录 B(规范性) 政府质量奖组织申报表
- 附录 C(规范性) 西安市质量奖评审员承诺书
- 附录 D(规范性) 西安市质量奖获奖组织年报表
附 录 A
(规范性)
政府质量奖评审流程图
图A.1规定了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流程图。

图 A.1 政府质量奖评审流程图
(附录B~D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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