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技术鉴定服务规范》DB 3211/T 1016-2020

本标准规定了专利侵权技术鉴定服务的术语和定义、鉴定原则、专利侵权技术鉴定服务机构、鉴定方法、鉴定程序、服务评价与改进和档案管理。本标准适用于专利侵权技术鉴定服务活动。

 


专利侵权技术鉴定服务规范

DB 3211/T 1016-2020

范       

本标准规定了专利侵权技术鉴定服务的术语和定义、鉴定原则、专利侵权技术鉴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鉴定方法、鉴定程序、服务评价与改进和档案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专利侵权技术鉴定服务活动。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技术特征 technicaI features

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或单元组合。

2.2  设计特征 design features

具有相对独立的视觉效果,具有完整性和可识别性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即产品的某一部分的设计。

2.3  专利侵权技术鉴定 patent infringement technicaI identification

专利侵权技术鉴定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技术鉴定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技术鉴定。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技术鉴定是将涉案产品、方法与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并做出涉案产品、方法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鉴定的行为。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技术鉴定是将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的设计特征进行比对,并做出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鉴定的行为。

2.4  相同侵权 same infringement

涉案产品、方法的技术方案含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之内。

2.5  等同侵权 equivaIent infringement

涉案产品、方法的技术方案的某一个或某些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不相同,但两者实质上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

2.6  相同设计 same design

涉案产品种类与外观设计产品相同,且涉案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全部设计要素相同,其中外观设计要素是指形状、图案以及色彩。

2.7  相似设计 simiIar design

涉案产品种类与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相近,涉案产品与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素的区别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属于相似设计。

2.8  最终公告文本 final announcement text

在专利侵权技术鉴定日之前,最接近鉴定日的公告日所公告的专利文本。

鉴定原则

3.1  全面覆盖原则

在鉴定涉案产品、方法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审查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涉案产品、方法的技术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涉案产品、方法的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2  整体比对原则

在鉴定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综合考虑最终公告文本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所显示的全部设计要素构成的完整的设计内容,图片或者照片中每个视图所显示的所有设计特征均应予以考虑。

3.3  客观性原则

鉴定服务应采用科学的方法,以事实为依据,确保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3.4  独立性原则

鉴定服务应独立进行,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鉴定机构

4.1  基本要求

鉴定机构应具备法人资格,且:

a)配备不少于3名专业技术领域的鉴定人员;

b)具有独立的服务场所、办公设备、保密设施等;

c)具备必要的专利数据库等检索分析工具和信息来源;

d)建立必要的专利侵权技术鉴定服务制度并有效运行。

4.2  服务制度

鉴定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建立服务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a)专利侵权技术鉴定工作程序;

b)专利侵权技术鉴定技术标准;

c)专利侵权技术鉴定操作规范;

d)保密制度。

4.3  鉴定人员

鉴定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的专利侵权技术鉴定服务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包括但不限于:

a)遵守专利侵权技术鉴定职业道德和要求;

b)具备专利代理师资格,从业时间不低于3年;

c)具备专利侵权技术鉴定工作所需的法律知识;

d)经过专利侵权技术鉴定培训;

e)具备与专业技术领域相关的背景知识。

4.4  服务承诺

鉴定机构应承诺:

a)廉洁自律、诚信执业;

b)对于委托方提供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c)客观中立,以事实为依据;

d)接受出庭质询。

鉴定方法

5.1  发明/实用新型

5.1.1  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最终公告文本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为准,划分权利要所记载的技术特征:

a)产品权利要求,根据产品的各个组成要素以及要素之间的结构关系、连接关系或配比关系进行划分;

b)方法权利要求,根据方法的各个步骤以及步骤之间的时序关系、功能进行划分;

技术特征的解释应以权利要求中记载为准,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所记载的内容可作为依据,工具书、教科书、学术文献、行业技术术语通用含义也可用于解释。

5.1.2  划分涉案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

应根据产品类别、工艺过程和产品用途等划分技术特征:

a)涉及产品结构的技术方案,应在理解各结构部件及部件之间的组合关系、结构关系、连接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划分;

b)涉及产品配方的技术方案,应在分析其各个组分及其配比的基础上进行划分;

c)涉及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方案,应界定各环节的功能、与其他环节的时序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划分;

d)涉及产品新用途的技术方案,应在对产品的相同性、用途的一致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划分。

5.1.3  技术特征比对

采用全面覆盖原则鉴定5.1.1和5.1.2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

5.1.3.1  相同技术特征

涉案产品、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且相对应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包括:

a)字面含义相同;

b)涉案产品、方法的技术特征是专利要求技术特征的下位概念。

5.1.3.2  等同技术特征

等同鉴定应从“基本相同的手段”“基本相同的功能”“基本相同的效果”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四个方面依次分析:

a)基本相同的手段,是指涉案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在技术内容上并无实质性差异;

b)基本相同的功能,是指涉案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同;

c)基本相同的效果,是指涉案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基本相当;

d)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是指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涉案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相互替换是容易想到的。

5.2  外观设计

5.2.1  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表示在最终公告文本的图片或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a)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形状、图案、色彩,结合简要说明中所记载的外观设计要点以及是否保护颜色来确定保护范围;

b)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及其诉讼程序中的意见陈述等,可用于理解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5.2.2  确定涉案产品的设计特征

根据涉案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所表示的外观设计对应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来确定涉案产品的设计特征。

5.2.3  鉴定产品种类

鉴定涉案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依据:

a)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

b)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害、实际使用的情况。

5.2.4  设计特征比对

5.2.4.1  比对方法

应以一般消费者角度,仅凭普通视觉进行比较观察,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对外观设计、涉案产品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行逐个分析比对后,对能够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判断,包括但不限于:

a)仅以产品的外观为比较对象,考虑要求保护的形状、图案、色彩产生的视觉效果;

b)基于涉案专利的全部设计要素与涉案产品的相应设计内容进行比较,根据相关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设计空间,综合分析各设计内容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c)对于变化状态产品,应当将涉案产品的相应变化状态与涉案专利的各状态进行对比;

d)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以各组件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进行对比;对于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以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为对象进行对比;对于组装关系不唯一但仅有确定的几种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还可以考虑以组装后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进行对比;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应当以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为对象进行对比。

5.2.4.2  相同设计

相同设计应满足:

a)涉案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的种类相同:

b)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

c)仅进行了常用材料的替换,或者仅存在产品功能、内部结构、技术性能或者尺寸的不同,而未导致产品外观设计的变化。

5.2.4.3  相似设计

涉案产品种类与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相近,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包括但不限于:

a)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

b)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

c)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

d)将对比设计作为设计单元按照该种类产品的常规排列方式作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排列的数作增量减变化;

e)互为镜像对称。

鉴定程序

6.1  受      

侵权鉴定机构应与委托方进行充分交流和沟通,了解委托方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获取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技术资料和证明材料,针对委托事项签署保密协议;

b)提示委托方可能存在鉴定结果对委托方不利、不被采信等风险;

c)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核实是否与其他委托方存在利益冲突;

d)作出是否接受委托的结论。

6.2  签订合同

侵权鉴定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相关专利信息;

b)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方式和服务期限;

c)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d)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e)保密内容、保密期限和泄密责任。

6.3  组建团队

鉴定机构应根据技术领域、委托要求等组成鉴定工作小组,并指定一名鉴定组长。

6.4  制定方案

鉴定组长应制定鉴定方案,鉴定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a)鉴定目标及要求;

b)鉴定原则及方法;

c)工作进度及安排。

6.5  鉴定实施

鉴定工作小组应根据专利类型选择5.1或5.2的鉴定方法,实施技术鉴定服务。

6.6  撰写报告

鉴定组长应编制专利侵权技术鉴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委托方信息;

b)涉案专利、涉案产品或方法;

c)鉴定组成员;

d)鉴定的法律依据;

e)技术特征比对分析;

f)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g)鉴定意见;

h)鉴定组长签字、鉴定机构签章。

服务评价与改进

7.1  服务评价

7.1.1  外部评价

鉴定机构应收集委托方对鉴定服务质量的评价,包括但不限于:

a)服务质量;

b)服务态度;

c)服务进度。

7.1.2  内部评价

鉴定机构应定期开展自评或第三方评价,包括但不限于:

a)服务结果是否满足委托方需求;

b)服务过程是否规范;

c)鉴定结论是否准确。

7.2  服务改进

鉴定机构应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制定改进措施,优化鉴定制度,并持续跟踪与复查。

档案管理

鉴定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管专利侵权鉴定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a)服务合同、委托方提供的各种客观证据、沟通交流记录、专利侵权技术鉴定报告等;

b)档案材料可以是纸质的或电子的,包括书面记录、录音、视频、网络资料等;

c)明确档案的保存期限、保存位置和保密管理等;

d)档案应真实、详细,全面反映专利侵权技术鉴定服务过程。

附    

  •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技术鉴定报告
  •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技术鉴定报告

(附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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