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指南

创新能力是企业的核心能力,创新管理是对企业的创新活动和创新能力进行管理,创新管理不仅将企业的创新活动作为管理的对象,而且把创新资源、创新机制、创新能力作为管理的重要内容,将创新能力视为企业核心竞争力,在此背景下,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适时陆续发布了ISO 56000创新管理体系系列标准,为企业建立创新管理体系提供了发展方向和实践指南。

 

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指南

创新已经成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目前我国面临着产业转型升级的挑战,走向高质量发展,要从过去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产品高附加值、知识密集型的产业转变,创新能力是企业的核心能力,创新管理是对企业的创新活动和创新能力进行管理,创新管理不仅将企业的创新活动作为管理的对象,而且把创新资源、创新机制、创新能力作为管理的重要内容,将创新能力视为企业核心竞争力,在此背景下,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适时陆续发布了ISO 56000创新管理体系系列标准,为企业建立创新管理体系提供了发展方向和实践指南。

ISO56000 系列标准适应于国际、国家、组织和企业的创新发展需求。创新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不同的是,质量管理主要目的是改进现有产品、流程和模型,这通常意味着在不确定性较低的情况下进行创新;而创新管理寻求引入新的产品、流程或商业模式,这通常意味着在不确定性较高的情况下进行创新;质量管理聚焦于组织当下对客户和用户的影响,而创新管理更关注组织未来对客户和用户的影响。因此,质量管理体系旨在降低不确定性和变化,而创新管理体系则通过利用变化来主动接受和控制不确定性。由此可见,ISO56000系列标准通过创建一个完整的创新管理体系框架来补充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有助于实现组织的持续成长和长期成功。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方案如下:

1、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基本要求,适用于认证机构、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申请方及获证组织。

2、认证依据标准

3、认证基本流程

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指南

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流程

4、认证申请条件

4.1.1  申请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条件:

  • 企业正常营业,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资质并在有效期内;
  • 申请组织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可能影响本次评审的重大事故;
  • 未被责令停业整顿,未被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
  • 建立管理体系,并运行三个月以上;
  • 至少进行过一次管理体系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

提交知识产权台账(适用于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其中知识产权台账至少包括申请组织涉及的专利申请号和专利名称、商标注册号和商标类型(文字或图形)、著作权登记号和著作权名称等。

4.1.2  申报企业要诚实守信,如实申报。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在3年内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4.1.3  申请方应填写《认证申请书》,认证机构在收到申请之后,做出受理与否的书面答复。

4.1.4  接受申请后,双方协商,认证机构与申请方签订《认证合同》。

4.1.5  若评审结论为不予受理,认证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方。

4.1.6  申请方对不予受理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投诉。

5、认证过程要求

5.1  初次认证

5.1.1  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管理体系初次认证审核,分为第一、二阶段实施审核。

5.1.2  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是通过对组织管理体系涉及的关键活动、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基础调查,了解组织对审核准备的状态,为策划第二阶段审核提供关注的重点。

5.1.3  申请方符合以下条件时,第一阶段审核可以不在申请方现场进行:

1)申请方已获认证机构颁发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效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已对申请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充分了解;

2)申请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充分,通过文件和资料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目的和要求;

3)申请方获得了其他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审查能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如申请方不满足以上条件,或提交文件和资料不充分,第一阶段审核需要结合申请方现场审核确定相关信息。

5.1.4  第一阶段审核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1)确认申请组织相关资质及法规遵守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行政许可文件和资质证书、是否存在行政处罚、企业信用状况、监督检查情况及事故信息;

2)评价申请组织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确认管理体系运行时间、组织结构、职责分配、目标制定和完成情况、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的实施,确认申请组织实际情况与管理体系文件描述的一致性;

3)确认申请组织建立的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内容和范围、申请组织的场所及地理位置、知识产权种类及现状、有效人数、主要过程和活动过程;

4)对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进行确认,初步识别被评审方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现状,确认拟申请领域评审范围及过程。

5)与申请组织讨论确定第二阶段审核安排。

5.1.5  在第一阶段审核中,如发现组织存在违反审核依据的情况,审核组将以《审核问题汇总表》指出,在《审核问题汇总表》中问题没有得到有效处理前,不会进行第二阶段审核。确认《审核问题汇总表》中的问题得到纠正或需进入现场验证而不影响二阶段审核时,方可进行第二阶段审核;第一、二阶段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6个月。

5.1.6  第二阶段审核涉及受审核方申请范围内所有拟申请评审的产品或服务领域覆盖的创新过程,并覆盖标准所有条款。对于固定多场所,根据抽样原则确定审核场所。第二阶段审核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在第一阶段审核中识别的重要审核点的对被评审方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进行取证核实,报告和评审记录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2)为实现总目标而建立的各层级目标是否具体、有针对性、可测量并且可实现;

3)对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覆盖的过程和活动的管理及控制情况;

4)申请组织实际工作记录是否真实;

5)申请组织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有效。

5.1.7  审核组采用抽样的方法,通过交谈、调阅文件与记录以及查看现场等方式,收集受审核方管理体系运行证据。如发现组织存在违反审核依据的情况,审核组将视问题的严重程度及其产生的影响,出具《不合格报告》,不符合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或严重。不合格最长关闭期限不超过90个工作日,如果未能在第二阶段结束后6个月内验证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则应拒绝其认证注册,或者重新实施第二阶段审核。

  • 注1:严重不合格项:

影响管理体系实现预期结果的能力的不符合。如缺少或未能实施和保持管理体系标准的一个或多个要求,可能表明存在系统性失效,或根据获得的客观证据,足以怀疑组织管理体系绩效或过程控制可信性的审核发现。

  • 注2:一般不合格项:

不影响管理体系实现预期结果能力的不合格项,但可能发展为严重不合格项的审核发现,如:

1)单个或孤立地缺少或未能实施和保持管理体系标准中某一项条款的要求,但其后果对组织的管理体系尚未构成严重影响;

2)在实施中未执行或偏离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但其后果对组织的管理尚未构成严重影响;

3)违反组织有关文件要求,进而没有达到管理体系标准中某一项条款的要求。

5.1.8  审核末次会议前,审核组将与受审核方负责人进行沟通。在末次会议上,确认不合格、宣布审核结论,并明确对不合格纠正措施的实施要求。

5.1.9  现场审核结论包括“同意推荐认证注册”、“推迟推荐认证注册”或“拒绝推荐认证注册”三种。对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受审核方应采取纠正措施,并经审核组验证。验证的方式有书面验证和现场验证两种。验证合格后,审核组方能将《审核报告》及相关资料报认证机构,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对于因受审核方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的,审核组长可以修改审核结论。

5.1.10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审核组将会终止审核:

1)受审核方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有重大缺陷,不符合标准的要求;

3)发现受审核方体系运行存在重大问题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受审核方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有重大不一致;

5)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5.2  认证决定

5.2.1  认证机构对《审核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做出是否准予认证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受审核方。

5.2.2  授予认证的条件

1)申请组织已有效实施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2)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要求且运行有效,审核中未发现不合格,或管理体系基本符合认证标准要求,存在的不合格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关闭,且纠正措施和(或)纠正能够为审核组接受;

3)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或服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4)申请组织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5)审核报告应符合要求,审核组提供的审核报告及其他信息能够满足作出认证决定所需要的信息。

5.2.3  拒绝认证的条件

当认证组织不能满足认证要求时,即构成拒绝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针对不合格项,未按期限有效关闭;

2)提供虚假的认证信息;

3)认证活动存在公正性问题;

4)行政许可证明文件失效;

5)不履行认证合同义务;

6)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有重大缺陷,不符合标准的要求;

7)发现受审核方存在知识产权相关严重侵犯权利行为。

5.2.4  通过注册的组织,由认证机构颁发认证证书、认证标牌,并在电子媒体或相关的出版物上予以公告。

5.2.5  未被批准的受审核方,将在《不批准认证注册通知书》中说明原因。

5.3  监督活动

5.3.1  监督的目的是验证获证组织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监督审核分为定期监督审核和非定期监督审核。

5.3.2  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有效期通常为三年。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构定期对获证组织进行两次监督审核,第一次监督审核自初次认证二阶段审核结束日期/再认证审核结束日期8-12个月内进行,其中初次认证后第一次监督审核应最晚在认证决定日期起12个月内进行;特殊情况两次监督审核间隔可延长,但不能超过15个月。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基本程序参照初次现场审核进行,监督现场审核时,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应在正常运行,因市场、产品季节性等原因在每次监督审核时难以覆盖所有产品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需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否则将缩小相应认证范围。根据监督审核结果,认证机构做出保持、暂停、撤销认证证书和缩小认证范围的决定。必要时,还需接受非例行监督审核或国家认监委实施的稽查以及认证监管部门的稽查。

5.3.3  每次监督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上次审核以来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及影响体系的重要变更、运行体系的资源是否有变更;

2)体系运行的重要关键点是否按管理体系的要求在正常和有效运行;

3)对上次审核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继续有效;

4)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规定;

5)获证组织总目标及各层级目标和各管理体系的预期结果方面的实现情况。若没有实现的,获证组织是否及时调查、分析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6)获证组织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

7)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规范和有效;

8)是否及时接受和处理投诉;

9)针对审核发现的问题或投诉的问题,是否及时制定并实施了有效的持续改进。

5.3.4  符合下列条件时,保持认证资格:

1)在每次监督审核前,组织按要求实施了有效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2)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组织按期接受监督审核,其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要求,或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组织按期接受监督审核,其管理体系基本符合认证标准要求,对发生的不合格项能制定纠正措施计划,且在规定时间内有效完成;

3)仅就获准认证的范围做出管理体系合格的声明,确保不采取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证书、标志或《审核报告》中任何一部分内容,对认证的宣传符合相关要求且未损坏认证机构的声誉;

4)获证组织及时向认证机构提供管理体系重大变动的信息和资料,及时提供发生的重大事故信息,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5)遵守《认证合同》有关规定,包括按时缴纳认证费用;

6)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服务或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5.3.5  在证书有效期内,获证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管理体系文件及所覆盖的产品发生变化,或者发生与体系有关的事故等,应及时通报认证机构。

5.3.6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组织若发生了知识产权侵权或被相关方起诉行为,被主管部门查处、媒体曝光时,认证机构将视情况做出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5.3.7  下列情况时,认证机构将对获证组织进行提前较短时间通知或不通知的非定期审核:

  • 国家认监委(CNCA)对认证机构提出相应要求时;
  • 收到对获证组织投诉;
  • 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和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或影响管理体系绩效的较大以上事故或严重违法行为,可能影响体系正常运行;
  • 对因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不符合被暂停的组织进行追踪;
  • 根据收集到的获证组织信息,公司认为有必要时。

非定期审核,不需要获证组织支付审核费用。认证机构将视情况做出保持、暂停、撤销认证证书或缩小认证范围的决定。

5.4  再认证

5.4.1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获证组织至少应提前3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受理后,策划并实施再认证审核。应在当前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所有再认证活动,以便认证机构能够在认证到期前及时更新认证,颁发新认证证书。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终止日期前,获证组织未能完成再认证审核或对严重不符合项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未能进行验证,则不予以再认证,当前认证证书过期失效。在当前认证证书到期后,如果获证组织能够在6个月内完成未尽的再认证活动,则可以恢复认证,否则应至少进行一次第二阶段审核才能恢复认证,恢复认证的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终止日期基于上一个认证周期。针对再认证项目作出更新认证的决定,还应考虑认证周期内的体系评价结果和认证使用方的投诉。

5.4.2  再认证审核的目的是确认管理体系作为一个整体的持续符合性与有效性,以及认证范围的持续适宜性。再认证审核程序与初次认证第二阶段审核程序一致,当管理体系及获证组织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无重大变更时,再认证审核不需要第一阶段审核。当管理体系、获证组织或管理体系的运作环境(如法律的变更)有重大变更时,再认证审核需要安排第一阶段审核。

5.4.3  当获证组织申请利用再认证审核来扩大认证范围时,认证机构将对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进行评审,通过现场审核后,做出能否予以扩大的决定。

5.4.4  对于再认证项目所有对应的认证范围应有生产现场。现场审核时,因市场、产品季节性等原因造成部分认证范围无生产现场的,审核组将建议缩小相应认证范围。在极个别特殊情况下(例如自然灾害)下,如果认证机构因不可抗力无法及时对某个获证组织实施再认证并换发认证证书,可延长其认证证书有效期。

5.4.5  当再认证获得批准后,颁发新的认证证书之日起,旧版认证证书将被撤销失效,再认证期间,请客户考虑使用旧版认证证书的风险。

6、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6.1  暂停认证证书

6.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暂停认证资格:

1)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2)在前后两次认证审核中,同样类型的严重不合格重复出现的;

3)对于认证审核中提出的不合格或其他环节发现组织出现影响管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的情况,未在认证机构规定时间内完成纠正措施和(或)纠正的;

4)被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或被投诉,经调查体系运行存在问题,但尚未构成撤销认证资格的;

5)获证组织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经确认是获证组织造成的;

6)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7)获证组织向认证机构提供的与认证有关的组织信息或相关证据严重失实的;

8)获证组织未按《认证合同》规定按期交纳认证费用的;

9)获证组织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的;

10)获证组织发生对体系造成影响的重大事故、重大投诉、行政处罚及相关变更未及时报告认证机构的;

11)错误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

12)不接受认证机构非定期监督审核和/或认证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13)获证组织主动请求暂停的;

14)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6.1.2  暂停期为1个月到6个月,但属于6.1.1第1种情况,暂停期可至相关单位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认证机构 将向获证组织发出《暂停认证注册资格通知书》、同时向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告。获证组织应按通知书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认证暂时无效。

6.1.3  获证组织接到《暂停认证注册资格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上情况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经认证机构验证,必要时,经指定的审核组现场验证、证明已满足要求,将恢复其认证注册资格。

6.2  撤销认证证书

6.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撤销认证注册资格:

1)在暂停认证资格期限内,未就存在问题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2)对获证组织投诉,经调查存在严重问题,构成撤销认证资格的;

3)发生了重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有其他相关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4)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5)在 认证机构非定期监督审核、认证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构成撤销认证资格的;或拒绝配合认证机构、认证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6)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2个月仍未纠正的;

7)获证组织没有运行相应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8)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

6.2.2  当获证组织部分认证范围无法满足规定要求时,可撤销部分认证范围;当获证组织全部认证范围无法满足规定要求时,撤销全部认证范围。认证机构 向获证组织发出《撤销认证资格通知书》,并以公告形式公布,组织应交回认证证书。被撤销的认证证书信息,认证机构 将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告。

6.3  更换证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重新更换认证证书

1)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换证:

  • 管理体系认证标准转换;
  • 认证机构 名称、认证标志等发生变化;
  • 组织认证范围发生变化;
  • 组织名称、地址和统一信用代码等认证证书信息发生变化。

2)在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变更的情况下,要安排进行审核,审核与认证决定通过后,重新换证,审核可结合年度监督或再认证进行。

3)在获证组织体系认证范围变更时,获证组织应及时通知 认证机构,如变更的发生对体系产生了较严重的影响时,则需要重新进行审核,审核与认证决定通过后重新换证。

7、认证证书及标志要求

7.1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有效期为三年。

7.2  认证机构对获得认证资格的申请方颁发认证证书。

7.3  认证标志为认证机构所有,获证组织应得到授权后方可使用。

7.4  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展示进行监控,对于获证组织在广告、项目介绍等形式中对认证制度的不正确的引用,或者对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误导性使用,认证机构应视情况采取处置措施公布违规行为以及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等措施进行处理。

7.5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7.5.1  获证组织应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认证证书的正确使用方法是:在宣传、投标等活动中展示认证证书,也可在文件、信签、广告和有关宣传材料上影印认证证书,使用必须完整,不得变形使用。

7.5.2  获证组织不得变造、转让甚至非法买卖认证证书,也不得在知情的前提下容许他人或组织利用本组织的认证证书伪造、变造或冒用认证证书。

7.5.3  认证证书/标志的使用者必须是认证证书(特别是有主/子证书及附件的情况)所载明的认证组织(即在证书及其附件中所列出的获证组织名称),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使用该认证证书/标志。拥有认证证书/标志使用权的组织,应在其认证证书限定的审核地址及其过程等认证证书所明示的范围内使用,不得超出认证证书中限定的各自范围。有关方错误使用认证证书/标志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使用者承担。

7.5.4  获证组织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

7.5.5  认证机构 拥有认证标志的所有权,并授权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和认证有效期内按照本文件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获证组织拥有认证标志使用权,使用前须经认证机构 对其使用方式进行认可、加以备案,未经认证机构 允许,不得转让认证标志使用权。

7.5.6  获证组织不得将认证标志用在产品上或产品包装之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

7.5.7  获证组织可以将认证标志用在网页、宣传品、杂志、书籍、广告、促销材料、名片、投标书等,不允许将认证标志用于检测、校准或检验的报告或证书。可以采用印刷、图文和印章等使用方式,但应保证认证标志的完整,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应确保认证标志的颜色与认证机构的徽标颜色一致并清晰可辨。当使用符号或标徽时,宜充分注意避免在宣传认证结果时损害认证机构的声誉。

7.5.8  缩小认证资格的组织在缩小的范围内应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得认证机构认证的宣传,并应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

7.5.9  获证组织认证资格被撤销时,应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认证机构 认证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在网页、宣传品、杂志、书籍、广告、促销材料、名片、投标书等其他材料上继续使用认证标志。

7.5.10  当获证组织因认证标志引起法律诉讼时,应及时通告认证机构。

7.5.11  必要时,认证机构 将与获准认证的组织协商制定对认证标志使用的其他要求,并形成相关文件。

7.5.12  获证组织可以在产品包装上、附带信息及其他材料中声明组织的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但声明不应暗示产品、过程或服务得到了认证。产品包装的判别标准是其可从产品上移除且不会导致产品分解、碎裂或损坏,型号标签或铭牌被视为产品的一部分。附带信息的判别标准是其可分开获得或易于分离,如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其他材料包括网页、宣传品、杂志、书籍、广告、促销材料、名片、投标书等。

7.5.13  认证机构 有权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情况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获证组织有错误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现象,可以责成其采取纠正措施,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其认证证书的措施,也可以上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理。

7.6  认可标志的使用

7.6.1  获得认可后可使用认可标志,获证组织须在与 认证机构 签署有关使用认可标志的协议后才可以使用认可标志,认可标志应与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志并列使用。

7.6.2  获证组织不得将认可标志用于产品、产品包装及附带信息上,可用于网页、宣传品、杂志、书 籍、广告、促销材料、名片、投标书等其他材料。

7.7  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证书及标志基本式样参见附件1和附件2。

8、申诉和投诉处理

8.1  为确保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公正性和工作质量,维护受审核方、获证组织与认证机构的权益,受审核方、获证组织有提出申诉、投诉的权力。

8.2  投诉的处理

8.2.1  组织可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或口头投诉,书面提出的应在信封上注明“投诉”字样。

8.2.2  针对获证组织的投诉,认证机构将投诉事宜告知该获证组织,请其配合调查。

8.2.3  在 30 个工作日内,认证机构完成对投诉的调查和处理,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通知投诉方,如果组织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认证机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8.2.4  认证机构 应与获证组织及投诉人共同决定是否应将投诉事项公开,并在决定公开时,共同确定公开的程度。

8.3  申诉的处理

8.3.1  申诉人对认证机构做出的不予认证、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资格、扩大或缩小其认证范围等决定有异议时,在认证机构做出上述决定的三个月内,可以提出申诉。所有申诉必须以“申诉函”的形式书面正式提出,应在申诉材料的信封上注明“申诉”字样。

8.3.2  在接到申诉函后10个工作日内,认证机构总经理负责授权组成申诉工作组,确保参与申诉处理过程的人员没有实施申诉涉及的审核,也没有做出申诉涉及的认证决定。

8.3.3  申诉的提出、调查和决定不应造成针对申诉人的任何歧视行为。

8.3.4  申诉工作组在60日内做出处理结果,将申诉的处理结果通知申诉方,并明确:如果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认证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投诉。若认为认证机构未遵守认证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并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认证监管部门或国家认监委投诉。

8.3.5  败诉方承担申诉/投诉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8.4  索要信息的处理

获证客户及相关方可通过认证机构网站(www.认证机构.com)查看认证机构公开信息,或通过在 认证机构 网站(www.认证机构.com)的“证书查询”栏目、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通过填报获证客户的名称或证书号查询相关索要信息。 需要时,获证客户及相关方可联系认证机构客服人员,提出索要信息查询的书面申请,认证机构根据获证客户及相关方的需求提供书面证明或公开相关信息。

9、认证收费标准

9.1  创新管理体系、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通用收费标准

9.1.1  申请费:1000元。

9.1.2  审定、注册、证书、公告费:2000元(含一套中、英文证书费)。

9.1.3  监督审核费:在证书三年有效期内的三次监督审核费,每次收取初次审核费的40%。

9.1.4  年金(含标志使用费):2000元,每年交纳一次。

9.1.5  再认证费:在证书三年有效期满前,申请再认证,再认证费为初次审核费的70%,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年金不变,免收申请费。

9.1.6  验证与复审费

对审核中不合格报告纠正措施的现场验证不再另外收取费用,对审核中没有通过现场审核而重新提出认证申请时,免收申请费,审核费按原费用 60%收取,其他费用不变。

9.1.7  非基本收费标准(在基本收费标准上加人日)

1)扩大认证范围时,单独进行审核的审核费按第9.2条标准收取,申请费免收;结合年度监督审核时,可正常监督审核费同档次加收1-4个人日,申请费免收,审定与注册费和年金不再重复收取,其后的监督审核费合并收取;

2)认证证书正本每体系一套(含中、英文),由 认证机构免费发放,如需委托认证机构翻译,收取英文证书翻译费人民币200元。获证组织可根据需要申请增加副本,每套中、英副本收取人民币100元;子证书收费与主证书一致。涉及到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根据知识产权总数量且专利数占比多少增加对应的人日。

3)获证后由于获证组织信息变更需换发认证证书的,每体系收取换发证书费人民币100元/套。

9.2  审核费收费标准

9.2.1  创新管理体系审核费(包括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审核费按人日收取,每个人日的收费标准为3000元,下表是按有效人数计算的收费标准:

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指南

9.2.2  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费(包括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审核费按人日收取,每个人日的收费标准为4000元,下表是按有效人数计算的收费标准:

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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