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支持购买算力服务奖励政策实施细则(2024年3月26日)

本细则适用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发布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购买黑龙江重点算力服务商算力资源开展人工智能等领域科学研究、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本细则中算力服务是指算力供给方提供给算力需求方使用的计算、存储资源,以及为适配算力使用提供的技术支撑服务。黑龙江省重点算力服务商是指由省工信厅按照相关标准公开征集、经评审后向社会公布的算力服务供给企业或机构。

 

黑龙江省支持购买算力服务
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算力服务水平,推动算力赋能“4567”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助力龙江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发布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购买黑龙江重点算力服务商算力资源开展人工智能等领域科学研究、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

第三条  本细则中算力服务是指算力供给方提供给算力需求方使用的计算、存储资源,以及为适配算力使用提供的技术支撑服务。

黑龙江省重点算力服务商是指由省工信厅按照相关标准公开征集、经评审后向社会公布的算力服务供给企业或机构。

第四条  奖励政策兑现坚持普惠性原则,凡符合政策规定且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或机构,一律公开、公平、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依法登记注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

(四)购买黑龙江省重点算力服务商算力资源,用于开展人工智能等领域科学研究、技术攻关、产业数字化等方面应用。

第六条  省工信厅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黑龙江省重点算力服务商遴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对购买黑龙江省重点算力服务商算力资源超过30万元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省财政按实际支出额给予30%创新消费奖励,每个单位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第四章   兑现程序

第八条  省工信厅每年集中对省内购买算力服务奖励开展兑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报。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政策兑现通知,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

(二)属地初审。

各市(地)工信部门对申报单位严格把关,在政策申报前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系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和安全生产黑名单、出现涉税、经营异常等问题的单位,情节严重的,予以排除。负责指导其按要求准备报送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真实、符合申报要求,以正式文件并附申报材料报省工信厅,由省工信厅抄送省财政厅。

(三)认定评审。

省工信厅委托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单位算力购买、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审意见。

(四)财务审核。

省工信厅根据评审结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开展信用审核、对购买算力实际支出进行财务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拟奖励单位和资金额度意见。

(五)公开公示。

拟支持名单通过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省工信厅及时核查处理。

(六)请示报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经省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政策兑现过程及结果并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七)资金拨付。

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及时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行为的,一律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开展政策兑现,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并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工信厅要对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工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做好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加强与部门之间联动,督促部门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

省工信厅负责政策兑现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工信部门按照省工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三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管理的必要性条件。

第十四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工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五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新增算力服务营收、开展科学研究情况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七章   附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一致,并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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