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支持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和数据分类分级奖励政策实施细则(2024年3月26日)

为提高工业企业网络和数据安全防护能力和水平,护航我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和数据分类分级”是指我省工业互联网企业按照《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指南(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网络安全与工业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进行网络与数据安全防护等工作。

 

黑龙江省
支持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和数据分类分级
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提高工业企业网络和数据安全防护能力和水平,护航我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业互联网企业”是指按照《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指南(试行)》中明确的联网工业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标识解析机构。

本细则所称“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和数据分类分级”(以下简称“网络安全和数据分类分级”)是指我省工业互联网企业按照《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指南(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网络安全与工业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进行网络与数据安全防护等工作。

本细则所称“安全测评机构”是指由省工信厅公开遴选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支撑我省工业互联网企业开展网络安全和数据分类分级,由企业自主选择并提供一系列安全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发布后,用于支持网络安全和数据分类分级并通过安全评估评测的我省工业互联网企业政策奖励。

第四条  奖励政策兑现坚持普惠原则,凡符合奖励标准且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工业互联网企业,一律公开、公平、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工业互联网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依法登记注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

(四)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分类分级定级为二级以上,开展数据分类分级的工业互联网企业,通过安全符合性评估评测,且三年内未发生网络数据安全事件。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对于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分类分级定级为二级并开展数据分类分级的工业互联网企业,经安全测评机构评估评测达到相应安全防护标准,省级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对于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分类分级定级为三级且开展数据分类分级的工业互联网企业,经安全测评机构评估评测达到相应安全防护标准,省级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

同一工业互联网企业,同一级别不重复奖励。工业互联网企业定级级别发生变化,达到奖励标准,分等级递进给予奖励。

第四章   兑现程序

第七条  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和数据分类分级奖励政策兑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报。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申报通知,对开展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和数据分类分级的工业互联网企业开展申报工作,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

(二)属地初审。

各市(地)工信主管部门对政策申报前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系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和安全生产黑名单、出现涉税、经营异常、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等问题的单位予以排除。负责指导其按要求准备报送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真实、符合申报要求,以正式文件并附申报材料报省工信厅,由省工信厅抄送省财政厅。

(三)认定评审。

省工信厅委托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依据实施细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根据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提出拟奖励名单和资金额度。

(四)公开公示。

拟奖励名单和奖励额度在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省工信厅及时核查处理。

(五)请示报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经省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政策兑现过程及结果并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六)资金拨付。

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行为的,一律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开展政策兑现,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条  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并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工信厅要对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工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做好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加强与部门之间联动,督促部门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

第十二条  省工信厅负责政策兑现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工信部门按照省工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三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管理的必要性条件。

第十四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工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五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发生率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六章   附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照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一致,并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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