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附:数字化(智能)车间认定标准

本办法适用黑龙江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已建成并正常运营的车间。车间建立了设备之间的工业通信网络,可以充分采集生产现场的信息,与车间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集成、分析,以及产品制造过程的可视化管理,产品信息能够贯穿于设计、制造、质量、物流等环节,实现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黑工信规划规发 [2017]12号

各市(地、农垦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8月20日

黑龙江省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着力建设工业强省,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和突破口,在全省制造业领域推进智能化升级,加快建设“数字化(智能)车间”,遴选培育智能制造领域标杆企业,引领制造方式变革。根据《中国制造2025》、《黑龙江省“互联网+工业”行动计划》等,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五年,五年期满后复核认定。

第三条  “黑龙江省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认定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黑龙江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已建成并正常运营的车间。 

作为企业独立生产单元的车间,在智能制造中应取得明显成效,在本省同行业具有典型示范意义。车间建立了设备之间的工业通信网络,可以充分采集生产现场的信息,与车间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集成、分析,以及产品制造过程的可视化管理,产品信息能够贯穿于设计、制造、质量、物流等环节,实现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黑龙江省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的企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须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无不良信用纪录。

(二)企业产品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

(三)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四)企业已制定智能化发展规划和具体推进措施。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车间应符合《黑龙江省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认定标准》(附件)。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申报通知,提出具体申报要求。

第八条  企业对照申报通知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车间,所属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向所在市(地)、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第九条  各市(地)、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申报通知要求,对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的材料和车间现场进行核实,并以市(地)为单位统一申报。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上报的车间进行专业化审核。根据《黑龙江省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认定标准》作出评价,确定现场审核量化评价范围,由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核、量化评价。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专业化审核结果,综合研究提出拟认定车间名单。

第十二条  拟认定的示范车间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在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授予“黑龙江省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被认定为“黑龙江省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的企业按年度(连续5年)向所属市(地)、县(市)工信部门报送企业运营及示范车间情况,由市(地)统一汇总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四条  被认定为“黑龙江省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的企业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省、市(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广经验,扩大示范作用。

第十五条  被认定为“黑龙江省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的企业,一经发现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在认定期内示范车间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或有其他影响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不再符合示范认定条件的,将被取消“黑龙江省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资格。

第六章   复       

第十六条  示范车间所属企业在五年期满前一个季度,向市(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市(地)申请,组织专家现场复核认定。

第七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3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   件:

黑龙江省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
(离散型)认定标准

生产与设计协同 CAD、CAPP等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超过70%。
建立设计、工艺流程数字化模型;实现产品数字化三维设计与工艺模拟仿真;
生产工艺、流程参数可调整优化;实现设计开发与生产之间及时响应。
智能技术装备 应用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大数据等智能技术;
工业机器人、数控机床、AGV小车、码垛机等智能化设备台(套)数占车间总设备台(套)数比例不低于70%;
生产过程自动化 实时监控制造进度、现场操作、质量检验、设备状态等生产现场信息;故障自动报警和诊断分析;
自动生成车间作业计划,物料投放、产品产出数据实现自动采集、实时传送、实时调整;
建立车间制造执行系统,实现计划、排产、生产、检验的全过程闭环管理。
物料配送自动化 采用二维码、条形码、电子标签、移动扫描终端等自动识别技术设备,对物料定位、跟踪;车间物流根据生产需要实现自动挑选、实时配送和自动输送。
数据互联互通 建立车间级工业通信网络和实时数据库平台;
实现基于工业互联网的现场数据可视化、信息共享及优化管理。
产品信息追溯 关键工序采用智能化质量检测设备,产品质量实现在线自动检测、报警和诊断分析;
原辅料供应、生产管理、仓储物流等环节实时记录产品信息;
建立产品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产品全过程可追溯。
车间环境管控 配备环境智能监测、调节、处理系统,实现对车间工业卫生、安全生产、环境的自动监控、报警等智能管控。
绿色制造水平 资源能源消耗实现智能监控,主要用能设备实现实时监测、控制、分析;
工业“三废”有效处理,排放达标,并可实现智能管控。

 

黑龙江省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
(流程型)认定标准

生产与设计协同 总体设计、工艺流程实现数字化建模;
生产工艺、流程参数可调整优化;
实现设计开发与生产联动协同。
生产过程自动化 车间生产全过程实现自动化、可视化、数字化;
生产过程实现系统诊断与维护、控制与优化;
关键生产环节实施先进控制、在线优化,信息深度自感知、精准控制自执行、智慧优化自决策;
自动控制实现率70%以上。
生产过程实时调度 生产线运行状态实现实时监控、故障自动报警和诊断分析;
车间作业计划自动生成,生产制造过程中物料投放、产品产出数据实现自动采集、实时传送;
根据产品生产计划实现实时调整,生产工艺柔性化;
车间物流根据生产需要实现自动挑选、实时配送和自动输送。
数据互联互通 智能传感及仪器仪表、网络化控制与分析、在线检测、远程监控与故障诊断系统在生产管控中实现高度集成;
实时数据采集与工艺数据库平台、车间制造执行系统(MES)与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实现协同与集成;
建立车间级工业互联网,数据互通率不低于70%。
产品信息追溯 关键工序采用智能化质量检测设备,产品质量实现在线自动检测、报警和诊断分析;
原辅料供应、生产管理、仓储物流等环节实时记录产品信息,实现生产过程和使用物料的追溯;
建立产品数据管理系统,产品信息能够贯穿于设计、制造、质量、物流等环节,实现产品全过程可追溯。
车间环境管控 配备环境智能监测、调节、处理系统,对工业卫生、安全生产、环境自动监控、报警。
绿色制造水平 资源能源消耗实现智能监控,主要用能设备实现实时监测、控制、分析;
工业“三废”有效处理,排放达标,并可实现智能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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