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申请指南
一、受理条件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做出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决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审。
二、获取途径
-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
-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申请书、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书送达证据、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四、办理流程
1、填写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书式”栏目(https://sbj.cnipa. gov.cn/sbj/sbsq/sqss/)下载《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申请书》(首页和正文样式)、《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等。
2、递交申请材料
(1)当面提交:申请人通过商标注册大厅评审受理窗口递交;
(2)邮寄提交: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业务),邮政编码:100055。
3、缴纳评审费用
申请人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7日内完成缴费,750元/类。
4、接收无效宣告复审决定书
接收邮寄的纸质决定书。
5、提起诉讼
申请人不服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无效宣告复审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6、申请人可自行办理商标评审业务,也可委托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在商标局备案的所有商标代理机构公布在商标网“商标代理>备案代理机构名单”一栏。
五、办理进度查询
- 电话咨询:(010)62356655、(010)63218500;
- 当面咨询:商标注册大厅评审窗口;
- 网络查询: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商标网上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 网上留言
(1)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cnipa.gov.cn)>互动>留言咨询>商标评审业务咨询;
(2)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商标局局长信箱”或“公众留言栏”。
六、办理结果
- 不予受理:经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商标评审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 视为撤回:经形式审查后有需要补正情形的,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视为撤回评审申请,发出《视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通知书》;
- 驳回:商标评审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发出《商标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 结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评审申请予以结案,发出《商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一是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评审权利的;二是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三是当事人自行或者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结案的;四是其他应当终止评审的情形;
- 作出决定:经实质审理后,发出《无效宣告复审决定书》。
七、监督评价
1、网上投诉
中国商标网商标局局长信箱https://sbj.cnipa.gov.cn/sbj/jzxx/公众留言https://www.cnipa.gov.cn/col/col79/index.html
2、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商标大楼,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邮政编码:100055。
八、办理时限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便利化举措
-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010)6 3218500 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 在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设有综合业务服务窗口,统一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
- 设置帮办代办窗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代办服务。可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一窗通办窗口办理商标业务,该窗口由专人引导、专人服务,全程帮助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办理好商标业务;
-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政务服务栏目和中国商标网的商标申请指南设置评审业务相关引导、疑难解答、评审知识短视频等;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相关表格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申请书》(首页)、《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商标评审申请材料目录》、《商标评审案件证据目录》。
下载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