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石发改创新〔2024〕180号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扶持创新型企业快速成长,加大我市瞪羚企业培育力度,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瞪羚企业”是成功跨越创业死亡谷后,进入高速成长期的企业,是综合效益突出、增长速度较快、行业影响力大、社会诚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优秀标杆企业。

 

石发改创新〔2024〕180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高新区、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市直相关部门:

《石家庄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原《石家庄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石发改创新〔2021〕697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2日

 

石家庄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扶持创新型企业快速成长,加大我市瞪羚企业培育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瞪羚企业”是成功跨越创业死亡谷后,进入高速成长期的企业,是综合效益突出、增长速度较快、行业影响力大、社会诚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优秀标杆企业。

第三条  瞪羚企业的申报,遵从企业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申报。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认定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政策支持和培育扶持。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地区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上报,并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对认定的瞪羚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市级瞪羚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经营、纳税和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支持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具体支持范围根据省、市工作部署由当年申报通知确定。

(四)行业性质:非烟草、铁路、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以及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等行业。

(五)企业性质:非大型央企、国企和外企的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投资公司等。

(六)申报企业持续经营四年以上(满四个会计年度),且成立时间不超过15年,以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准。

(七)非上市公司或非外资控股及并购的企业,且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新三板等非主板股权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八)成长性指标(前三条满足其中之一):

  1. 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处于2000万元(含)一5000万元(不含)区间内,近三年菅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大于等于25%;
  2. 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处于5000万元(含)一1亿元(不含)区间内,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大于等于20%;
  3. 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大于1亿元(含),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大于等于15%;
  4. 满足以上三条指标任意一条的同时满足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亿元且同比正增长,上年度净利润不为负,近三年营业收入无大幅下降(指同比增长不低于一30%)。

(九)企业创新能力指标:

  1. 申报企业持续创新能力较强,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的,近两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R&D)应达到3%;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近两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应达到5%。
  2.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至少获得发明专利授权2件;

(2)至少拥有软件著作权20件;

(3)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至少1项。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

  1. 提供虚假信息的;
  2. 近3年发生过生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受到处罚的;
  3. 近3年有偷税漏税、失信惩戒和不良信用记录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瞪羚企业的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具体时间及申报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申报瞪羚企业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一)石家庄市瞪羚企业申请表;

(二)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连续四年的财务审计报告(申报五年连续增长奖励的企业需提供六年的财务审计报告),2022年10月1日之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赋码;

(四)含企业复合增长率及近两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且赋码备案);

(五)从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信用报告;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纳税情况;

(七)获得发明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情况证明等;

(八)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明;

(九)经企业法人签字盖章的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和无相关行政处罚承诺书;

(十)其他有助于参评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企业的推荐工作;企业根据相关条件要求自愿申请,填写有关申报材料,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对企业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核,组织遴选并提出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对材料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确定瞪羚企业初选名单。税务、科技等部门对初选名单企业的申报数据进行核实,形成本年度瞪羚企业名单,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市发展改革委报经市政府批准予以认定为石家庄市瞪羚企业,并对外发布。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条  经认定的石家庄市瞪羚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经认定的瞪羚企业授予“石家庄市瞪羚企业”称号。

(二)对于首次评选为一年爆发式增长、三年复合高增长和五年连续增长的瞪羚企业,分类择优给予企业50万、80万和100万一次性奖励:

  1. 一年爆发式增长:上年度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0%以上;
  2. 三年复合高增长: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且近三年连续同比增长20%以上;
  3. 五年连续增长: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且近五年连续同比增长10%以上。

(三)市发展改革委针对瞪羚企业建立问题日常收集、分级处理、定期会商、及时解决机制。加强调研,精准服务,重点协调解决瞪羚企业成长阶段的突出问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应对提交数据、佐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石家庄市瞪羚企业”称号和奖励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称号,收回获得的奖励资金,将相关单位信息纳入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市级瞪羚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通过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及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从市级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石家庄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石发改创新C2021: 6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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